認繳的股權怎麼賬務處理
A. 請問高手,認繳制注冊資本1000萬怎麼做帳
1、企業注冊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實收資本
2、在規定年限內,股東實繳注冊資本時,再沖銷「其他應收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1)認繳的股權怎麼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實收資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二)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余額,借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利息調整)」科目,按其權益成份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如有現金支付不可轉換股票,還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將重組債務轉為資本的,應按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本企業股份的面值總額,貸記本科目。
按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相應的實收資本或股本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四)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在行權日,按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定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應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貸記本科目。
B. 認繳制無實收資本怎樣做賬
「認繳制」下股東未投入資本前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只有當公司收到股東投入的資本時才需要做出賬務處理。
例如:
股東甲通過銀行向公司投入貨幣資金20萬元,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實收資本——股東甲 200 000
C. 認繳制下收到股東現金怎麼做賬
現金投資是指以貨幣資本作為投資,認繳制下收到股東現金應通過「實收資本」科目核算,具體賬務處理為:
1、企業實際收到現金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2、企業繳納涉及的印花稅稅費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實收資本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認繳的注冊資本在投資者還沒有實際投入企業時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待實際收到投資款時,企業才進行賬務處理,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D. 股東認繳出資款如何賬務處理
一、股東認繳出資款如何賬務處理
1、股東認繳出資款賬務處理應該包括印花稅的賬務處理、實際收到了資本注入的時候、借:稅金以及附加印花稅、貸:銀行的存款。新成立企業的注冊資本已經由實繳的登記制改為了認繳的登記制,股東可以自己約定認繳的出資數額、出資的方式以及出資的時間。
2、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股東出資認繳最長期限
一般就是20年,20年後可以繼續變更認繳期限。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1、認繳金額、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一般的話是10年。
2、公司股東(發起人)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通俗來說就是假設自己認繳自己的公司注冊資本100萬,認繳期限為10年,那麼在營業執照的10年有效期內把資金繳足就可以了。
3、約定的注冊資本的期限到了的情況下卻仍沒有繳完的,則需要補繳完才可以注銷,或者可以續期後,在進行注銷。
E. 認繳的注冊資金怎麼做賬
所謂認繳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具體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會計人員記賬還是要謹遵准則,准則中對實收資本的規定是,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這里的投入應該指的是實際的投入,而非認繳的投入。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類型;
(三) 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 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