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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碳排放期貨如何交易

發布時間: 2022-08-13 01:00:19

A. 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機制

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如下兩種形式。基於配額的交易是在有關機構控制和約束下,有減排指標的國家、企業或組織即包括在該市場中。管理者在總量管制與配額交易制度下,向參與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得參與者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達到遵約要求。基於項目的交易是通過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由於發達國家的企業要在本國減排的花費的成本很高,而發展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設備幫助發展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減排,產生的減排額度必須賣給幫助者,這些額度還可以在市場上進一步交易。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於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碳交易被演繹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個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開始運行,該交易平台隨後還推出了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都實現了比較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

B.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相關信息

歐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即將航空業納入EU-ETS)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歐盟又進一步規定,對拒不執行的航企將施以超出規定部分每噸100歐元的罰款以及歐盟境內禁飛的制裁。這一舉措不僅激發了反對聲浪,更在國際法和環境法學者及實務界中引發了討論。
EU-ETS早在2005年便已建立,但從未像今天這樣引起如此廣泛和密切的關注。2012年2月,在受到包括中國、美國、俄羅斯、印度在內的至少20多個國家的聯合抗議和抵制之後,歐盟氣候行動司司長喬斯·戴貝克表示「可以建議」「有條件暫停」實施「部分內容」,但還未見到歐盟在航空領域的「有條件暫停」上有所動作,反而傳出今年6月起將航海業也納入EU ETS的傳言。「空戰」正酣,「海戰」又起,圍繞EU-ETS的爭議也隨之愈演愈烈。
歐洲議會2013年7月首次通過了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做出的重要改革計劃。計劃通過當天,市場上幾乎已跌至最低點的碳排放額度價格立即上升。政策制定者們認為,碳價的上漲對溫室氣體減排的實施至關重要。
上周通過的短期調整計劃將暫緩900噸新的碳排放額度的發放,以降低市場上的碳排放額度冗餘量。歐盟各成員國現在需要制定具體措施來施行這一計劃。

C. 碳排放的碳交易

全球碳交易市場年均交易額已達300億美元,預計將來還會大幅增加。在歐洲,企業可以通過買賣二氧化碳排放量信用配額來實現排放達標的目標。碳排放已經成為一種市場化的交易。在倫敦金融城,除了股票、證券和期貨交易所外,還有不少專門從事碳排放交易的公司。早在2002年,英國就自發建立了碳交易體系。另外,在倫敦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中,有60多家企業致力於研發有助減少碳排放的新技術。雖然在倫敦沒有一所類似股票交易所的碳交易所,但是這些大大小小從事碳排放交易的公司企業卻早就聯合在一起了。碳排放價格一直處於波動狀態,2006年交割的碳排放價格約為每噸16.50歐元(約合人民幣165元),而2007年交割的碳排放價格則為17歐元。除英國外,歐洲各國目前都有活躍的碳排放交易市場。2002年,荷蘭和世界銀行首先開始碳交易時,碳排放的價格為每噸5歐元左右,此後開始上揚。2004年達到6歐元,到2006年4月上旬,每噸價格超過了31歐元。2006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總額達280億美元,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量達到了13億噸。
英國、美國已經是全球碳排放交易的兩大中心——擔綱的分別是倫敦金融城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現在,參與碳排放交易的政治家和商人都將目光投向了亞洲,投向了中國。碳排放交易是用經濟手段推動環保的國際通行辦法,是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的核心內容。1997年開始接受簽署的《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重要議定書,是碳排放全球交易的政策驅動力。根據《京都議定書》的約定,「已發展國家」有已經核準的2008-2012年間溫室氣體排放量上限;同時,至2012年,溫室氣體平均排放量必須比1990年的水平低5.2%。為減少「全球蔓延」的溫室氣體,《京都議定書》同時規定,協議國家(現有169個國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可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英文簡稱CER)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裡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CDM便因此形成,碳排放形成「大宗商品交易」的國際市場。
受《京都議定書》的政策牽引,英國早在2002年即啟動自願排放貿易計劃,31個團體根據1998-2000年基線自願性設定排放減量目標,包括了6種溫室氣體。2005年,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啟動,該體系覆蓋歐盟25個成員國,包括近12000個燃燒過程排放二氧化碳的工業實體,遂使歐盟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倫敦金融城則是歐洲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中心。2006年,其碳排放交易額超過200億歐元,歷年來呈翻番增長趨勢。「走在環保問題的前列,已經為金融城帶來了切實利益。」倫敦金融城當局政策與資源委員會主席邁克爾·斯奈德如此評價金融城的碳排放交易。
美國目前尚未加入簽署《京都議定書》,其制定了「10年內減少20%的汽油用量」的發展減排計劃。2003年建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是全球首個以溫室氣體減排為目標和貿易內容的專業市場平台,其包括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氧化物、六氟化硫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交易,會員200餘個,這足以使其成為碳排放交易的美洲中心。

D. 什麼是碳交易碳交易是怎麼交易的具體如何操作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碳交易的基本原則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溫室氣體減排的費用,買方可以利用購買的減排來緩解溫室效應,實現自己的減排目標。在需要減少排放的六種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是最大的,所以這種交易是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單位計算的,所以俗稱「碳交易」。這個市場被稱為碳市場。規則是碳市場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些規則是強制性的。例如,議定書是碳市場最重要的強制性規則之一。
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目標。2008年至2012年間,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平均減少了5.2%。議定書衍生出的其他規則,如歐盟到2012年的集體減排目標是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歐盟以此重新分配給成員國,以及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於2005年建立以建立交易規則。當然,有些規定是自願的,沒有國際或國家政策或法律的強制性約束,由地區、企業或個人自願發起履行環境責任。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全球碳市場迅猛發展。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增加到2007年的27億噸,增長了68.75%。營業額的增長甚至更快。2007年全球碳市場規模為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增長了81.8%,2008年上半年甚至與2007年全年持平。
從交易規則來看,交易時間和股市一致,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0.01元人民幣。
具體操作來看,交易分買入和賣出,和買賣股票基本一致。碳配額買賣的申報,被交易系統接受後即刻生效,並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有效,相應的資金和交易產品即被鎖定,未成交的買賣申報可以撤銷。買賣申報在交易系統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已買入的交易產品,當日內不得再次賣出,而賣出的資金可用於當天的交易。
據了解,納入首批碳市場覆蓋的企業碳排放量超過40億噸。這意味著中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一經啟動,就將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

E.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方案步驟

首先是確定所有可能參加排污權交易的企業名單;其次是確定將排放許可總量分配給所有參與排污權交易的部門;再次是確定各產業部門所分配到的排放許可,分配過程必須透明,且考慮以往的實際排放量;最後是確定各企業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許可。
歐盟委員會在接到成員國國家分配方案3個月內要完成對分配方案的評估,評價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規定的標准,若不符合將退回並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通過歐盟獨立交易登記系統(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對每一個排放實體配額的發放、轉移、取消、作廢和庫存等進行記錄和管理。採用CITL電子信息系統對排放配額進行管理,每一個歐盟成員國都有一個國家配額登記賬戶,各國政府的碳排放事務管理機構均與CITL電子信息系統連接。每一個納入EU-ETS的排放實體也均有配額登記賬戶。

F. 碳排放指標如何交易

碳排放交易,是指運用市場經濟來促進環境保護的重要機制,允許企業在碳排放交易規定的排放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這些減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業內部以及國內外的能源。《京都議定書》第17主題規定,碳排放交易是一個可交易的配額制度,以議定書附件B所列承諾的減排和限排承諾計算的配額為基礎。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2-01-2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G. 歐盟碳排放交易所合法嗎

歐盟是比較早將碳排放量作為商品期貨掛牌交易的,所以碳排放量交易是合法的。

H.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運行模式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市場交易的標准主要是國家計劃分配的歐盟排放配額(EUA)。同時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排放實體在一定限度內允許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目前只允許使用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核證減排量(CERs)和聯合履行(jI)項目減排單位(ERUs)。
2005~2007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試驗階段
該階段排放量的上限被設定在66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均免費分配;每年剩餘的EUA可以用於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不能帶入第二階段。該階段允許使用的CER和ERU的數量平均為總體配額的13%,各國情況略有不同。第一階段暴露的主要問題是配額分配經驗不足,有的排放實體分配到的排放額度遠遠大於該階段其實際排放量,配額供給出現過剩現象。但是由於不少企業為以防萬一並不會把所有多出來的EUA拿去賣,所以市場並不至於崩潰,但是還是受到了非常大的打擊,現貨EUA價格從2006年3月最高的30歐元跌到2007年初最低的3歐元。
2008~2012年,《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承諾期
在這個階段里,歐盟吸取了第一階段配額分配過松的教訓,最終將EUAA的最大排放量控制在了每年20.98億噸,對各個國家上報的排放額度仍是以免費分配為主。在這一階段,開始引入排放配額有償分配機制,即從配額總額中拿出一部分,以拍賣方式分配,排放實體根據需要到市場中參與競拍,有償購買這部分配額(例如,德國就拿出10%的排放配額進行拍賣)。同樣,第二階段里排放實體每年剩餘的EUA可用於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也不能帶入下一階段。
從2013年開始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第三階段據了解歐盟將會對第三階段的交易機制進行大幅度改革,以避免內部市場失靈。同時還要擴大納入排放體系的行業范圍,強化價格信號作用以引導投資,創造新的減排空間,減少總的減排成本,提高系統效率。此外,以拍賣方式分配的配額比例將逐步提高。
波動的配額交易經歷
2006年5月前,EUA價格上漲很快,一度曾上漲到30歐元/噸。2007年的價格開始下降,在EU-ETS運行的第一階段臨近結束的約六個月時間內,價格在10歐元附近一直持續。到了2007年年底價格一度上升到22歐元/噸。2008年上半年價格也居高不下,2008年7月1日更是創下了28.73歐元/噸的歷史最高紀錄。直到2008年第三季度以後,價格才開始下滑。此後,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現貨價格一路下降,2009年2月觸底反彈,目前維持震盪整理態勢。2009年12月份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無功而返進一步加重了現貨價格的盤整趨勢。

I.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交易體系

EU-ETS屬於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計劃。該計劃對成員國設置排放限額,各國排放限額之和不超過《議定書》承諾的排量。排放配額的分配綜合考慮成員國的歷史排放、預測排放和排放標准等因素。
按照歐盟規定,在每一個交易階段開始之前,每個成員國應當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把本國的排放控制總量及各排放實體分配的排放配額,以國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報給歐盟委員會。
制定國家分配方案考慮的主要原則各國分配總量必須與《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相一致,必須考慮減排的技術潛力,以單位產品排放的平均值為基礎;如果歐盟通過了關於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規,必須予以考慮;對不同企業或產業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必須包含有對新參加者的規定;必須考慮「提前行動」產業的貢獻;「排放標桿」的制定必須採用最佳適用技術,以保障這些產業的權益;必須考慮能效技術的作用;制定分配計劃前必須聽取公眾意見;必須列出所有參與分配的企業名單及其配額;必須包括競爭力變化情況的分析內容。

J. 請問:碳排放交易是怎麼交易的

碳排放交易簡單來說,就是將國家或本單位多餘的碳排放配額出售給其它有需要的國家或企業,從中獲取利益。例如:發達國家通過將先進的技術及設備傳授給發展中國家換取發展中國家節省出來的碳排放量,又或是企業因為減能或其他原因,將本單位多餘的碳排放配額拿出來賣給其他有需要的企業,從而換取經濟效益。這類交易都稱為碳排放交易。

如何在碳市場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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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場交易分三個部分:前期開發、碳資產開發及碳資產項目管理:

1、前期開發:對整個項目進行全方位測算與評估,例如碳排放量測算方式的確定,碳排放量的預估,市場的走勢判斷以及風險預判等;

2、碳資產開發:其包括項目的設計、買賣雙方的政府審批、購碳合同的簽訂、第三方認證及聯合國注冊等手續;
3、碳資產項目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對企業運營進行監管,獲取重要信息。根據企業的具體減排量,開具實際檢測報告後,通過專業第三方機構對減排量進行認證,最終在聯合國登記,進行碳資產交割。
拓展資料: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後,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國際上認為,雖然2002年荷蘭和世界銀行就率先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5年。
中國工廠和國際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從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中獲取巨額利潤。化工廠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性的氫氟烴氣體,可獲得碳排放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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