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購買權如何處理
⑴ 股權處置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四種方式處理股權:一是對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權中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財產,確定遺產份額部分,由全體享有繼承權的人員協商一致,在明確股權所體現具體財產數額的基礎上,確定具體人繼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需要說明的是,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數額由全體享有繼承權的人員協商確定,可以高於李某當初出資的20萬元,也可以低於20萬元。二是如果被確定繼承股權的人員要求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則需要徵求除李某以外其他全體股東的意見。若有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則繼承股權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東資格。三是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四是如果繼承人均不願意成為公司股東,則可以將李某的股權依法進行轉讓,既可以轉讓給蔡某、孫某,也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員。轉讓的價格由繼承人與受讓人協商確定,不受當初出資20萬元數額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股權轉讓怎麼處理
一、股權轉讓怎麼處理
1、股權轉讓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內部轉讓的,由雙方訂立轉讓協議,並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但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章程處理;
(2)外部轉讓的,應當發布轉讓通知、召開股東大會、訂立轉讓協議、辦理變更登記、修改公司章程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轉讓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的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有限購買權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
⑶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怎樣規定的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向外轉讓時具有的權利,比如股權被法院執行時,其他股東可以優先購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股份公司更具有資合性。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⑷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怎樣規定的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公司法》的內容。
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優先購買權的出現情形和取得方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法院操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對於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九民紀要》做了如下解釋:「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准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於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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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
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於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合同被撤銷之後,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協商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
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未向其他股東告知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條件低於告知的價格或者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股權因被強制執行等原因予以拍賣的,公司股東可以主張以拍賣底價行使優先購買權。股東未行使優先購買權,非股東競拍成交後;
其不得請求以拍賣成交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流拍重新確定底價,公司股東主張以新確定的底價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股權轉讓時兩個公司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⑺ 股權變更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怎樣運作
法律分析:股權變更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運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外轉讓股份要經過股東半數同意,而且在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的情況下,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公司股份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1.出讓股東應先制發書面的「轉讓通知」,該通知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應包括擬轉讓股權數量、價格、履行方式、擬受讓人的有關情況等多項主要的轉讓條件。
2.「轉讓通知」必須送達公司其他股東,徵求其他股東意見。
3.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出讓股東方可對外轉讓股權;但其他股東自收到上述「轉讓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滿足前述三項條件的股權方可對外轉讓,此時其他股東方具備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
在實踐中,對股東優先權行使時間經常發生錯誤。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股東優先權的行使有兩個時間點,一是股東發布具有具體轉讓條件的轉讓通知給各股東;二是其他股東對該轉讓請求時進行表態,同意其「對外」轉讓其股權。大多數人常常誤認為優先權的行使在第一時間點就已經開始,而事實上,股東優先權的行使是在第二時間點完成後方才開始。
5.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提出的購買條件應不低於擬受讓股東提出的受讓條件,主要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在內的完整對價。
6.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該合理期限為三十天,自收到出讓股東告知的擬轉讓股權的完整轉讓對價及擬受讓股東情況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⑼ 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如何救濟
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協商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來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時間是知道該股權轉讓之日的20日內,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購買的不適用於優先購買。
【法律分析】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協商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來判決處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時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間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