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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股權糾紛怎麼辦申訴

發布時間: 2022-08-10 05:55:08

① 離婚時怎樣處理有限公司股權分割比例糾紛

法律分析:1、個人獨資公司。

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要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質。以一方名義注冊的個人獨資公司,如果資金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經營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於家庭生活的公司財產一般會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離婚糾紛中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無論持有的股份所佔的比重有多大,都不能認為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優先購買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以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同意的證據,可以使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一方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者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可以根據現價或者雙方都同意的價值分割。如果根據現價分割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 離婚後財產糾紛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調查公司的股權,進而確定配偶所佔公司股權的份額。明確配偶所佔份額後,確定該部分財產時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然後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③ 離婚後財產糾紛公司股權要如何處理

離婚後財產糾紛公司股權的處理:1、首先需要調查公司的股權,進而確定配偶所佔公司股權的份額。2、調查清除配偶所佔份額後,確定該部分財產時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3、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④ 夫妻離婚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夫妻離婚,股權糾紛應當以評分為主,因為夫妻在婚約期內,丈夫或妻子所取得的股權都算著家庭共同財產

⑤ 股權糾紛股權離婚應該怎麼辦

離婚股權分割糾紛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就轉讓的股權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⑥ 離婚案件中的股權糾紛該怎麼處理

離婚涉及股權糾紛的處理方式: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過半數股東不同意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⑦ 離婚股權分割糾紛如何處理

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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