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股權凍結申請
1. 申請解除股權凍結的流程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就股權凍結法院如何解凍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凍結期限屆滿後,會自動解除凍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解凍。
2. 法院申請凍結公司股權需要哪些材料
摘要 (三) 股權持有人和質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 財產凍結申請書怎麼寫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財產保全分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二種。 一、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中國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 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緊迫性:必須是情況緊中國,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被動性: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擔保性:為了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二、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另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其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變賣、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而採取的保護措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請人在一定時期內對該項財產的支配、處分權。 訴訟財產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 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執行內容: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2. 具有必要性: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的; 3. 訴訟性: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4. 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的除外。 三、 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 四、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雙方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也可以擔保公司提供訴訟擔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擔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財產保全,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情況緊中國,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 被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 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 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此外,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如果超過了6個月,而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 財產保全的范圍和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實際操作程序中,財產保全限於請求保全的財產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標的物,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五、如何向訴訟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 擔保申請人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應有關訴訟擔保公司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 1、申請人的起訴狀,財產保全申請書; 2、如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不同情況應提交立案通知書,立案繳費收據、傳票等; 3、財產保全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材料,具體情況明細清單; 4、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財務報表等;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暫住證明、家庭資產證明材料。 5、財產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財產所有人)應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反擔保證明材料。 6、案件的證據材料及法律依據材料。 7、訴訟擔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六、擔保的責任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一般是指由此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辦理財產保全擔保的程序: (一)申請人向訴訟擔保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證據材料和《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等)。 (二)訴訟擔保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訴訟擔保公司與申請人簽定《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 (三)申請人按照《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向訴訟擔保公司交納擔保費及結果反饋保證金。 (四)訴訟擔保公司為申請人向法院出具《財產保全擔保函》。 (五)訴訟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解除後,擔保程序結束。 七、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 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
4. 公司部分股權被司法凍結了,如何辦理轉讓手續
你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的手續
根據我國公司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五、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六、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七、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八、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九、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十、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另外需要注意幾點:
1、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2、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3、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申報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原股東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
(1)轉讓雙方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利的行使情況等;
(2)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4、股權轉讓協議書。(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
主要內容:
(1)協議雙方的名稱(姓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
(4)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6)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途徑等)。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
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聘任公司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主席。
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執行董事(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後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是企業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由單位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8、《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蓋章)。
9、如組織機構有變動,視情況提交《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視出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5. 股權凍結後如何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凍結期限屆滿後,會自動解除凍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解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6. 申請凍結公司賬戶需要
法律分析:公司賬戶被凍結後的通常處理辦法:
1、通知需要知悉此事的公司高層、財務人員、主要業務經理,以免再往公司賬戶里打款。通知范圍需要控制,以免引起人心浮動。
2、告知即將為你公司打款的客戶,協商現金收款,或者打到出納人員的個人賬戶里。
3、最根本的是確定凍結原因,若存在經濟糾紛可以庭外和解,將銀行賬戶解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 公安機關如何辦理股權凍結手續
首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的凍結行為有誤的,可以向當地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什麼是股權凍結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另外股權的凍結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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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9. 法院凍結股權裁定書
法律分析:根據裁定內容來進行執行可以凍結股權。在工商凍結的有優先權。財產保全時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