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確認股權糾紛
1. 離婚股權分割糾紛如何處理
離婚時對股權的分割包括:
1、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處理結果的前提是要求夫妻協商一致,同時需要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且其他股東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3、默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4、將股權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在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 離婚時如何確定股權價值
離婚時確定公司股權價值的方式為以下三種:以注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 離婚法院不給如何確認股權
離婚確認股權管轄法院的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因離婚確認股權而起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 離婚後財產糾紛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調查公司的股權,進而確定配偶所佔公司股權的份額。明確配偶所佔份額後,確定該部分財產時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然後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離婚時怎樣處理有限公司股權分割比例糾紛
對於離婚股權分割比例糾紛,可以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6. 離婚糾紛如何處理一方持有的股權
法律分析:離婚糾紛這樣處理一方持有的股權: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分割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個人財產則不用分割,誰的股權就歸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