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糾紛如何處理上訴二審
㈠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㈡ 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於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一、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於勞動仲裁 與股權激勵相關的糾紛中,主要集中在合同糾紛、 勞動爭議 及與公司相關的糾紛,這樣看來,與股權激勵相關的糾紛兩大類是 合同糾紛 與勞動爭議,可以適用 勞動仲裁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㈢ 關於股權激勵
關於股權激勵的定義,在中國現有的法律條款中並不能找到一個完善的統一的法律定義,《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僅僅對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定義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但是對於非上市公司,並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
一: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定義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概括來說,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定義應當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從本條款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需要三個內容,第一個內容,激勵的標的是什麼?很顯然,股權激勵的標的應當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二個內容,激勵的對象是誰?很顯然,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第三個內容,激勵的期限的特點是什麼?是長期性激勵。這就是國家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法律定義。
但是,股權激勵並不僅僅是上市公司的權利,事實證明,非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需求更加緊迫。但是,至今還沒有一部法律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定義做出明確的界定。
二、現有書籍中關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定義的觀點
由於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夠成為股票,非上市公司不能成為股票,只能成為股份或者股權,所有,從法律上將,非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法律定義是不能引用上市公司的法律定義的。如今,還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定義
現在,多數書籍是這么闡述股權激勵的定義的: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其實,我們認為,這種關於股權激勵的定義是不準確的,從表面上看,股權激勵好像是股東給與職工股權,職工成為股東,然後參與決策,享受分紅,承擔風險,從而長期的努力為公司工作,但是,這只是描述了股權激勵表現出來的現狀,並沒有闡明股權激勵的實質本質,所以,這種定義是不準確的。
三:我們認為股權激勵的定義:
我們認為,首先,股權激勵存在標的,股權激勵說白了其本質應當是一種交易,一種權利義務的交換,相信,並沒有任何一個老闆會願意將自己的股權隨意的毫無價值的送給與他人,凡是給與他人股權的,都是有一定目的的,都是有所求的,都是一種交易的結果,一種權利義務平衡的選擇,所以,股權激勵的定義中首先應當就標的做出陳述。其次,我們認為,股權激勵的定義要闡明交易的對象,權利義務的雙方,也就是非公司股東,再者,我們認為股權激勵的定義應當闡明這種交易的目的性,也就是就是希望職工長期性的為公司進行努力工作。
所以,借鑒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定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能成為股票,所以,我們可以將上市公司的股票與非上市公的股份統稱為股權,那麼,涵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定義應當是:公司或企業以本公司股權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本文內容由股權激勵網(股權激勵律師網)提供,該網是國內權威的股權激勵法律服務網站,擁有強大的律師團隊,是北京市大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凡勛律師組建的專業性股權激勵法律服務網站,是國內少有精通股權激勵法律服務設計的專業性律師事務所,熟悉股權激勵中期股、股權期權、業績股票、虛擬股票、管理層持股、員工持股、賬面價值增值等股權激勵工具的法律條款設計。股權激勵法律咨詢、參加股權激勵法律培訓、設計股權激勵法律方案、對現有股權激勵合法化審核、解決股權激勵爭議糾紛等歡迎來電來函垂詢!
㈣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㈤ 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還是要先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因為股權激勵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㈥ 股權激勵糾紛怎麼解決能幫答一下么
首先,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
㈦ 處理股權激勵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專業
什麼樣的律師能解決自己遇到的法律問題?如何選擇和考察適合自己案件的律師?除了律師的人品、責任心、做事規范等基本素質外,可以著重通過以下三項原則來進行綜合考察:
一、執業領域對口
從法律上講,律師承辦案件的類型和范圍不受限制,但是,鑒於現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類型的案件差異也很大,對律師執業技能的要求也不同,任何一個律師都不可能樣樣精通、「包醫百病'。術業有專攻,優秀的律師對自己的執業領域都有所選擇,有的選擇刑事領域,有的選擇婚姻領域,等等。
選擇律師,應該選擇執業領域與案件領域對口的律師。就像選擇醫生,內科疾病就選擇內科醫生,外科疾病就選擇外科醫生。執業領域對口的律師,對案件適用的法律了解得更全面和詳細,對案件適用的法律運用得更精準和到位,對案件所在領域的司法實踐了解得更全面和透切,最為重要的是,案件辦理的所需要的執業技能更專業和嫻熟。
考察策略:了解律師的執業領域及專注程度,可以查閱其近三年辦理的案件。一個律師的執業領域越少,說明該律師的專業化程度越高,近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開始出現極少數執業領域只有一個的律師,在北京甚至出現了極個別執業領域只有一個的律師事務所。
二、執業經驗豐富
找律師是辦理案件,非坐而論道,律師實際操作能力尤為關鍵。法律就是個經驗的產物。受過最少4年系統法學教育的法學院學生,讓他辦一個最簡單的離婚案,他都辦不好,原因並非他不具備法律知識,而是缺乏實際操作能力。實際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個沉澱的過程,通過不斷辦理案件練就,是執業經驗的體現。執業經驗靠積累和反思而形成和豐富,豐富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標准和標准文書。
選擇律師,應該選擇經驗豐富的律師。熟能生巧,說的就是經驗的價值,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不僅執業技能更全面、到位,而且具備更高的判斷能力、預見能力和應對能力,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情況均能及時、有效應對。
考察策略:了解律師的執業經驗,可以從兩方面了解:主要看律師的成功案例。律師在某領域有較多成功案例,說明該律師在該領域的操作模式行之有效,執業技能值得信賴,足可以證明其經驗豐富。通過了解成功案例,還可以了解到律師工作態度等方面的信息,是全面了解律師的最有效途徑。其次是律師在某領域的執業年限。執業年限不等於執業經驗,只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律師執業經驗的情況,不過執業年限如果少於5年的,很難說得上經驗豐富。
㈧ 股權激勵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越來越多的公司對特定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也引發了相關糾紛。網路可以找到,由於股權激勵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激勵對象通常具有公司股東和勞動者的雙重身份,導致股權激勵糾紛具有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復雜情形。當前,由於理論和實踐中對於該類糾紛性質的認定均缺乏共識,從而導致股權激勵案糾紛的案由、管轄、裁判依據等諸多問題的處理存在分歧,影響了法律的統一適用。這方面的問題需要有特殊的專業和經驗,專業股權激勵律師的門檻比較高,需要掌握的不同專業的技能,一定要熟悉公司股權法律規則、財務、人力資源以及相關的管理等。碰到這類問題,如果不想留下後遺症,免得股東日後惹上麻煩,最好問問專業人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韓德晟律師團隊,都是股權激勵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做股權激勵的團隊。
㈨ 股權激勵可否申請勞動仲裁
股權激勵糾紛可以適用勞動仲裁。公司可以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對內部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因股權激勵發生糾紛,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