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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股權平均分配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8-10 14:50:24

① 合夥如何分配股權

一般來說,股份包含了一下三種含義:

1、股份是指構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分;

2、股份代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的價格表現價值。

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股權分配是合夥開公司最為主要的股份分配方式,另外還應該要考慮某一方投資人有無參與經營管理、或者有無投入技術等:

1、股東有參與經營管理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地增加股份,不參與經營的股東應適當減少股份分配;

2、出資的一方如果有投入技術的話也可以適當地增加那一方的股份分配;

3、如果存在其他影響股份分配的因素的,需要股東自行通過協議確定。

在一般情況下,股份分配確定了之後,都是需要定理合同的。簽訂合同後,按照規章進行可以有效地減少後續的股份分配糾紛。確定注冊資本和法人代表後自行協商確定投入比例,然後按照比例進行分紅。

② 三個合夥人股份怎麼分

一、正面回答
三個合夥人股份可以平均分配原則,進行分配;按照按資金投入多少分配股權;按照創始公司後,每個人綜合資源佔比進行分配股權;創始人是公司的總經理,主要管理者,應該多分配股權;根據能力,分配股權。
二、詳情分析
在公司創始之初,一般就需要將股權分清楚,之後運營的可以分成,但不佔股權。就是三個人創業的時候,有的人有技術、有的人有資金、有的人有人脈、有的人有材料等等,根據每個人擁有的資源,綜合在一起,來分配每個人各佔多少股權,這是最合理的方法,就是每種資源的比重不同,需要三個人仔細的商量,合理分配。
三、合夥企業如何對債務進行清償
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屬於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方由合夥人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合夥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個人債務。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③ 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合夥人股權比例分配的考慮因素:

在預留股權後,剩餘的基本上就是合夥人可以分配的股權。關於分配比例,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2、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只有ceo取得相對多數的股權,才有利於創業項目的決策和執行。

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 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有些項目需要創意,產品僅是技術實現;對於具體情況,相應資源提供者,應佔有相對多的股權。

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講的是原則,但其實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權比例。具體方法,囿於篇幅,不作詳細說明,有具體需要的,另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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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合夥人股份如何分配

合夥人股份分配,我們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如西少爺、真功夫等案例。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然而我們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未來員工10-20%。

一般情況下,正規的融資平台都會提供融資咨詢服務,如果企業家自己缺少資金資源,找不到投資人的話,建議你帶著項目去不同的平台上試試,比如明德資本生態圈、鯨准、創業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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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150%對50%,或者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如西少爺、真功夫等案例。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未來員工10-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⑥ 合夥股權怎麼分配

在我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可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資金股權的確定需要區分投資者的類型,一般來說個人投資要根據投資人的個人特性來判斷,並且有相應的專業評估方法。而經營管理股權部分,總體比例確定之後,還可以根據個人在團隊中職責和能力進行評估。這是容易存在爭議的地方,一般建議設立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價系統。即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另外,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需要按照職責、崗位來區分,而不只是按照個人來進行分配。

當然,股權分配可以根據企業情況進行靈活調整。從法律角度分析,出資比例決定股權比例。但在企業的實際運營中,為了保持企業的生命力,股權比例也應當考慮創始人的貢獻和價值,所以創始人應當預留股權調整的空間,定期討論審查調整股權比例。關於出資比例和股權比例的對應關系等具體的股權分配問題仍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給予指導,避免風險和債務。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⑦ 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比較好

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1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如西少爺、真功夫等案例。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未來員工10-20%。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⑧ 兩個人合夥開店股權應該怎樣分配

法律分析:二人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通常按出資比例進行:參與經營可以增加股份數量,不參與經營的可以減少分配股份數量;如果一方有技術投入,也可以適當增加股權配置;其他需要協商確定的影響因素;也可以股權分置確定後,有必要訂立合同,按規定辦事,以減少後續的分配糾紛。確定貴公司的注冊資本和法定代表人,然後確定貴公司章程中討論的出資比例(如50家公司,比例分別為70%、20%、10%),並按比例分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⑨ 合夥人股份該怎麼分配

公司法的慣例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


合夥人股份分配的原則

第一、合夥生意股份分配可以參照出資的比例進行分配,遵循多出多得的原則

如果要合作做生意,合夥人之間股份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股份分配的好壞決定了後期合作成功可能性的高低,因此一定要做好合夥人之間股份的分配。

一般來說,合夥人之間股份的分配會優先考慮合作人出資的比例,每個合夥人都要拿出相應的真金白銀來投入到公司中,按照出資比例來決定合夥股份的比例是最基礎的一種思考,也是眾多合夥人比較能夠接受的一種方式。在這種股份分配中,遵循多出多得的方式能夠給合夥人更高的參與積極性。

第二、合夥生意股份分配中有一個人應當具有企業控制權,便於企業做出最終決策

在合夥生意股份的分配中,除了考慮出資比例來決定相應的股份比例,還要考慮一個實際的情況,那就是股份比例對於經營的影響。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不斷會面臨做出決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 如果企業沒有一個股東有拍板權,那麼會大大影響企業經營的效率。比如企業在探討某項事情,需要股東來做決定,當企業的股份比較分散,沒有一個股東具有一票否決權,最終會使得這個決定遲遲無法落地,給企業的經營帶來影響。這種情況在企業實際經營中經常會遇到,因此在股份分配的時候應當有一個股東具有一票否決權。

⑩ 合夥人股份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公司法的慣例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2、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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