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權怎麼分
A. 夫妻公司股份怎麼分配合理
法律分析:夫妻分配股權一般要考慮到公司章程,還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B. 夫妻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夫妻開公司股權一般可以由雙方協商自行分配,也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確定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C. 夫妻開公司股份怎麼分配最好
法律分析:和夫妻開公司股權分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D.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如何分割股權
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公司股權應該由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 婚內股權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F. 公司股權夫妻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投資公司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鑒於《 公司法 》的規定,從維持公司資本充實角度,公司的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的,離婚 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通常做法往往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對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對價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G. 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特殊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以第三人的名義出資,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並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H.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分割是如何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分割是:如果雙方能對公司股份分割達成協商的,可以按照雙方的協商方案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對公司股份分割達成協商的,可以訴至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I. 夫妻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一、正面回答
夫妻持股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劃分: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分析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公司成立以後,夫妻共有的財產已經過一系列合法程序轉化為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對法人財產的處理,有嚴格的程序和實體限制,非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處理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關於公司財產獨立性的要求,以夫妻雙方對公司財產的共有並不必然損害公司法人財產的獨立性。
三、夫妻公司的優缺點是什麼
夫妻公司的優點是可以減少交易成本,促進高效的資本市場,鼓勵投資,促進交易。缺點是對於夫妻之間來說,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夫妻意思表示的高度一致性,進行決策時有可能一方完全放棄決策權而讓另一方完全的決策權。還有就是在夫妻公司中,夫妻極有可能利用這點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