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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不能中止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8-16 10:43:28

①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第三章期貨公司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二)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四章期貨交易基本規則第二十四條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並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准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並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五章期貨業協會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並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六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對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報送的年度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並製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條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進行每日稽核,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作出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

② 期貨怎麼撤單

下單後,只能撤銷報入後未成交的下單合約; 並且在交易的開盤時間內。

如果未成交,則:點擊「委託「,顯示諸多的委託號碼和合約。

選擇准備撤單的合約,雙擊:顯示:「確認刪除**號」的委託,「是」、「否」,點擊「是」的按鈕,即可撤銷。

③ 期貨交易中,如果出現中途平倉該怎麼辦

個人覺得你的思路很混亂,你有點吧期貨交易和實物交易搞的一團亂了。 「假如(A老闆)以每噸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B老闆)100噸鋼材,保證金為10000元(假設收10%的保證金),然後(B老闆)又以2000元每頓的價格出售給(C老闆)100噸,保證金為(20000)」 如果你這是說的在實際中ABC3個老闆的交易的話,那就不存在你後面所說的A老闆不賣強行平倉,因為現實交易中不存在什麼強行平倉。 如果要設計到強行平倉的話,那隻能是網上的期貨交易中進行,你上面那一段關於ABC3個老闆的買賣關系是不成立的,因為期貨網上交易不能指定買賣雙方,是交易系統自動撮合成交的。 我倒是覺得你好像是在問3個老闆在期貨和現貨套期保值中如何實現B老闆穩賺不虧,不知道你是不是這個意思。。

④ 做期貨的話一般要注意什麼

你好

期貨入門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先學習期貨基礎知識,再實踐

鑒於很多投資者現在已經轉向做國內期貨,大家可以先了解這四大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其次還需要了解期貨交易市場的制度、交易產品的合約、期貨交易規則,最重要的是期貨費用,如保證金、手續費收取標准、計算方法,這些都是基礎,學習完之後就可以使用模擬練習了。

2、仔細選擇一家期貨公司

在期貨交易入門之前,選擇一個靠譜專業的期貨公司是非常重要的,畢竟選對了不僅可以幫助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更順利,更可以得到一些增值服務,現在國內期貨公司都是五大交易所的全面結算會員,可代理國內所有品種的期貨交易,提供其他服務。部分期貨公司還可提供十年資歷分析師的操作建議。

3、要有正確對待盈虧的心理素質

所有人肯定都希望自己在期貨交易操作過程中能持續盈利,稍有虧損則不願意及時制止,最終產生不能承擔的後果。

遭到虧損時要當機立斷,中止交易,減少損失。很多新手常犯的毛病是,賠錢的頭寸抓住不放,他們總想市場會逆轉,不願斬倉出局。而當他們的頭寸一得到盈利時過早出市,他們又過於急切地得到初步的盈利,從而失去了使盈利進一步增長的機會。要有正確的對待盈虧的心理素質。

4、全局觀,眼光要長遠

有經驗的分析師都強調,應該關注交易的全過程,而不只是是否賺錢。在期貨交易中賠錢是不可避免的,虧損也是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在交易過程中,情緒忽高忽低不是好現象。必須心平氣和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交易的全過程。投資者無法預測市場的走向,但是他們可以控制交易過程。期貨市場新手的最大問題是,關注賺錢和賠錢,而不是交易過程。其實還有很多需要學習的地方值得投資者循序漸漸地了解掌握。要有全局觀,眼光要長遠。才能定乾坤。

⑤ 期貨違約怎麼辦

黃金期貨交割出現違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1、賣方違約的,買方可做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准倉單征購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准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後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2、買方違約的,賣方可做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准倉單;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准倉單競賣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准倉單後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買方/賣方違約,另一方選擇終止交割,終止交割後,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了結。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並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准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於違約處理。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拓展資料

期貨交易特徵
雙向性
期貨交易與股市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期貨可以雙向交易,期貨可以買多也可賣空。價格上漲時可以低買高賣,價格下跌時可以高賣低買。做多可以賺錢,而做空也可以賺錢,所以說期貨無熊市。(在熊市中,股市會蕭條而期貨市場卻風光依舊,機會依然。)
費用低
對期貨交易國家不徵收印花稅等稅費,唯一費用就是交易手續費。國內三家交易所手續在萬分之二、三左右,加上經紀公司的附加費用,單邊手續費亦不足交易額的千分之一。(低廉的費用是成功的一個保證)
杠桿作用
杠桿原理是期貨投資魅力所在。期貨市場里交易無需支付全部資金,國內期貨交易只需要支付5%保證金即可獲得未來交易的權利。由於保證金的運用,原本行情被以十餘倍放大。假設某日銅價格封漲停(期貨里漲停僅為上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操作對了,資金利潤率達60%(3%÷5%)之巨,是股市漲停板的6倍。(有機會才能賺錢)
機會翻番
期貨是「T+0」的交易,使您的資金應用達到極致,您在把握趨勢後,可以隨時交易,隨時平倉。(方便的進出可以增加投資的安全性)
大於負市場
期貨是零和市場,期貨市場本身並不創造利潤。在某一時段里,不考慮資金的進出和提取交易費用,期貨市場總資金量是不變的,市場參與者的盈利來自另一個交易者的虧損。在股票市場步入熊市之即,市場價格大幅縮水,加之分紅的微薄,國家、企業吸納資金,也無做空機制。股票市場的資金總量在一段時間里會出現負增長,獲利總額將小於虧損額。(零永遠大於負數)
綜合國家政策、經濟發展需要以及期貨的本身特點都決定期貨有著巨大發展空間。股指期貨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

⑥ 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期貨及其期權標准化合約的買賣。第四條期貨交易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期貨市場的統一管理。
省期貨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活動實行期貨交易所自我管理。第六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應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第七條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期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期貨交易。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期貨交易。第二章期貨市場管理機構第八條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負責全省期貨市場管理,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九條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期貨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和期貨行業協會的工作;
(三)審查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審查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
(五)調解、處理會員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之間發生的糾紛;
(六)查處或參與查處違反期貨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決定採取緊急措施,保障期貨市場正常運行;
(八)其他職責。第三章期貨交易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是指依法成立、組織期貨交易的非營利性機構。
期貨交易所是獨立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有限責任。第十一條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地點要符合期貨市場發展規劃,具備較好的流通、金融、信息條件;
(二)有確定的符合期貨交易要求的上市品種;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與交易規模和上市品種相適應的場地、設施、通訊和交通條件;
(五)制定有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開辦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
(三)期貨交易規則;
(四)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職能;
(三)設立方式;
(四)辦公、交易場所和其他設施所在地;
(五)會員資格條件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大會的權力和職責;
(七)會員權利、義務;
(八)機構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財務與結算管理;
(十)勞動人事管理;
(十一)收入分配使用辦法;
(十二)開設年限;
(十三)會計、審計制度;
(十四)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五)章程、規則修訂辦法;
(十六)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說明的事項。第十四條期貨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上市品種;
(二)交易時間;
(三)交易方式;
(四)交易的中止;
(五)標准化合約的規定;
(六)結算及交割;
(七)保證金、風險基金的交納和管理;
(八)手續費的收取;
(九)會員帳戶的審計辦法;
(十)交易中禁止行為;
(十一)違反交易規則的處罰辦法;
(十二)期貨交易糾紛的解決;
(十三)其他需要在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第十五條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設立申請報告及其他規定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期貨交易所。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十七條期貨交易所遇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向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名稱;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章程;
(五)上市品種。
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交易規則和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應向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⑦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第四條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禁止不通過期貨交易所的場外期貨交易。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准,並交納會員資格費。
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組成。第九條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為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條有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會計人員。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獲得非法利益。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時,應當迴避。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開期貨交易所未滿一年的,不得在該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單位任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任職。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能:
(一)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三)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五)制定和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
禁止期貨交易所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第十六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形成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第十七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業務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期貨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期貨合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給會員,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所的稅後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公益金後,應當全部轉作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發生的虧損。第十九條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審批。第二十條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審批。第三章期貨經紀公司第二十一條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⑧ 期貨交易委託未在收盤前撤銷怎麼辦

你好,如果你是委託掛單,收盤前未成交的合約收盤之後就自動撤銷了;如果是通過雲端設置的條件單,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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