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董事在股權里是什麼意思
⑴ 股權董事和執行董事的區別
股權董事:佔有公司的股份成為了董事,但不在公司裡面任職。
非股權董事是指只持有少量股權或根本不持有股權而參加董事會的董事。
執行董事也稱為積極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也是公司的職員。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⑵ 什麼叫董事董事與法人的區別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權力機構;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的決策機構。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身份和資格而享有的一種法定的權利。運用法定的形式確保股東的合法權益與監督和約束董事會的職權,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目的和確保期貨公司規范發展的重中之重。從公司的法定性質上來說,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賴以建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沒有股東的參與就沒有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更談不上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股東一旦將資金作為股份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也就意味著放棄了自己的資金所有權,並相應地承擔了資金可能損失的風險。在公司內部諸多的利益團體中,只有股東的利益關系與公司的關系最為密切,息息相關。而由全體股東推選出的董事會,其主要的職責正是為了履行維護和促進公司全體股東的權益。新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和強調完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制度建設,規定了股東會和董事會行使不同的法定職權,並要求公司依法制訂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程序等規定,利用完善的公司章程和內部制度建設來確保股東會享有的法定權力得到實施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以及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制衡機制,有效監督和約束董事會忠實誠信地執行股東會的旨意和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新的公司法對於期貨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它奠定了期貨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法律基礎,並對如何推進這一進程提供了實施依據。在期貨公司一股獨大和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現狀下,存在著兩個突出的問題:其一,在大股東和控股股東掌控著股東會、董事會以及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情勢下,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和控股股東以及由此而推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相比,明顯處於十分不利的弱勢地位,而它們之間地位上的懸殊性和利益上的不一致性,極易使得中小股東的意願得不到尊重,他們的正當要求和建議得不到聽取和採納,從而往往導致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尊重和保護。其二,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法律觀念的薄弱、核心地位的突出、實際權力的加大以及內部相互制衡、監督機制的無效和約束措施的鬆懈,使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往往存在著專橫獨斷、濫用職權和越權行為,無視或不能平等地對待中小股東的法定股權,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以攫取他們個人的、大股東、控股股東或公司之外他人或團體的權益。因此,重視完善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程序等規定,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目的和核心內容,也是建立有效的公司內部相互制衡機制、監督約束機制,防範和杜絕上述現象的一個有效治理舉措。
二、重視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設
新的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獨立董事在資本市場中的法律地位已經得到明確。獨立董事由監管部門首次引入國內資本市場運作至今已經四年之久。獨立董事作為肩負著監督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決策和管理運行,維護中小股東及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使命已經發揮了一定的作用。2004年,監管部門在《准則》中首次將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引入期貨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並隨著期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深入進行,結合期貨市場新的形勢發展的特點,與時俱進,在今年頒布實施的《通知》中又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建設是監管部門推進期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項重要舉措。新的公司法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對於監管部門要求期貨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據此,期貨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勢在必行,成為期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得到普遍的重視和關注。
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對於期貨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新的嘗試。從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建設運作的情況來看,其實際運行的效果不能盡如人意,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概括而言,這些問題主要是:因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基礎的缺位而導致的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聘的公正性;獨立董事履行權利義務和職責的獨立性;以及獨立董事本身的管理如考核、獎懲、解聘和責任追究等問題。在新的公司法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之後和國務院規定的具體辦法尚未制訂頒布實施之前,在期貨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進程中,除了必然面對獨立董事制度建設所存在的上述種種問題以外,也還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的困擾,需要做出新的更多的探索和努力。例如,如何區別獨立董事與董事會中的其他董事的職責和關系;獨立董事與監事的監督職責、監督對象和監督范圍的界定等等。這就要求期貨公司必須依據新的公司法和監管部門的《准則》和《通知》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訂公司落實獨立董事制度建設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使獨立董事行使職責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同時,也使得對於考核獨立董事能否履行義務和恪守職責,做到有章可查,有章可究,從而為獨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真正獨立發揮作用提供一種制度建設上的保障,創立一個較為寬松有利的履行職責的氛圍。
三、真正發揮公司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是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常設機構。新的公司法明確了監事會是公司法定的監督機構的地位,並擴大了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職權除了具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及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以及為了保證監事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和運行情況,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以外,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的公司法中賦予監事提議召開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議並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以及依照新的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等規定。新的公司法重視提升監事會的地位和擴大監事會職權的目的,就在於更好地發揮監事會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決策和管理運行的監督作用,確保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管理運行沿著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正確軌道前行。
新的公司法為監管部門督促期貨公司貫徹執行《准則》和《通知》中有關監事會制度建設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基礎。同時,對期貨公司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如何重視和解決監事會制度建設所面臨的諸多新的問題,提高監事會的內部經營管理的監督水平,有效發揮監事會的監督機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真正改變期貨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內部監督機制鬆懈無力的現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點:一是要增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依法經營管理的思想意識,尊重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的地位和職權,誠心實意、自覺自願地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約束;二是制訂和完善包括監事的資格認定、提名、選聘、考核、獎懲等程序及監事會會議制度,並納入公司的管理章程認真實施;三是對於監事的權利義務和職責與獨立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應該在公司的章程中加以明確的界定或區別;四是制訂相應的監事召開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議並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以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罷免的建議及訴訟等具體的程序和細則,確保新的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職權得到落實
⑶ 關於董事會股權問題
顯然,這個是不對的。首先,董事會成員是董事,他們不存在買賣股權的權利。再者,如果這兩個董事會成員同時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的話,他們之間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是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但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同時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以說,他們之間能否自由轉讓股權還要看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是否允許。
關於你說的如果一個股東擁有絕對控股權,別人都要聽他的問題,也是不正確的。這里的絕對控股權是指最少擁有2/3以上的股權,但章程同時可以規定對某一事項的表決需要全體股東表決同意方可通過,這樣他只要不是一人公司,同樣說了不算。即使章程中沒有做這樣的規定,擁有絕對控股權的股東也不是可以為所欲為的,新的公司法同樣對小股東有利益保護的問題,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知我的回答你是否滿意,滿意的話請給我些懸賞分,謝謝!
⑷ 中金gs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成立於1995年,是中國首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致力於為客戶提供高質量金融增值服務,建立了以研究和信息技術為基礎,投資銀行、股票業務、固定收益、資產管理、私募股權和財富管理全方位發展的業務結構。旗下中金甲子負責直接投資業務。中金在海內外媒體評選中屢獲「中國最佳投資銀行」「最佳銷售服務團隊」「最具影響力研究機構」等殊榮。
⑸ 董事和股東的區別
他們的區別如下:
一、身份不同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投資者,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屬公司的管理者。股東會是公司里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管理做出實質性的決策,董事會是公司決策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
二、產生要素不同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則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三、確定條件不同
股東是只要參加某個公司的利益銷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而董事要擁有這個公司或企業的大型投資者董事會的職權,一般由三種方式可以確定:
1、由法律規定;
2、由公司章程規定;
3、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三種方式中,法律規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權威的,因此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的規定,董事會必須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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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