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無償劃轉股權如何操作
⑴ 母子公司轉讓股權如何在合並報表中處理
評估前,B子公司的股東權益凈資產10億元,評估後為16億元。這評估增值的6億元,在集團合並財務報表中,能否反映為6億元的投資收益?如何處理? 【解答】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 (1)不屬於交易,而是內部資產、負債的重新組合,從最終實施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所能夠實施控制的凈資產,沒有發生變化。 (2)由於該類合並發生於關聯方之間,交易作價往往不公允,很難以雙方議定的價格作為核算基礎。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採用權益結合法進行處理。權益結合法認為:企業合並是一種企業股權結合,而不是購買行為。既然不是購買行為,就不存在購買價格,沒有新的計價基礎。因此,參與合並各方的凈資產就只能按照其賬面價值計量,合並後,各合並主體的權益既不因合並而增加,也不因合並而減少。 按照新會計准則的規定,C公司從母公司A公司購入B公司70%的股權,這種同一企業集團內的合並應該被認定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即B公司與C公司合並前同受母公司A公司的控制。 這種情形下的企業合並不能確認該子公司的評估增值收益,因此在合並財務報表中也不能確認為投資收益。
⑵ 子公司股權能否無償劃轉母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政策鏈接】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 63 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512 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淘稅網專家點評】 查看原帖>>
⑶ 母公司將一個子公司股權轉讓給另一子公司
你好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滿意請採納
⑷ 全資子公司之間資產劃轉稅務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⑸ 集團公司將一子公司股權無償劃轉至另一子公司如何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貸長期股權投資
⑹ 將持有的子公司股權轉讓給子公司
法律分析: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⑺ 請教:母子公司之間資產劃撥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⑻ 什麼是母子公司交叉換股具體怎麼操作的呢
母子公司本身就之間就有相當的利害關系
一般母公司會持有相當比例子公司的股份,而相應的子公司也會持有母公司的部分股權!這就是最簡單的交叉持股.
當一方有再融資需求或是要整體上市時!需要對資產進行整合,就有交叉換股的操作(把之前持有對方的股票 互換交還給 對方)
另外一種就是母子公司都做股本擴張 為了保持雙方在控股比例上保持不變!
雙方用自己的股票互換(相互增持對方股票 這是避免現金流出的一種做法.)
⑼ 資產股權劃轉具體操作步驟
第一步:判斷是否屬於適用情形。
根據109號文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具體參考本文第一部分。
需要強調的是,財稅〔2014〕109號及本次發布的40號文,適用對象沒有限定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而是適用所有性質的母子公司,范圍大大增加。
第二步:交易雙方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財稅[2009]59號文對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則一樣,根據40號文的規定,資產、股權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採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三步:年度匯繳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第四步:後續稅務機關管理(基於反避稅)。
基於反避稅的考量,40號文規定: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後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此外,如果「交易一方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交易雙方需要報告所屬稅務機關,並將交易調整為一般稅務處理,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
⑽ 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的會計處理怎麼操作
對於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的會計處理,目前《會計准則》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
(三)有利於優化產業結構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劃轉雙方協商一致。
第六條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無償劃轉可行性論證報告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劃轉企業所處行業情況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二)被劃轉企業主業情況及與劃入、劃出方企業主業和發展規劃的關系;
(三)被劃轉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或有負債情況;
(四)被劃轉企業的人員情況;
(五)劃入方對被劃轉企業的重組方案,包括投入計劃、資金來源、效益預測及風險對策等;
(六)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審議。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尚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所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應當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單位)債權人,並制訂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第九條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10)母子公司無償劃轉股權如何操作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