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比例少怎麼辦
1. 合夥人不按股份比例分紅怎麼辦
這些問題分成股份和管理費用兩個問題協調好就成了。從盈利中提取一部分作為管理費用,部分就是甲和你的工資,剩下的部分除上稅外,按合同中已經明確的股份比例分紅。這樣保證公平公正!
(1)股東股權比例少怎麼辦擴展閱讀:可以,只要當事人不反對,並且事前公司章程有相關規定,現在實務中全體股東約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分紅)越來越常見。主要存在如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因為個人投入資源的不同不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有的多分,有的少分。
第二種情形,對個別或部分股東施行固定利潤分配,剩餘利潤(若有)則分配給其他股東。這種情形又可細分為兩種情形:
1、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給予固定利潤分配;
2、只有企業盈利並可分配時,才給予固定利潤分配。
第三種情形,對個別或部分股東施行優先分配權(通常是有一個優先限額),即在優先收回之前,其他股東不得分紅;待優先收回之後,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紅。
當然,實踐中依據股東之間的約定,還可能出現其他各種形式的非按股權比例分配的情形,但主要表現形式是如上三類。分紅需要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及公司確有盈利,同時還應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規定。你與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股東會對分紅進行決議,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你的股權。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分紅給各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於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此種情況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在盈利後、分配利潤之前還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1、繳納稅款;
2、彌補虧損;
3、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兩個股東,股權少的股東要撤資,公司減少注冊資金超過撤資的那一部分,如何處理
最理想的是,公司創立初期,簽訂退股協議,可以其他股東回收股份,目前可以這樣,按照比例給A退股,分6期,3年內退完,可以簽訂協議,公司注冊資金不變,A股轉給B股東
3. 公司股權分配比例如何規定
《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對於初創企業而言,絕對不能搞股權分配的平均主義。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原始股佔30%;期權池預留30%;員工認購20%;天使投資人佔20%。
股權分配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盡早落地股權分配規則;
2、建立合理股權分配機制;
3、 合夥人的股權代持;
4、股東股權與公司發展綁定;
5、合理設計創始股東或合夥人報酬安排。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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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權分配不合理怎麼辦

第四、要看對方的訴求是什麼
有的人索要的是分紅,而有的人索要的是控制權。在這個案例當中的施永宏不是那種控制欲很強的人,而張勇也是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而索要控制權。假設公司的創始人,為了公司的發展需要更好地掌控公司,那麼我們也可以利用其他的一些方法來實現。比如說用適當的價格來回購股權、股東之間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投票權委託,甚至是股權代詞或者是修改公司章程那麼做一些特殊的約定都可以。具體的等一下我在後面給大家詳細的講解。
第五、沒有設計退出條款。
股權激勵是有條件的及與股權激勵對象部分的股東權益,使其於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的制度。沒有退出機制就會讓不能為公司繼續創造價值的股東持有股權激勵的股份,將影響我們做股權激勵的目的。同時也會影響今後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和公司的正常運營,沒有退出機制,那麼員工將會懷疑股權激勵的真實性。特別是讓員工花錢購買股份會讓他們認為是公司缺少資金,沒錢發展來欺騙投資的。所以一定要設計退出機制,不單是保證企業發展不受阻。而且可以使員工和老闆之間的關系更和諧,成長共贏。
5. 一個公司兩個股東,大股東股權60%,小股東股權40%,大股東如何淘汰小股東代價最低代價是什麼
這種情況的話,大股東淘汰小股東,要想代價最低,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協商進行股權轉讓,或者通過大規模增資方式,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一、通過協商進行股權轉讓
作為大股東是沒有資格在正常情況下無緣無故的把小股東給踢出公司的,如果想要踢出小股東,按照現在法律制度的規定。除非是小股東違反了公司章程或者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這種時候,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剔除該股東的名字。所以,一定要通過正當合法的方式將小股東淘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需變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中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將股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在我國尚處於空白。在「規定」中相關條款明確只有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關義務等等,法院才會予以支持。而根據公司草程涉及取消股樂權利是無效的,《公可法》明確規定只有出資人未按規定出資才可以終止其股東資格。因此要求其中出資人退出,通常是股東協商達成一致,通過股權轉讓完成或退股完成,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法律的依據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二、通過大規模增資方式,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如果小股東的持股比例較高,但是手裡的資金缺乏,又拒絕進行股權轉讓的話,而大股東資金雄厚,可以大規模對公司進行實繳出資,則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考慮對公司進行大規模增資,此時小股東因為缺乏資金就不能按照實繳持股比例進行增資,而大股東可以通過大規模實繳增資,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這種方案的局限性是要求公司未來需要大量的資金去發展業務,而不是簡單為了稀釋股份而進行增資;同時,該方案的缺點是小股東盡管被最大限度的稀釋了股份比例,但是依然持有公司的股權,不能徹底解除其股東資格。
在股東不合,小股東堅持不退出股權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股權退出往往是最簡單省力的方式,也是實務中採用的最多的方式。但是,因為股東之間的意氣用事、股權價格談不攏等原因,往往很難達成一致的意見,此時,如何解決小股東的退出就成為難題。
6. 公司股東最小持股比例
法律分析: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一個人也可以設立有限公司,成為一人有限公司,並非最少兩名股東。至於各個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股權比例,沒有強制性規定,大股東和小股東也是相對而言的。各股東的持股比例由出資人之間協商確定後記載在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登記。如果大股東想絕對控制公司,則須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持股達二分之一以上的可對普通事項進行控制。除去大股東所佔股權,剩餘的可以理解為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 原始創業團隊股權比例過低,投資機構為最大股東,但創業團隊又沒錢用貨幣增資提高股權比例怎麼辦
創業團隊有三種路徑可以走:
一、通過親屬間拆借或自身信用進行銀行貸款,獲得一定的貨幣資金來購買股份;
二、若是科技創新性的項目,可通過專利或軟著等無形資產入股,需經合規機構評估;
三、若想提高持股比例只是為了提高在公司的決策權,可以與投資機構協商,做股權變更,投票權歸創始者,股利分紅仍歸屬於投資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