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撤銷股權
Ⅰ 股權轉讓可撤銷的情形是哪些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如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a、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
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b、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c、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Ⅱ 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
法律分析: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1、原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2、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協議;3、解除協議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4、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Ⅲ 股權轉讓後能否撤銷或解除
股權轉讓協議不一定可以撤銷或者解除,如果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撤銷或者解除;
反之不存在法定撤銷或者解除的情況,也沒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則不能撤銷或者解除。
如果存在下列情況股權轉讓協議也可以單方面撤銷:
1、基於重大誤解訂立了股權轉讓協議。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股權轉讓協議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存在下列情況的,協議可以單方面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Ⅳ 什麼情況下公司應當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以下情況下可以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1、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顯失公平的合同;
4、可以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Ⅳ 股權撤銷權期限規定是多久
法律分析:股權撤銷權期限為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Ⅵ 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前提有哪些
法律分析: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前提有:1、存在可撤銷的股權轉讓協議。2、沒有超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根據《民法典》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Ⅶ 股權變更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出現撤銷的情形時,股東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如股東轉讓受到欺詐、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等。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3、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Ⅷ 股權變更後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股權變更可以撤銷,但是撤銷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但是須為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只有在股權變更合同存在以上可撤銷事由時,權利受損方才能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該合同,從而撤銷該股權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Ⅸ 股權轉讓可以撤銷嗎
公司股權轉讓出錯如果屬於法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撤銷。股東基於重大誤解,受欺詐、脅迫轉讓股權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協議被撤銷後,公司應當撤銷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