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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章程怎麼修改

發布時間: 2022-08-19 06:18:43

⑴ 股權激勵條款和條件的不利修改的相關制度規定是什麼

可以從兩個方面這樣簡單理解:
第一,不利修改是針對職工而言的,視同從未發生是出於保護職工利益的考慮;
第二,企業如果出現不利修改,可能會有操縱利潤的可能,視同從未發生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此外,不利修改的規定您可以參考一下准則解釋的原文:
(二)條款和條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業以減少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總額的方式或其他不利於職工的方式修改)條款和條件,企業仍應繼續對取得的服務進行會計處理,如同該變更從未發生,除非企業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權益工具。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如果修改減少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繼續以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取得服務的金額,而不應考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減少。
2.如果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當將減少部分作為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取消來進行處理。
3.如果企業以不利於職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權條件,如延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而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應當考慮修改後的可行權條件。
(三)取消或結算
如果企業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
1.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餘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2.在取消或結算時支付給職工的所有款項均應作為權益的回購處理,回購支付的金額高於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3.如果向職工授予新的權益工具,並在新權益工具授予日認定所授予的新權益工具是用於替代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企業應以處理原權益工具條款和條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對所授予的替代權益工具進行處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權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與被取消的權益工具凈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被取消的權益工具凈公允價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計量的公允價值減去因取消原權益工具而作為權益回購支付給職工的款項,如果企業未將新授予的權益工具認定為替代權益工具,則應將其作為一項新新授予的股份支付進行處理。
企業如果購其職工已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應當借記所有者權益,回購支付的金額高於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⑶ 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哪些重要文件

一套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及配套包括至少下列文件:
1.《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方案》
2.《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績效考核辦法》
3.《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管理制度》
4.《股權激勵合同》
5.《激勵對象承諾書》
6.《股權激勵計劃法律意見書》
7.《激勵對象績效考核結果報告書》
8.《激勵對象行權或解鎖申請書》
9.《激勵對象行權或解鎖批准書》
10.《股權激勵證明範本》
11.《股權激勵相關時間安排》
12.《股權激勵股東大會決議》
13.《股權激勵董事會決議》
14.《公司章程修改建議書》
15.《公司治理結構調查問卷》
16.《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建議書》
17.《激勵對象勞動合同完善建議書》
18.《激勵對象同業競爭限制協議書》
19.《公司薪酬制度完善建議書》
20.《股權激勵計劃法律意見書》
21.《股權激勵計劃獨立財務顧問意見書》

⑷ 股權激勵條款和條件的不利修改的相關制度規定是什麼

可以從兩個方面這樣簡單理解:
第一,不利修改是針對職工而言的,視同從未發生是出於保護職工利益的考慮;
第二,企業如果出現不利修改,可能會有操縱利潤的可能,視同從未發生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⑸ 非上市股權激勵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一、確定股權激勵對象

從人力資本價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等幾方面確定激勵對象范圍。根據這個原則, 股權激勵對象被分成了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是核心層,為公司的戰略決策者;

第二層面是經營層,為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管理者;

第三層面是骨幹層,為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

二、確定股權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的工具包括權益結算工具和現金結算工具,其中,權益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員工持股計劃等,這種激勵方式的優點是激勵對象可以獲得真實股權,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筆現金,有時還能獲得現金流入;缺點是公司股本結構需要變動,原股東持股比例可能會稀釋。

現金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利潤分紅等,其優點是不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原有股東股權比例不會造成稀釋。缺點是公司需要以現金形式支付,現金支付壓力較大。而且,由於激勵對象不能獲得真正的股權,對員工的激勵作用有所影響。

確定激勵方式,應綜合考慮員工的人力資本價值、敬業忠誠度、員工出資意願及公司激勵力度等方面。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基礎之上,可考慮如下激勵方式:

對於人力資本價值高且忠誠度高的員工,採用實股或期股激勵方式,以在員工身上實現經營權與所有權的統一;

對於不願出資的員工,可以採用分紅權激勵和期權激勵,以提升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

上述激勵方式並非一成不變,在結合公司與激勵對象現實需求的基礎上可靈活運用並加以整合創新,設計出契合公司實際需求的激勵方案。

三、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

針對現金結算類的股權激勵方式,不涉及公司實際股權激勵,故不存在股份來源問題,以下僅就權益類股權激勵方式中的股份來源進行如下闡述:

一是原始股東出讓公司股份。如果以實際股份對公司員工實施激勵,一般由原始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向股權激勵對象出讓股份。根據支付對價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股份贈予,原始股東向股權激勵對象無償轉讓一部分公司股份(需要考慮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問題);其二為股份出讓,出讓的價格一般以企業注冊資本或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

二是採取增資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權激勵對象以相對優惠的價格參與公司增資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權轉讓或增資過程中要處理好原始股東的優先認購買權問題。公司可以在股東會對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表決時約定其他股東對與股權激勵有關的股權轉讓與增資事項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

在現金結算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根據現金流量情況合理安排股權激勵的范圍、標准,避免給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資金壓力。而在權益結算的情況下,除公司或老股東無償轉讓股份外,股權激勵對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資金來受讓該部分股權。根據資金來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激勵對象自有資金。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是以自有資金購入對應的股份。由於員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會很高,因此,需要採取一些變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權轉讓中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資中則可以分期繳納出資或者由大股東提供借款方式。

二是提取激勵基金。為了支持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公司可以建立相應基金專門用於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用於股權激勵。公積金既可以用於現金結算方式的股權激勵,也可以用於權益結算方式的股權激勵。

五、確定股權激勵周期

若要產生長期激勵效用,股權激勵需要分階段進行,以確保激勵對象的工作激情能夠得以延續。

一般可以將股權激勵的授予期設為3年,例如針對期股方式,可按3:3:4的比例,每年1次,分3次授予完畢,同期股權的解鎖及期權的兌現亦分3年期實施,這樣,一項股權激勵計劃的全部完成就會延續6年;針對利潤分紅激勵方式,每年進行1次分紅,同時由公司存留一定比例的分紅份額,待第3個年度返還,並以此類推。

之所以採用上述機制,其原因在於,在激勵的同時施加必要的約束——員工中途任何時刻想離開企業,都會覺得有些遺憾,以此增加其離職成本,強化長期留人的效用。

六、確定退出機制,避免法律糾紛

為規避法律糾紛,在推行股權激勵方案前應事先明確退出機制。針對不同的激勵方式,分別採用不同的退出機制。

(一)針對現金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三個方面界定退出辦法:

1.對於合同期滿、法定退休等正常的離職情況,已實現的激勵成果歸激勵對象所有,未實現部分則由企業收回。若激勵對象離開企業後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則未實現部分也可予以保留,以激勵其能繼續關注公司的發展。

2.對於辭職、辭退等非正常退出情況,除了未實現部分自動作廢之外,已實現部分的收益可歸屬激勵對象所有。

3.若激勵對象連續幾次未達到業績指標,則激勵資格自動取消,即默認此激勵對象不是公司所需的人力資本,當然沒有資格獲取人力資本收益。

(二)針對權益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以下三方面界定相關退出辦法:

針對直接實股激勵方式,激勵對象直接獲得實際股權,成為公司真正的股東。要根據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的強制退出條款而要求激勵對象轉讓股權存在較大困難,需要明確以下事項:

1、關於強制退股規定的效力

在激勵對象取得公司實際股權後應當變更公司章程,章程對公司及股東均有約束力。變更後的章程應規定特定條件滿足時某股東應當強制退股,該規定可以視作全體股東的約定。在該條件滿足時,特定股東應當退股。

同時應注意在公司存續過程中修改章程,並規定強制退股條件,則要分別情況看待。對於贊成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說,在他滿足強制退股條件時,章程的規定對他有效;對於反對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說,即使章程已通過,強制退股的規定對他不具有效力。

在此應注意:股東資格只能主動放棄,不能被動剝奪。章程或激勵協議通過特殊約定強制退股條款,可能因違反法律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對激勵對象僅起到協議約束的效果。

2、退股的轉讓價格或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協議中一般規定了強制退出的股份的轉讓價格/回購價格計算方法。退出股份價格經常約定為激勵對象原始購買價格或原始購買價格加利息的作價。但資產收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不能被強制剝奪,資產收益體現在利潤分配、剩餘資產分配和轉讓股份獲益三方面。股東退股有權以市場價值作價。再者,在公司虧損時,如再以原價或原價加利息作價,則對其他股東不公平或涉嫌抽逃。

因此,在股權激勵設計方案中對退股的轉讓價格約定為公司實際賬面凈資產價值或市場公允價值較為妥當。

3、協議能否規定只向特定股東轉讓

上述規定往往會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也是股東的固有權利,非經其事先同意,不得被剝奪。因此在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

以上就是經股網的專家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⑹ 內部協議形式的股權激勵需要變更章程么

你好
這個要看你們公司的情況而定,如果現有的協議很好,就不用不更
如果不太好,就變更
謝謝

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協議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協議要注意以下六點:

一、權利界定

股權激勵需首先明確激勵股權的性質和限制,在確保激勵效果的同時,對潛在風險進行有效防範。股權乃公司基石,一旦發生糾紛,嚴重之時足以動搖公司根基。

二、權利成熟

相對現金獎勵而言,股權激勵可以節省公司的現金支出,同時具有長效機制:公司利益與員工從此建立長遠聯系,公司業績的增長對於員工而言同樣存在未來回報。基於這種歸屬感,員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績的工作內心驅動。

三、權利授予

虛擬股權的授予,源自持股股東股權所對應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東、激勵對象簽署一份三方協議,明確授予激勵對象的分紅權的比例與每期分紅的計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機制

激勵股權授予之後,必須配套考核機制,避免出現消極怠工,坐等分紅的情形。考核機制可能因不同崗位而異,有很多計算細節,不必在股權激勵協議中詳舉,而是公司與激勵對象另外簽署的目標責任書,作為股權激勵協議的附加文件。

五、權利喪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員穩定,實現公司商業目標,是股權激勵的主要目的。激勵股權的存續與激勵對象的職能具有一致性,在這一點上發生分歧,公司商業目標無以實現,股權激勵理應終止。

激勵股權喪失之後,需做相應善後處理;

普通股權激勵,實質是附條件的股權轉讓,依據在轉讓協議中約定的強制回購條款,按照激勵對象的認購價格回購,避免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公司股權,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同時由激勵對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銷股權憑證等變更工商登記事項,若僅在公司內部處理則不具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虛擬股權激勵,實質是激勵對象與公司、大股東之間的一份三方協議,效力局限於內部。一旦觸發協議中的權利喪失條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當期紅利,按照協議約定的通知方式單方面解除即可;已經分配的紅利,是過去公司對員工貢獻之認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權激勵,實質是由虛擬股權激勵向普通股權激勵的過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記,已經簽署的內部協議對公司具有約束力。故而公司與激勵對象在簽署相應的解除協議後,退回激勵對象已繳認購對價,並停止分紅。

六、權利比例

激勵股權的授予比例,應考慮公司當下的需求,預留公司發展的空間,同時注意激勵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以實現期權激勵

我的經驗是,初創團隊公司章程可以採用工商局自動生成的那份,股權激勵協議可以通過簽署vesting協議,約定每個人的股權兌現以及退出方式。 顯示全部 我的經驗是,初創團隊公司章程可以採用工商局自動生成的那份,股權激勵協議可以通過簽署vesting協議,約定每個人的股權兌現以及退出方式。

⑼ 實施了股權激勵後,公司的章程該做出哪些方面的修改

章程中,有關股東的部分,如股東的姓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等內容,按照所實施股權激勵的模式、規則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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