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如何轉移股權
A. 國有股權轉讓具體流程
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程序是:
1、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B.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條件是什麼呢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C. 國有企業股權變更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2、交易股權權屬清楚;3、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4、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對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一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審批。
D. 國企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嗎
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無償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 國有企業如何轉讓其所持其他公司的股份
1.乙公司性質如果為有限責任公司,任一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約定,其他股東有優選受讓權。
2.甲公司作為股東有出資義烏,如果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烏,應該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國有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該得到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後作價,一般通過國有產權交易場所,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
綜上,應該先和甲公司溝通,要求其履行出資義烏,如繼續不履行出資義烏,可以起訴或建議甲公司對外轉讓股權。
F.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法律分析:
對於轉讓方而言,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一)初步審批。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二)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三)審計評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四)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五)申請掛牌。(六)簽訂協議。(七)審批備案。(八)產權登記。(九)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衍生問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如何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G. 國有企業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三)其他特殊原因。
H. 國企股權轉讓程序
國有股權轉讓即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之規定,對於轉讓方而言,國企股權轉讓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初步審批(2)清產核資(3)審計評估(4)內部決策(5)申請掛牌(6)簽訂協議(7)審批備案(8)產權登記(9)變更手續
I. 國企、央企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披露下列信息,第1,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第2,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構成情況;第3,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指轉讓標的企業股東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及批准情況;第4,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第5,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備案情況;第6,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第7,其它需披露的事項。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如下,(一)請一位盡職盡責的律師進行調查;(二)召開全體股東會議研究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發展的戰略,並且要對收購的一方進行公司的經濟實力以及經營能力全面分析;(三)需要對轉讓的股權進行評估和驗資;(四)雙方需進行實質性的談判和協商;(五)如是國有企業或是集體企業轉讓股權需要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訴並需經上級部門同意;(六)股權發生變動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有決議;(七)去產權交易中心審查合同以及附件,並同時辦理交割手續;(八)雙方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轉讓合同;(九)如果轉讓方是屬於國企或者國有獨資有限公司那麼就必須要到國有資產辦理立項和確認後才能進行評估,其他企業可以直接對變更的資本進行驗資;(十)去相關部門進行手續變更和登記。
J.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有何規定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存在以下情況,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1、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2、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3、其他特殊原因。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對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一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