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股權抵償款
㈠ 股權質押能抵債嗎
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質押,債務到期後,債務人不還款的,質權人可以行使質權,通過拍賣、變賣股權實現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㈡ 股權能來抵債嗎
可以呀,股權實際上也是錢呢。
㈢ 債務人以股權抵債時收益怎樣劃分
債務人以股權或房地產作抵押向人借款,抵押物只是一種臨時扣押,抵押物的權屬並沒有變更,債務一旦還款,抵押物都將原樣退回。債務人還款時收回的是實物,抵押房地產增值了,增值部分仍然是債務人自己的。同樣,股權分紅了,紅利也是債務人的。證券市場上的股票抵押融資,抵押的股票分紅了,卻也除權了,看起來就比較清楚。譬如,抵押中國石化1萬股,分紅1萬股,變成了2萬股;股價除權由10元變成了5元。融資人還款時,證券公司如果扣下分紅的1萬股,退給你的市值應該是10萬,結果因為分紅變成了5萬,你能接受嗎?
㈣ 股權轉讓情形以股權抵償債務可以嗎
可以用股權抵償債務
㈤ 債務人不同意拿股權抵債,法院能強制執行股權抵債嗎
債務人不同意拿股權抵債,法院能強制執行股權抵債。股權也是屬於對方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3、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5)如何確定股權抵償款擴展閱讀
對於股權執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有作為執行依據的已經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執行,當然應有執行的依據,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包括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債權文書、執行令等。
2、作為被執行人的股東必須是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是其他財產雖經執行卻不足以清償債務,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質,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響原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依經濟合理原則,如果債務較少,另外公司股東尚有利潤分配,則在實踐中可考慮採用執行股東利潤的方法。
3、執行前,應盡量滿足其他股東的意願。首先,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予保障;其次應允許不同意購買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指定受讓人,如果不購買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讓人的方可視為同意轉讓,強制執行始得開始。
4、股權執行的范圍限於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數額,如果股權價值超過執行數額,則原股東仍享有剩下的股權;如果股權價值低於執行數額,則不足部分債權人仍然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留追索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㈥ 用股份抵債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上市公司應該按抵償債務的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或應收賬款科目。據股份回購的賬務處理要求,按回購股份的面值,借記股本科目。
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6)如何確定股權抵償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5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㈦ 以股權抵償債務的行為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欠下債務要執行股權的,股東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用轉讓股權的價款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股權拍賣保留價確定標准
法律分析:1、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2、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3、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㈨ 股權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前,股權執行程序就是股權轉讓程序。在執行工作中,大多數法院摸索的執行方法通常是協議轉讓程序和強制轉讓程序。協議轉讓屬於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和解的范疇,不需要法律對此加以規定。
(一)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第一種方式,運用拍賣實現股權轉讓。拍賣之前,應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同時,應通知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間內指定股權受讓人,並要求受讓人履行股權轉讓所應承擔的義務,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權的受讓人不能履行義務?則視為各股東同意轉讓,然後根據審計部門對有限責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確定股權的實際價值數額。如仍不能確定,則應委託資產評估部門評估。
第二種方式,運用變賣方式執行股權。如果拍賣時無人競買或通過拍賣方式無法實現股權轉讓?則法院只能在一個合理價格的基礎上將股權抵償給申請人或強制轉讓給第三人。當然,裁定之前應先徵求各股東的意見,各股東對法院提出的價格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種方式,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被執行人可以自由選擇股權轉讓對象,並自行確定轉讓金額,但由於股權已被法院凍結,其行使轉讓權只能置於法院監督之下,特別是轉讓所得收益,必須先用於清償所欠債務。因此,這種轉讓方式仍具有強制性。當然,實施這種方式時還應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二)股權強制執行的操作規范
首先,在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債權可供執行時,不得先執行或同時執行股權,應當在前兩者執行完畢後仍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可執行股權。
其次,不得強制將被執行股權轉讓於債權人,應當首先就股權執行事宜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召開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對被執行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其他股東全部拒絕接受被執行股權的情況下,方可轉讓於同意接受的債權人或者依法拍賣、變賣,將所得價款用於償還債務。
第三,在建立和規范執行立法程序時,還應充分考慮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操作規范應當遵守國家現有涉及公司股權(或股份)及股權(或股份)轉讓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沖突。
第四,在執行股權中還應依法完善登記公告制度。由於股權的特殊性,強制執行股權必然會引起公司內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實質性變化,而這一變化必須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為有效。因此,執行法院應當協助債權人或強制被執行人和其他公司股東辦妥有關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