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割單位是什麼意思
❶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什麼為准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變更日期為准。股票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日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
股票交割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股票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日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
❷ 股權交割與股權轉讓的區別是什麼能具體說說嗎
股權轉讓是指股東依法將合法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他人。股權交割是指股權轉讓人協助股權受讓人取得新的股東身份或股權證書的過程。股權轉讓涉及盡職調查、談判定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支付、股權交割等多個方面。中國大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轉讓還必須依法處理其他股東的優先權。股權交割相對簡單。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人協助受讓人獲得新股東身份或股權證書,視為已完成。
股權交割是指股權轉讓的標志,即轉讓股權交割後,轉讓方不再是公司股權的股東,受讓方成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股東。在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合同並不多。過度交付表明中場流動性差;交付量太少表明市場具有高度投機性。在成熟的國際商品期貨市場中,交割率一般不超過5%,而中國期貨市場的交割率一般不超過3%。實際交割點一般由交割日確定,即自交割日起,轉讓方不再是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受讓方自交割日起成為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
❸ 股權投資中的「交割」是怎樣定義的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各位,股權交割是股權交割的過程,因為在交割完成後,投資方或受讓方將真正取得股權,成為公司股東,確定結算完成的時間非常重要。如果不清楚,可能會有很多情況讓投資者和股權受讓方哭笑不得,例如,在收到股權轉讓款或增資款後,原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以公司資產為巨額債務提供擔保。
實際上,在我們實踐中,不少公司在股權轉讓完成後不變更內部股東名冊或出具新的出資證明,因為在特定情況下,股權交割的時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在沒有約定交割時間的情況下,通常以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情況作為股權交割的時間,對交貨時間有約定的,原則上以約定為准,但是,當約定交貨時間時,可能會就交貨時間的約定是否有效存在爭議。
❹ 股權投資中的「交割」應該怎樣定義
股權交割日以變更日為准。股票交割是投資者在買賣股票後支付價格並轉讓股票的活動。委託購股交易完成後,投資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清股票價款並領取股票。同樣,在賣出股票後,股票也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得到價格。這是股票交易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程序。股權交割就是股權交割的過程。投資者或受讓人在交付後將實際獲得股權並成為公司股東。重要的是要確定完成交割的時間,如果不清楚,很多投資者、股權受讓人都會落淚。例如,在收到股權轉讓或增資後,原股東將通過決議以公司資產擔保巨額債務。
如果股權協議中指定的交貨地點,至少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和精神,例如在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交付條件滿足或被拋棄在交付之前,為了投資證書完成交貨日期交貨,交付條件包括:股權轉讓協議;公司同意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進行股權轉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一般來說,交付不是一個動作,或者不是用一個簡單的動作來解釋,而是更多的為當事人劃分時間提供一個節點,這樣就容易在文件中約定,交付之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❺ 股票交易單位
1、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100股=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股或其整數倍;
2、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100份=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3、國債現券和可轉換債券的交易單位為「手」,1000元面額=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手或其整數倍;
4、當委託數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紅送股時可能出現零股 (不足1手的為零股),零股只能委託賣出,不能委託買入零股。
❻ 股票軟體上標識HMTR、MTR、TR是什麼意思
H代表港股通、M代表misc中國成分股、T代表滬股通、R代表融資融券
❼ 股票交割是什麼意思
你好,股票交割的含義
股票交割是指賣方向買方支付股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過程。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
二、股權交割與股權轉讓的區別
1、定義不同。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將其合法持有的股權權益,依法轉讓給他人。股權交割是指股權轉讓方協助股權受讓方取得新股東身份或持股憑證的過程。
2、復雜度不同。股權轉讓,涉及到盡職調查、協商定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款支付、股權交割等諸多環節,中國大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還須依法處理好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問題。股權交割,相對要簡單一些,通常股權轉讓方協助受讓方取得新股東身份或持股憑證即視為已交割完畢。
三、股票交割時間
我國的股票交割時間是什麼時候?國際上按交割日期不同,交割又分為五種:一是當日交割,又稱T+0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當天完成付款交割手續,這種方式可以使買賣雙方較快地得到股票或現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資者買進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賣出;賣出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買進;二是次日交割,也稱T+l交割。即在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才能辦理成交的交割手續;三是例行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之後,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或慣例履行付款交割;四是選擇交割,即買賣雙方自主選擇交割日期,這種交割方式通常在場外交易中使用;五是發行日交割,這種交割方式適用於新股發行。
我國股票交割時間:我國目前實行T+1的交割制度,股民所查詢到的賬戶上的資金欠稅額及股票余額均為可用數,不包括因委託買入而凍結的現金余額、因委託賣出而凍結的股票數量和當日買入成交的股票數量。但股票賣出成交後的資金會及時存人資金所在的余額中,這部分資金可於當日使用。即當日買進不能當日賣出,當日賣出後資金當日到賬。
❽ 炒股里的交割是什麼意思
一、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
二、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
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
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
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
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
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
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
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
❾ 股市交割是什麼意思
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滬深兩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證券(A股、基金、債券),都實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日賣出,資金收付與證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不能在當日從帳戶中提取現金。
投資者應注意的是,T+1制度當日買入的證券當日不能賣出,而當日賣出的股票是可以買入的。
投資者進行證券委託買賣以後,應及時辦理交割手續,如發現有疑問,可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3天),向證券營業部提出質疑。對於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如果證據確鑿,理由充分,完全可以要求證券營業部進行賠償。
股指期貨交割日一般是合約所在月份的第三個周五,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如5月的股指期貨的交割日是5月21日(5月的第三個周五),這天所有沒有平倉的合約都會按照交割價結算(即現金交割)
股票交割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