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
❶ 自然人被執行,能否執行其一人公司的財產,股權我是知道可以的
不能。
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該規定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是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自企業。
根據《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性質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私營獨資企業則無法人資格,對外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
(1)如何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❷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一、股權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一)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
(二)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
(三)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准。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並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因而,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❸ 法院在執行階段如何執行股權
當被執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時,可以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法院執行股權時,應當首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和債權,當將這兩者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才可以執行股權。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的前提是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
一、強制執行程序申請流程:
1、執行法院向公司以及工商部門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並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3、發布轉讓股權的公告。
二、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該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三、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才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
2、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時,應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金總額,不能直接或變相讓公司替被執行人承擔責任。
3、保護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了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❹ 法院能查封被告在其他公司名下的股權嗎
可以的。
❺ 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息、紅利、股權等財產
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2、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3、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4、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❻ 股權轉讓行為被撤銷,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法院如何執行
法院肯定會執行第3人的,這個房產相對來說的保全財產。
❼ 被執行人個人在公司的股權能否執行
可以執行。
被執行人的股權屬其個人財產,可以執行。
❽ 法院能否查封被告在其他公司名下的股權嗎
法院可以查封被告在其他公司名下的股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
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
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
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❾ 股權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前,股權執行程序就是股權轉讓程序。在執行工作中,大多數法院摸索的執行方法通常是協議轉讓程序和強制轉讓程序。協議轉讓屬於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和解的范疇,不需要法律對此加以規定。
(一)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第一種方式,運用拍賣實現股權轉讓。拍賣之前,應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同時,應通知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間內指定股權受讓人,並要求受讓人履行股權轉讓所應承擔的義務,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權的受讓人不能履行義務?則視為各股東同意轉讓,然後根據審計部門對有限責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確定股權的實際價值數額。如仍不能確定,則應委託資產評估部門評估。
第二種方式,運用變賣方式執行股權。如果拍賣時無人競買或通過拍賣方式無法實現股權轉讓?則法院只能在一個合理價格的基礎上將股權抵償給申請人或強制轉讓給第三人。當然,裁定之前應先徵求各股東的意見,各股東對法院提出的價格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種方式,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被執行人可以自由選擇股權轉讓對象,並自行確定轉讓金額,但由於股權已被法院凍結,其行使轉讓權只能置於法院監督之下,特別是轉讓所得收益,必須先用於清償所欠債務。因此,這種轉讓方式仍具有強制性。當然,實施這種方式時還應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二)股權強制執行的操作規范
首先,在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債權可供執行時,不得先執行或同時執行股權,應當在前兩者執行完畢後仍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可執行股權。
其次,不得強制將被執行股權轉讓於債權人,應當首先就股權執行事宜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召開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對被執行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其他股東全部拒絕接受被執行股權的情況下,方可轉讓於同意接受的債權人或者依法拍賣、變賣,將所得價款用於償還債務。
第三,在建立和規范執行立法程序時,還應充分考慮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操作規范應當遵守國家現有涉及公司股權(或股份)及股權(或股份)轉讓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沖突。
第四,在執行股權中還應依法完善登記公告制度。由於股權的特殊性,強制執行股權必然會引起公司內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實質性變化,而這一變化必須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為有效。因此,執行法院應當協助債權人或強制被執行人和其他公司股東辦妥有關變更手續。
❿ 最高法院:隱名股東的股權被執行時應如何提執行
您好,最法院認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在一個案件中合並審理,系審理大多數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規則,其效力並不及於民事案件審理的所有領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程序即為特殊性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無論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審查實體權利的歸屬和性質,都是判斷能否排除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理,且一並作出裁判。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