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時資產評估增值怎麼計算
㈠ 股權投資轉讓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計算股權投資轉讓的方式如下:
1、根據公司設立時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計算股權投資轉讓價格;
2、根據公司的凈資產額計算股權投資轉讓價格;
3、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計算股權投資轉讓價格;
4、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股權轉讓 股權價值評估方法有哪些
股權轉讓 股權價值評估方法有哪些? 1、收益現值法,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3、現行市價法,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4、清算價格法,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㈢ 企業股份轉讓怎樣估值
1、 雖然國家並沒有相關政策規定股權轉讓的估值方式,但是在現實中一般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收益現值法
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二)重置成本法
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三)現行市價法
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四)清算價格法
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㈣ 股權轉讓的股權評估是如何評估的
股權轉讓評估,主要是對基準日的整體資產來作評估。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值。至於有無增值 ,就要看通過評估你的資產有無升值或減值,通常有房產和土地是很多年前購入的,相對現在一般會升值,對應該評估凈值就會升值。這個增減值的概念,是對比評估值與賬面值來講的。
㈤ 股權轉讓原值怎麼計算
股權轉讓原值的計算是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拓展資料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㈥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計算
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於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並未作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
股權轉讓價格並不等於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等因素協商確定,可以大於或小於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後,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股東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將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於補足出資。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11-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