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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人有什麼問題

發布時間: 2022-08-05 02:17:32

Ⅰ 期貨市場中,當居間人有風險嗎

作為期貨市場居間人的風險不在於金融市場的波動,而在於你與雙方合作的溝通和協商,前提條件是你介紹的合作雙方都是正規合法的主體,另外要有合法規范的合同作為依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你自身的風險。一般居間人只收取約定的費用,而不承擔投資的風險。

Ⅱ 你好,我想問問有期貨居間人和無居間人,是不是交易手續費不一樣謝謝

這個要區分對待,首先居間人是期貨公司和客戶之間的紐帶,幫助期貨公司開發客戶,但不屬於期貨公司員工,沒有僱傭關系,所以對公司和客戶沒有任何義務。
如果客戶通過期貨公司員工開戶,那麼你就有自己 的專屬客戶經理,在你遇到問題時你的客戶經理會隨時為你解決。
手續費方面基本差別不大,可能比無居間的高,也可能比無居間的低,具體看怎麼溝通的。

拓展資料:
期貨,英文名是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交易特徵
雙向性
期貨交易與股市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期貨可以雙向交易,期貨可以買多也可賣空。價格上漲時可以低買高賣,價格下跌時可以高賣低買。做多可以賺錢,而做空也可以賺錢,所以說期貨無熊市。(在熊市中,股市會蕭條而期貨市場卻風光依舊,機會依然。)
費用低
對期貨交易國家不徵收印花稅等稅費,唯一費用就是交易手續費。國內三家交易所手續在萬分之二、三左右,加上經紀公司的附加費用,單邊手續費亦不足交易額的千分之一。(低廉的費用是成功的一個保證)
杠桿作用
杠桿原理是期貨投資魅力所在。期貨市場里交易無需支付全部資金,國內期貨交易只需要支付5%保證金即可獲得未來交易的權利。由於保證金的運用,原本行情被以十餘倍放大。假設某日銅價格封漲停(期貨里漲停僅為上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操作對了,資金利潤率達60%(3%÷5%)之巨,是股市漲停板的6倍。(有機會才能賺錢)
機會翻番
期貨是「T+0」的交易,使您的資金應用達到極致,您在把握趨勢後,可以隨時交易,隨時平倉。(方便的進出可以增加投資的安全性)
大於負市場
期貨是零和市場,期貨市場本身並不創造利潤。在某一時段里,不考慮資金的進出和提取交易費用,期貨市場總資金量是不變的,市場參與者的盈利來自另一個交易者的虧損。在股票市場步入熊市之即,市場價格大幅縮水,加之分紅的微薄,國家、企業吸納資金,也無做空機制。股票市場的資金總量在一段時間里會出現負增長,獲利總額將小於虧損額。(零永遠大於負數)
綜合國家政策、經濟發展需要以及期貨的本身特點都決定期貨有著巨大發展空間。股指期貨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

Ⅲ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Ⅳ 最新期貨居間人新規

法律分析:《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9月1日起實施,居間人多項管理規則得到明確。目的在於加強和規范期貨公司居間人的管理,保護期貨市場投資者的利益,讓期貨居間行業要求向證券經紀人管理靠攏,以減少期貨行業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Ⅳ 期貨居間人,什麼是什麼

期貨居間人非期貨公司正式員工,不需在期貨公司坐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拿傭金。

Ⅵ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簡單地說,期貨居間人,就是中間人,類似於中介,促使雙方達成某種交易,從中獲取好處費。不同的是期貨居間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簽訂期貨居間人合同,所獲得的好處是連續不斷的,而中間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處費---所以說期貨居間人更像一種職業----收入「綿長」「有保障」

Ⅶ 有關期貨居間人的問題

居間人實際就是我國為金融投行經紀人所設定的一種法律地位名稱,這是司法解釋角度講,因為國內期貨行業經紀人屬於法規范疇之外,簡單說就是不合法.居間人實際就是經紀業務的中介人,和期貨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戶,具有法人地位,非期貨公司員工.和經紀人區別就在於,他只是促成客戶和期貨公司合同簽訂的媒介,而無其他經紀業務職能,經紀人是可以代客理財等多項職能.居間人沒工資,不算期貨公司員工,就是提成高,客戶開發到哪裡都行.

資深人士告訴你從業證的含金量!
我在期貨公司工作已經快8年了,這3年隨著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火暴,參與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人是越來越多了.
我參加的應該是第2次資格考試,第一次是筆試,還沒計算機,那時候題真簡單,看書1星期,保證能過,和現在比,簡直太簡單了!!
這3年考試的人多了,對這個行業興趣的人多了.但同時由於不了解,誤區也很多,做為一個算是資深的業內人士,我想說幾句,希望那些年輕的學子和有職業人士們不要因為一時沖動和誤會,而耽誤了自己的前途!!
這個行業很苦,沒有關系,沒有好的介紹人,沒有經驗,沒有資源,就是從最低層的業務員,經紀人做起.在國外經紀人這個職業稱呼,是比較正常,但在國內期貨行業內,一聽說你是干經紀人的,大家心裡都明白,你和大街上賣保險跑單的沒任何區別,甚至更低微!保險業務員那些工作程序基本和一個期貨新手經紀人是一模一樣的,而且保險賣的至少是個實在的商品,你推銷的是種很抽象的投資產品和投資理念,沒很好的社會資源和人際關系,你幾乎無法通過期貨公司的正常考核(3個月).但如果你有很好的社會資源和人際關系,你干嗎一定要做期貨經紀人呢??當年和我一起做經紀人的3批共計160多人,現在就剩下我1個人還在做這個行業,回頭去問那些人,大部分人都說,早知道這樣還不如賣保險去!期貨經紀人在公司里就相當於2等員工,我們那個時代,經紀人最大的夢想之一就是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以前經紀人都不算公司員工,叫客戶經理,沒3險,底薪600,3個月考核,沒有業績,馬上滾蛋!
很多人以為做期貨的都有錢,我一些做地產的朋友,一直覺得我們做期貨的都是象華爾街那些人物一樣風光,實際辛酸誰人知?這幾年期貨受到關注,很多學子以為在期貨公司很有前途,都興沖沖的參加資格考試.實際上所有的期貨公司最缺的就是客戶,你一大學畢業生,什麼都沒有,你有什麼?你有青春,你有精力,那麼好吧,你就給我去跑客戶吧!!期貨公司象結算,風險,技術這些都是需要有經驗的,你一個新手,不做經紀人,你做什麼??
現在經紀人待遇呢?期貨公司有很多都是證券控股了,應該捨得花錢儲備人才了吧?
北京地區經紀人基本底薪1000,大部分是800,這個還不含3險,沒任何補助,3個月1考核,沒客戶,停發,沒錢了,你自然走人.證券公司控股的一樣,而他們一個營業部的技術經理,底薪是5000,總部加福利等能到1萬多,你還不如好好學習下金融計算機.
那如果你一心就想干這個行業,那我告訴你,3個月內開發不到資金達到10萬的客戶,你一樣通不過考核.好象3個月10萬,不多啊,好的,請你去試試吧,親身經歷下,你就知道了!
同時我要告訴你,一旦以經紀人這個身份進入期貨公司,那麼基本就註定你一輩子都是個經紀人身份,現在國內期貨公司的老總,基本全是當年期貨經紀人,而且大部分都是中期的.你想想他們熬了多少年??要不你有碩士學歷,金融或相關專業,考個從業資格,去做研發,那我告訴你,北京目前期貨公司研發最高也就是3500(稅前),你有金融碩士學位,你找什麼樣工作不好??
那期貨公司最缺什麼人?我告訴你務實的期貨公司最缺的就是2種人,1個是特別能開發客戶的,每個月保證金都是百萬進帳,這種人我在中期遇到過,即便這樣他們的待遇每月也不過1萬左右;1個是做交易特別好的,這種人到那裡都是期貨公司跪下求的人才,比前面能開發的還受尊重.
那麼,你們看看,自己算上面2種人嗎?想成為上面2種人,難度不是一般的.首先,你如果特別能開發客戶,放任四海皆真理,你干什麼營銷不行?自己開個公司,專門賣點實在的商品行不行?第2種,全世界有幾個索羅斯?你要真這么厲害,還用給別人打工嗎?自己搞5.6萬的,每年期貨賺300%,不比你累死累活強?
看到了嗎?期貨公司做為經紀人是很好進的,要求也是最低的,但待遇也是最低的,最辛苦的!!你還不如去做居間人,拿的也多,也不受公司管制,還能自己找正經工作干!
所以,奉勸那些沒關系,沒經驗,又想進入期貨行業的朋友,你們不要太天真了,與其這樣,真不如做居間人!!
考個證多個技能,無可厚非,但就以為期貨公司很有前途和發展,那你就大錯特錯了!!憑什麼就把位置好,工資理想的工作給你們呢?這是很現實的問題,在期貨公司太普遍了!!
大家自己好好想想吧!!

Ⅷ 通過居間人開的期貨戶安全嗎

正常來說,是安全的。
只要開戶的是正規期貨公司,且在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能查到你的賬戶的。賬戶是安全的。
不過自己的賬戶密碼等信息要保管好,不要隨便透露給居間人。否則,個別缺乏職業道德的人或許會做壞事。
拓展資料
期貨居間人是指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約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機會,按照約定由本期貨支付報酬,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在我國期貨居間人通常也指期貨經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類型
轄區期貨經營機構尚無機構居間人。但在其他轄區實踐中,可能存在投資咨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一些機構成為居間人的情形。
主要問題
機構居間人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上的困境。機構居間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雖然司法解釋中提到居間人可以是法人,但沒有明確非法人機構居間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夥企業),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都可以從事期貨居間,以及機構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門從事居間業務的機構等。因此,期貨公司在與機構居間人進行合作時存在著一定的顧慮。
2、財務及納稅環節的困惑。如果機構充當居間人,傭金自然應當直接匯到機構居間人賬戶中,但期貨公司不能確定該筆費用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以及在稅務方面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收入的財務及納稅方面也無相關規定。
3、機構居間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機構居間人的規模較小(如咨詢類司的注冊資本通常較低),抗風險能力也較弱。其次,很多從事期貨居間業務的機構專業程度不高,從事居間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開戶後的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規范的監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產生全權委託或向客戶承諾盈利等問題。

Ⅸ 期貨居間人不能從事的業務有什麼

法律分析:期貨居間人不可以從事的業務有,目前,法律暫沒有關於期貨居間人不可以從事的業務限制,但是在期貨居間人居間期間,是不能損害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否則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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