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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拋棄股權是什麼情形

發布時間: 2022-08-19 09:23:31

⑴ 當股東有什麼行為時公司收回股權

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沒有履行出資義務 二、違反公司章程約定

一、因出資問題導致股東資格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股東會可以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股東未實際出資,一般不影響股東資格,但如果股東未實際出資,經追討後仍不出資,則損害了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出資不實股東的資格。另外,該訴訟為形成之訴,並非確認之訴。
在上述情形下剝奪股東資格的前提:
1、必需是全部未出資,如果僅繳付了一部分,尚有部分未繳納付,則不能剝奪其股東資格
2、必需是抽逃全部出資,抽逃部分出資則不能剝奪其股東資格
3、必需是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4、在爭議當事人對是否已經出資具有爭議的情況下,需要首先通過訴訟確定是否繳付了出資,不宜直接將股東除名。

二、違反公司章程約定導致股東資格喪失
公司章程如果規定了股東除名的條款,那麼這些條款必需滿足以下條件方為有效條款:
1、股東違反的是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且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害,構成根本性違約
2、必需窮盡內部救濟程序後方可以予以除名。除名是對公司股東最為嚴厲的制裁手段,所以必需給予合理限制。例如,公司未繳納出資時,必需予以合理期限的催促期,督促其補足出資;當擔任董事或高管的股東有違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公司可以以有權機構通過決議免去其董事或高管職務來緩和緊張氣氛。如果沒有窮盡內部救濟程序而斷然開除其股東資格,法律恐怕難以支持
3、股東身份的剝奪是否支付了對價。當剝奪一個股東的身份時,除未完全出資外,其他情形下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因此,將某股東除名時應支付合理的對價。這種合理的對價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公司凈資產為基準,或以各方共同委託的中介機構認定

⑵ 什麼情況下可以清退股東

沒有具體規定,一般要清退股東需要和對方協商,購買對方的股份。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⑶ 股東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但是經常會在轉讓價款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達成目的。
二、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
瀕臨破產的公司一般是沒有人會收購的,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⑷ 股東無償放棄股權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基於公司穩定性方面的考慮。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健康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4)股東拋棄股權是什麼情形擴展閱讀: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股東自願放棄股權

法律分析:如果自己並不想放棄自己的股權的話,這種情況是可以的,如果說有人逼迫自己退股的話,那麼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兩個人開的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股權

要解除股東股權必須要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股份公司的股東希望單方面解散他們的股份。事實上,另一位股東並不想履行股東的責任。然而,實際提款與實際提款之間存在著兩個不同的問題。

股東不履行法定解散的義務時,仍應當承擔股東的責任。因此,另一方退出是不負責任的,但不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他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但不承擔公司經營的責任。換言之,這也是房東的信任。

股權轉讓應該說是最方便的退出方式。受讓人為公司股東的,可以直接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也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給他人,他們需要自己購買。因此,只要有人願意作為受讓人,股權轉讓就沒有法律障礙。

(6)股東拋棄股權是什麼情形擴展閱讀: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轉讓關系:

1、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2、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3、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

4、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

⑺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股

法律分析:公司成立後,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股東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東在接到轉讓通知後三十日內,既未答復,亦不購買的,或是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也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⑻ 股東退出的主要情況

法律分析:1、股東可以通過轉讓公司股權從而退出公司,但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須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股東可以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從而退出公司。

3、股東還可以向人民起訴要求解散公司從而達到退出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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