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權質押訴訟案由是什麼
㈠ 起訴書上面的案由是什麼意思
簡單點說是標題,一方面簡潔說明要解決什麼事,一方面有利於法院內部分配案子
㈡ 解除合同立什麼案由
解除合同依法應立民事合同糾紛的案由。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因解除合同發生糾紛的,可以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㈢ 企業如何解除股權質押
企業股權質押的解除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但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事由,且該事由已經發生,並通過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行使解除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工商局違法解除股權質押,是否構成犯罪
違法無故解除屬於違法行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
行政訴訟法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㈤ 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解除質押是什麼意思
就是控股股東一開始把自己的股票質押給了券商獲得資金。現在解除質押就是已經還清了一部分資金,券商把股票還給了股東。
股權解除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指公司股東用自己的股權或有權利處分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做擔保的行為,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在實踐中,股權質押是一種正常的融資擔保行為。但股權質押可能存在股權司法訴訟或凍結以及其他第三方權利,從而影響到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或是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因此證監會也會關注股權質押問題。
(5)解除股權質押訴訟案由是什麼擴展閱讀
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2、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
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㈥ 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
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有:
1、債務清償附條件但時間無法確定的,視為約定不明;
2、合作協議終止後,所簽還款協議,獨立於合作協議;
3、增資擴股後,質權人應按原出資額相應作權利縮減;
4、發起人股份質押期間,不受質押協議簽訂時間限制;
5、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㈦ 案由是什麼意思呀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
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系合並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案由的其他解釋
1、《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繼承、收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等)。
2、《中國司法大辭典》案由:案件性質、內容的簡要概括。
3、《中華法學大辭典訴訟法學卷》認為「案由:具體訴訟案件的性質、內容的概括提要」。
4、 《最新常用法律大詞典》案由:案件的由來或內容提要。
5、1984年版《法學詞典》的解釋是:每一特定訴訟案件的原由。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盜竊、殺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6、《金山詞霸Ⅲ》僅有一個英文解釋brief of a case(即案件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