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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改革前如何調整商業模式

發布時間: 2022-08-07 09:33:36

Ⅰ 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容、方式、意義、影響分別是什麼

你好,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謂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東所持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所獨有。
非流通股與流通股這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於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
這種制度安排不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不關心股價的漲跌,不利於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越來越影響到上市公司通過股權交易進行兼並達到資產市場化配置的目的,妨礙了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化。
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政府將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國有股(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叫國有股減持,現在重新包裝了一下,再次推出。內地滬深兩個交易所2.45萬億元市值中,現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億元,國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達1.62萬億元。如果國有股等獲得了流通權,滬深兩個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兩倍,市場只可能向一個方向前進,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慮到國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獲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幾倍、十幾倍的溢價購得,那流通股股東在國有股減持中所蒙受的損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最開始提的是國有股減持,後來提全流通,現在又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國有股減持包含的是通過證券市場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變現概念;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系。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判斷股權分置改革成敗的標准只有一項,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權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權分置改革首先是為了貫徹落實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適應資本市場發展新形勢;其次,為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工具促進公司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從公司自身角度來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引進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流通股股東來說,通過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消除了股權分置這一股票市場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有利於股票市場的長遠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
股權分置 資本市場改革的里程碑
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舉措,其意義甚至不亞於創立中國證券市場。隨著試點公司的試點方案陸續推出,隨著市場的逐漸認可和接受,表明目前改革的原則、措施和程序是比較穩妥的,改革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有著名的業內人士把股權分置問題形容成懸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只有落下來才能化劍為犁,現在這把「鋒利之劍」已開始熔化。
方案有望實現雙贏
三一重工、清華同方和紫江企業三家試點方案,雖然在具體設計上各有不同,但毫無例外地採用了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方式。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東將向流通股股東支付1800萬股公司股票和4800萬元現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價計算,則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流通權對價總價達到了35310萬元。按照非流通股東送股之後剩餘的16200萬股計算,非流通股為獲得流通權,每股支付了約2.18元的對價。
紫江企業非流通股東將向流通股股東支付17899萬股公司股票,相當於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送3股,以市價每股2.78元計,流通權對價價值約為49759萬元,按照非流通股股東送股後剩餘的66112.02萬股計算,相當於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對價。
清華同方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轉增10股,非流通股東以放棄本次轉增權利為對價換取流通權。雖然非流通股東表面上沒有付出股票或現金,但由於其在公司佔有股權比例的下降,以股權稀釋的角度考慮,非流通股股東實際支付了價值5.04億元凈資產的股權給流通股東。
按照改革方案,三家公司流通股對應的股東權益均有所增厚。不過,其來源卻各有不同:三一重工和紫江企業的流通權對價來源於非流通股股東,而清華同方的流通權對價來源於公積金。
另外,三家公司在方案設計中,還各自採用了一些不同的特色安排,成為方案中的亮點所在。三一重工宣布,公司將在本次股權改革方案通過並實施後,再實行200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由於其2004年度還有10轉增5派1的優厚分配預案,因此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的流通股股東因此也就享有更多的利潤分配權。
紫江企業的亮點是:非流通股東除了送股外,還作出了兩項額外承諾:對紫江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紫江集團承諾,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後的12個月期滿後的36個月內,通過上證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數量將不超過紫江企業股份總額的10%,這較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時間有所延長;在非流通股的出售價格方面,紫江集團承諾,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後的12個月禁售期滿後,在12個月內,通過上證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價格將不低於2005年4月29日前30個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價格的110%,即3.08元。無疑,這些個性化條款是保薦機構和非流通股股東共同協商的結果,對出售股份股價下限的限制和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期限的延長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這部分股份流通給市場帶來的壓力,也反映出大股東對公司長期發展的信心。
有專家認為,總體說來,試點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東的含權預期,可行性強,照這條路走下去,有望實現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雙贏局面。
揭開中國證券市場新篇章
隨著試點方案的陸續發布,試點工作正有序進行。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最基礎、最關鍵的問題,也是中國證券市場的老大難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其改革的復雜性和難度有目共睹。面對困難管理層敢於碰硬,知難而上,表現出非凡的勇氣和智慧。可以預見,解決股權分置---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將重寫中國的證券市場歷史。
股權分置試點方案是我國證券市場制度的一大創舉,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首先,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將促進證券市場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助於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其次,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可實現證券市場真實的供求關系和定價機制,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促使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利在長遠;第三,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得改革試點的成功成為可能,這將提高投資者信心,使我國證券市場擺脫目前困境,避免被邊緣化,其意義重大。有業內專家表示,「流通股含權」預期的兌現,顯而易見地可以大幅降低國內市場估值水平與國際接軌壓力的效果。因此,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不是加劇市場結構分化的過程,而是減輕了市場結構調整的壓力。
另據一些權威機構測算,目前國內A-H股的估值差大約在30%左右,如果全流通方案平均達到按10:3送股的除權效果,A-H股的實際價差水平可能不再顯著。隨著中國股票市場走出制度性障礙的陰影,流通股含權預期的實現和實際估值水平的系統性下移,將為市場長期走牛奠定基礎。
毋庸諱言,在股權分置的試點過程中無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會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市場參與各方要把思想統一到齊心協力促使改革成功這一共同目標上來,為股權分置問題解決創造有利的環境氛圍。市場參與各方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以大局為重,改革才能成功。
股權分置問題的妥善解決,將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目前試點方案開始為市場所認可,改革開始進入關鍵階段。盡管其攻堅戰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可以類比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歐洲戰場的「斯大林格勒戰役」和太平洋戰場的「中途島大海戰」,盡管距離最後的勝利還有大量的戰斗,但是曙光已經初現,轉折正在到來。只要參與各方同心協力,堅持不懈,就一定能迎來最後的勝利。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Ⅱ 股權分置改革的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1、改革方案的提出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2、董事會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3、徵求證券公司的意見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4、申請公司停牌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5、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6、對改革方案的調整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7、召開相關股東會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8、網路投票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9、股東表決

(1)通過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2)不通過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迅速騰達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眾多原創相關股東會議。

相關知識: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空間的股權分置改革

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1)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2)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3)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4)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Ⅲ 股權分置改革有關的財務問題有哪些

股權分置改革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效用函數發生變化,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為模式也隨之改變..事實上,對中國股市的發展來說,深化體制改革,完善市場機制、建立多層次股票市場以及加快國際化步伐才是其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根據對45家試點公司的股份市值計算,股權分置改革後,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的市值增長了12%,但非流通股股東的市值在支付對價後,股份市值不僅沒有損失,反而有所增長。實際上,通過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份不僅市值提高,而且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股市投資者監督機制的完善,能夠發揮更大的效益,從而,可以在新的基礎上更加有效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

作為中國股市的一次重大制度變遷,始於2005年5月的股權分置改革進程以超乎預期的順利程度有序展開。然而,支持此次股權分置改革的理論基礎並非堅實,在解釋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各種問題時,總顯得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和邏輯的嚴謹性。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最近完成了「股權分置改革研究」課題報告。課題組提出支持股權分置改革的經濟學理論應是「公共利益」。課題組負責人也是主要執筆人的金融所副所長王國剛表示,這一改革不僅涉及到幾千萬投資者的利益、1300多家上市公司和數萬個股東機構的利益、100多家證券公司、5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眾多中介機構的利益,而且涉及到眾多期待股票發行上市的公司利益、商業銀行的發展利益、保險資金和社保資金的投資利益等。因此,它是一場涉及眾多利益關系、具有很強公共利益的改革。在改革過程中,能否有效地處置好這些利益關系,不僅關系著股市的運行穩定,關繫到這一改革能否順利展開,更關繫到股市的未來發展和中國金融體系的完善。

■股權分置改革中的「穩定」政策

股權分置改革是一項艱巨復雜的重大制度調整。4000多億股的非流通股入市,一旦給股市投資者預期造成嚴重的沖擊,引致股市大幅下跌乃至崩盤,非但這一改革不能繼續,更重要的是股市的進一步發展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有著嚴重的政策風險。另一方面,在一個不利的時點展開,又有著2001年國有股減持的前車之鑒,政策風險更加嚴重,因此,將其稱為「驚險一搏」不為過。
從半年多的實踐來看,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是穩步推進的,迄今為止的順利程度超乎意料,這與改革過程中始終堅持「穩定」原則直接相關。王國剛認為其中三個特點非常明顯。
第一,分散決策。與國有股減持相比,此次股權分置改革的一個特點是,將是否批准非流通股股份入市流通的決策權交給了各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東,變集中決策為分散決策,使得每家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通過,雖對其他投資者有影響,但又不至於打破他們的期望和改變他們的投資行為。這種高明的決策方式,有利於保障股市運行的穩定。
分散決策的另一個特點是,通過逐步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分散了由上市公司集中進行這一改革可能帶來的震動。從5月份起,先是試點,在兩批試點結束且股市運行比較平穩的條件下,按照每星期10多家的速度,有節奏地展開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形成保持穩定性所需的一個重要條件———有序性。
第二,大膽創新。將具體的改革措施交給了股市投資者,由此,相關投資者和股市其他參與者群策群力,發揮聰明才智,進行一系列創新。從股份對價到股本權證,從送股送現金進行對價到縮股、承諾最低價和延長鎖定期,等等;既體現了創新精神,也開拓了股市新局面。
第三,通力協調。從2005年4月底到10月底的半年時間內,證監會、國資委、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或單獨出台的有關股權分置改革的文件就多達17項之多,涉及范圍從股權分置改革的原則、政策、內容、程序和步驟到各類股份的處置、管理再到有關稅收問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問題和控股股東增持社會公眾股份問題等,其中一部分政策措施突破已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這些政策措施既體現了中央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決心,也對股市穩定運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在6月6日後,股市走勢創出近六年來的新低,一度跌破千點大關。在此背景下,6月13日至17日,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連續出台5個文件,既表明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推進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取向,又通過減免稅收等政策提高投資者對股權分置改革的信心。
另一方面,為了支持股權分置改革,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積極配合證監會,採取一系列措施解決高危證券公司問題,從融資等方面支持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同時,積極支持商業銀行創辦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金和社保資金入市、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等等;動用資金上千億元,有效保障了股市走穩。可以說,股權分置改革以後的半年多時間內,是各家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最好的時期,也是他們對股市支持力度最大的時期。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鑒於非流通股以對價方式將一部分股份送給流通股股東,其中涉及到國有股的對價,因此,有人強調由國有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是國有資產的流失,並對股權分置改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如何看待「國有資產流失」?王國剛從五個方面論證。
第一,從職能來看,國有資產是否屬於國家由於維護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穩定(或公共利益)所需要的資產范疇?如果不是,國有資產的最基本職能應當是什麼?如果是,那麼,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為了維護股市穩定或者為了避免因股市暴跌給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帶來大的負面影響,為什麼不應使用國有資產?因此,是否國有資產流失,首先需要弄清楚是為了公共利益還是某個人,而不是只要觸動國有資產的使用就扣上「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
第二,從受益群體看,在股權分置改革的對價中,受益群體是由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構成。與治理環境污染等單一事件相比,這些股市投資者不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資產上以及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影響都並不低,那麼,為何在解決這些事件中可以運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在解決股權分置改革引致的股市投資者群體利益損失中就不能運用國有資產呢?
第三,從邏輯關系看,通過對價,非流通股股東將一部分可能的利益讓渡給流通股股東,其中,既有國有股股東持有的股份,也有非國有股股東持有的股份。如果說國有股股東讓渡股份引致國有資產流失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那麼,非國有股股東讓渡股份是否屬合理合法范疇?假定非國有股股東讓渡股份是合理合法的,那麼,為什麼它是成立的,而國有股股東的讓渡行為卻是不成立的?假定非國有股股東讓渡股份也是不合理合法的,那麼,為什麼只提「國有資產流失」,不提「非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從國有股減持到股權分置改革,各層面對股市走勢擔憂甚多,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是,在15年的股市發展中,投資者為國企上市公司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國企上市公司視募股資金為無償資金,任意損耗,不僅造成資金巨額浪費,而且對投資者的回報少得可憐。且不說所有的上市公司,哪怕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能夠達到招股時的預期盈利水平,也許就不存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問題。由此來看,「對價」與其說是「國有資產流失」,不如說是對已流失的非國有資產的補償。
第五,從效果看,通過對價,7個多月來,股市走勢大致平穩,同時,非流通股股東雖支付了對價股份和現金,但實際上並無實質性損失。
股權分置改革是一個「開弓沒有回頭箭」的政策舉措,盡管2005年的開篇比較順利,但更為艱巨的還是2006年的收官。在棋局對弈中,收官不慎引致的前功盡棄現象絕非個別。在2006年,股市擴容依然壓力巨大,擴容規模將達到600億股左右。王國剛形容說「是一個如履薄冰的過程」,他提出需要重視下述幾個要點:
第一,堅持穩定股市的政策。在穩定中求發展,應是2006年股市發展的基本政策取向。穩定並不意味著股指和股價沒有波動,有上有下的波動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但大起大落的波動,既不利於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也不利於提高投資者的信心,更不利於股市的健康發展。
第二,積極開拓資金入市的新渠道和新機制。不論按照市盈率計算還是按照市凈率計算,中國股市都已達到10多年歷史來最具投資價值的時期,由此,不僅要積極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包括銀行系投資基金),擴大保險基金、社保基金和QFII等入市的資金量,而且應在落實新《證券法》的過程中,大膽創新,鼓勵其他合法資金入市。
第三,加快發展公司債券。可以考慮一方面先從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開始,由此,既減輕由於股本再融資給股市帶來的擴容壓力,又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使用資金的守信意識和守信機制;另一方面,准許創新類和合規類證券公司發行中長期公司債券,支持證券公司之間的整合,提高證券公司的運作能力。
第四,適當調整交易機制。在條件成熟時,應當考慮將目前的T+1交割方式調整為T+0交割方式,由此,提高入市資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流通股擴容與入市資金不足所形成的矛盾。毋庸諱言,T+0的效應是短期的,但它對於緩解股市的暫時壓力有著積極效應。另外,應調整股市交易的傭金收取方式,變按照交易額收取高限傭金為按照交易筆數收取低限傭金,由此,鼓勵機構投資者和大額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逐步減少小額(甚至超小額)的交易現象普遍發生,推進股市投資者的結構調整,同時,促進證券經紀商的服務質量提高。
第五,適時推出股指期貨交易。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股指期貨的設立條件也日臻成熟,由此,順勢推出股指期貨有利於促進投資者的預期形成和股市走穩。
第六,積極出台股權激勵機制。它是一項既有利於上市公司發展又有利於股市發展的重要機制。出台股權激勵機制,應既重視激勵效應,又重視約束效應,還要防範由此可能引致的各種風險。
10多年來,中國股市發生的諸如IPO的行政定價、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證券公司違規理財、莊家操縱股價等現象,都與股權分置缺乏直接關聯,但卻是計劃經濟體制繼續發揮作用的產物。股權分置改革是股市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它不可能解決股市發展中的根本問題,因此,不能將股權分置改革看做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葯,以為只要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了,中國股市運行和發展中根本問題就解決了。

Ⅳ 股權如何調整

現行《企業破產法》第85條、第87條規定,重整程序中可調整出資人權益,出資人組表決未通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相關調整「公平、公正」的,可以裁定予以批准。若股權已出質,調整股權勢必影響到質權人的權利。當前在處理已出質股權調整問題時,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傾向於以取得質權人的同意為原則。質權人不予配合時,整個重整計劃的執行往往由此陷入尷尬境地。

有人認為,股權質權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股權上設定的負擔。重整程序中,股權質權人既不是債權人,也不是出資人,包含出資人權益調整內容的重整計劃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股權質權解除或消滅後,方可調整債權人企業的股權,前一項法律事實是後一項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依照《物權法》,股東轉讓其已出質股權,必須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應予賠償,亦為此理。《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程序中調整出資人權益,若不符合出資人真實意思表示,則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質權人對股權享有質權請求權,其利益應依物權法受到保護,才符合企業破產法中「公平、公正」要求之本義。因此在重整中涉及調整出資人權益的,應先期或同時按調整出資人權益的規則調整股權質權,質權人對股權質權調整方案擁有表決權,質權人反對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依「公平、公正」審查予以批准。

筆者認為,現行《企業破產法》未為股權質權人設置相關表決和審查程序,若在司法實踐中增設此等程序,與股權調整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協調,不符合調整股權即隱含實現股權質權這一法律事實及消滅股權質權這一法律後果,也有悖法治原則。

解決調整重整企業已出質股權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認識重整程序中股權調整與股權質權變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將股權法定調整與意定轉讓予以區分。在價值取向上,前者突出程序公正與效率,後者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已出質股權協議轉讓時,為防止出質人和股權受讓人串通,故要求轉讓前應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以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企業破產法規定的股權調整與屬於法定調整,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相互制衡,為此又設置了相應的司法審查程序,符合程序公正、效率優先原則,足以保護質權人的利益,質權人並無介入的必要。

其次應將股權調整與實現股權質權統一起來。重整程序中的股權調整,具有強制執行程序的屬性。附於股權上的質權作為擔保物權,因股權被執行(調整)而同時得到實現並因此消滅;股權調整所得,應優先清償質權人。即便股權調整對價為零、質權人不予接受,也不影響消滅股權質權這一法律後果的發生。質權人因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而遭受不當損失,不是重整程序中對股權所作調整所致,法律另外設有救濟途徑,不宜在重整程序中處理。

筆者建議,重整受理法院在制訂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前,可召開聽證會以聽取各方包括質權人的意見,為質權人反映訴求搭建平台。在製作相關法律文書時,一並明確出資人權益調整、股權質權因此得到實現而發生變動等事項,以便於有關部門辦理股權質權注銷和股權變更等相關登記手續,確保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順利執行。

Ⅳ 要如何調整商業模式,才能在新三板上市

新三板為掛牌,並非上市。需要掛牌的話最好聯系券商投行部門咨詢。現在新三板主動摘牌的企業每個月都有上百家,建議先了解下掛牌是否能解決企業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

Ⅵ 如何構建投資公司的商業模式

創投的基本商業模式,是低買高賣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後與基金投資人拆帳。但是未上市公司有很多種,一個創投必須要專注在某個領域,來提升成功的機率,而他旗下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可能也會有不同的定位,這是」公司」和」基金」不一定畫上等號的其中一個原因。
基金管理公司的 市場定位 ,大多跟合夥的經理人,他 們的背景和專長有關,通常他們選擇投資的產業,多半也是他們先前工作的領域,或是在產業結構上有很大的共通性的。由於對產業的熟悉,他們對未來的發展也比較能夠掌握,所以可以因此定下一些投資的策略,例如:現在網路的投資人會看好Social App但可能不會投資做Webmail網站。
而 個別基金的產業定位 ,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專長中,再細分的某幾項。例如:美國最富盛名的創投Kliener Perkins 就設立了一個專門投資iPhone App的 iFund 。
除此之外,每支基金也會有規模,投資周期,標的物周期等屬性和設定,這也是基金和公司很大不同的地方。
基金規模 指的是基金的總管理資產(Asset Under Management),也就是當初募得的金額—以KP的iFund為例,他的規模是一億美金($100mm)。一個基金的規模往往對基金可以投的案件有很大的影響,通常一支創投基金會希望分散在20-30家公司上,以每家2-3輪的增資估算,每一輪投資的金額需占基金的1-3%左右,再小的案件可能就不敷管理成本,無法考慮。再以iFund為例,如果一個公司只需募款美金5萬(0.05%),那很有可能就會不對KP的盤,要等到下一輪需要更多資金的時候再談。(台灣的基金通常可以回收再利用,也就是已退場的資本,在到期前可以再拿去投資,這點和美國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台灣的基金的」有效規模」往往是資產的兩三倍以上。)
基金的投資周期 簡單的說就是基金的年紀。如同上一篇所說,台灣的創投基金多半是7年期,也就是說7年之後必須要退場,把現金還給股東。所以當一個基金已經到了4-5歲,剩下2-3年的時間,那大概就不會考慮投資尚未有產品的超早期(super early stage)新創公司,因為有可能會來不及出場。(台灣基金很多有延展1-3年的條款,不過在這邊為了單純起見,先假設這樣的條款不存在。)
基金的標的物周期 則是當初募款的時候設定的投資條件,要投資早期(early-stage)新創公司,或是後期(later-stage)新創公司。早期新創公司通常需要的資金較少,退場時取的得報酬率較高,但退場的時程也較久。相對的,後期公司需要的資金量大,退場的報酬率較低,但通常有比較明確的退場期望。所以在近年市場熱錢過剩,但退場機制不明確的大環境下,許多創投都轉移到後期去經營,例如:普訊最近 投資即將掛牌的興中 ,就是很好的例子。這樣的投資策略可以一次布署較多的資金,而退場機率也比較容易預估。但相對的,創投在早期新創公司的投資的活動相對就少了很多。(市場上還有一些基金是平衡式(balanced stage),但是還是以簡化為由暫時略過。)
而綜合以上的設定,就變成了創投在做每個投資決策時,必須考慮到的條件,也就是英文說的「book」 (規則書),如果一個新創公司符合一個基金的需求,就叫做「fit the book。」 所以創投在投資的時候,除了要看到新創公司的潛力,也必須考量自己本身的策略和定位。這就是創投的商業模式,也解釋了為什麼很多時候創投雖然喜歡一個團隊,但不一定可以投資他們的公司的原因。

Ⅶ 如何股權分配,股權激勵,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結合商業模式頂層設計

是通過向公眾募集獲得的股權眾籌的定義:將公司的股權作為標的,向公眾分派出去,以此來獲得資金,滿足自身的融資需求。補充:這類融資模式未來會納入證監會監管,目前的市場情況為只要大眾接受,簽訂對應的股權投資協議並按協議支付費用,即生效。股權眾籌的風險大於實物眾籌。

Ⅷ 股權分配不公,如何調整股權

創業企業的三大關鍵要素:人力(團隊)、資金、資源,相對應的三股分別稱之為人力股、資金股、資源股,這三種股必須弄清楚,才知道如何設計或調整公司的整體股權架構。

3.資源股

資源股的評估規則是按約定兌現了多少內容,兌現多少股權;資源再多,沒兌現,對公司沒有產生實際價值,資源是沒什麼任何實際意義。資源股是許多創業公司沒有明確列出,卻事實上大量存在的一個類別。

不可否認,一部分創業公司的資源股名符其實,為創業公司的成長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與幫助。然而,有些創業公司,資源股卻成為說不出的痛,自認倒霉,「就算交了學費」。不可忽視的事實是,資源股成為社會上忽悠大師,拿著股權,卻沒實際貢獻。

作者:Carina ,紐交所上市金融集團創業教育負責人,英國托尼博贊思維導圖認證管理師,羅輯思維得到腦圖簽約作者。微信公眾號:本來時間(jiuyaoruci)

Ⅸ 推動股權多元化改革怎麼做

涉及國企政治層面自行網路國務院相關法規。自營企業則應該視市場發展和競爭需要,以及融資方式來定,若正常經營,由老闆獨資也沒有問題。如果有對外融資的情況,應該視融資模式進行適當的調整,但是需要掌控股權的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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