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企業如何分配股權
① 怎樣進行股權分配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是話語權、控制權、分紅權的依據,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法律默認股權、表決權與出資比例一一對應,但是股東之間有特殊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公司股權分配可在公司章程中確立。
但是,對於初創公司我們要注意避免以下幾種股權分配方式:
第一, 50%VS50%,一刀切的平均主義;
第二, 51% VS 49%,老大離不開老二的表決方式,不利於重大事項的決定;
第三, 50% VS 25% 、 25%,一旦老二老三聯手,老大無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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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合夥開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合夥開公司,股權一般按照出資人所認繳的出資額分配。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一、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將100%的股權分割,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重新分配,比如說三個人合夥,出資一樣,那麼每個人是佔33.3%的股份,如果其中一個人是技術入股,那麼可以採取幾種方案,比如說出資還是一樣的,但會將這個人的技術折成股份,比如說他就變成了40%,另外兩個人30%。
還有一種方案是這個技術的人直接將技術按照價值摺合成現金,相當於他少出一部分資金,然後另外兩個人多出一些資金等等,分配的形式以大家協商為准,這個由於具體的情況不同,所以不能千篇一律。
二、商定好初步的股權分配之後,還要確定好增資、退出等等的股權變更協定,比如說將來生意好了,另外兩個合夥人想要買這個技術股東的股份,怎麼定價,將來生意不好了,有人想退出,股權折價等等,這些都是最好從一開始就寫在紙面上,以免日後的麻煩。
所有這些都商定好之後,一定要白紙黑字的寫在合同上,所有股東簽字確認,有幾個股東就有幾份,全部都簽好字並且設立好賬戶以及到賬的最後期限,因為如果資金不到賬,後續的事情就沒有辦法進行下去了。
如果條件允許,更為穩妥的方法是去公證處將幾方的合同進行公證,這樣避免了將來如果出現合作不愉快,因為合同問題引起的爭執。
拓展資料:
股份一般有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其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具有金額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轉讓性四個特點。
③ 公司股權如何分配更合理
公司初期股權分配,無非三個標準的綜合:
1、出資比例;
2、能力和經驗;
3、其他資源投入。 如果有以下三個情況,建議綜合考慮。可以將資金投入,作為一個盤子(例如,70%折算),其他情況具體協商。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是話語權、控制權、分紅權的依據,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法律默認股權、表決權與出資比例一一對應,但是股東之間有特殊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公司股權分配可在公司章程中確立。
股權投資分配要做到:一個核心: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兩個關鍵點:一是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因為公司需要有一個能夠拍板的領導者,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也能激發團隊做大企業的信心和動力。二是要實現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吸引合夥人、融資和人才)。俗話說「財散人聚」,股權就代表著未來的財,散一部分股權,才能聚起來優秀的合夥人和人才。
因為相較於固定的薪資,股權更具有長遠的投資價值。一般來說,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合夥人手中的股權很有可能會翻好幾倍,遠不是固定薪資可以比擬的,創業者可以以此來說服和吸引優秀人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④ 公司股權如何分配才合理
公司股權分配可以按照股東出資的比例來判定,公司股權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進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比例還可以各個股東之間協商確定,公司股權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進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還可以通過收購的方式來不斷提升,甚至可以達到控股的股權比例,但是如果通過收購方式增加股權的,法律另有規定,收購達到百分之三就要公告,收購達到百分之三十,就要對其他股東的股權公告收購不按照持股份額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⑤ 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比較好
合夥開公司股權應該這樣分配比較好:合夥開公司時,原則上,各個股東之間分配股權,應當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股權,因為是合夥開公司,而不是合夥開合夥企業。因此,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進行。具體而言,《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對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股東之間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如果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那麼就需要按照全體股東的約定來操作。也就是說,原則上合夥開公司時,股權依據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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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的優勢: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3、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公司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4、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公司盈利更多,因為合夥公司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⑥ 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150%對50%,或者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如西少爺、真功夫等案例。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未來員工10-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⑦ 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關於股權這塊還有幾點建議:
1、股權最好不要平均,一定要有一個人佔大頭,要有決策權,股權平均的後果就是到最後誰說了都不算。
2、投資和經營最好分開。如果有股東只投資不參與經營,那麼最好約定好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盡可能讓參與直接經營的人來做實際的決策,因為身處一線的人才最具有發言權,投資者要做的就是「疑人不信,信任不疑」
3、如果目標不是做大做連鎖,單店的話投資人不要過多,投資人的數量盡可能保持單數,這樣的話方便決策。
4、合夥合的不只是錢,還是人。盡可能找資源或者能力能夠互補的人來合夥創業。比如說你是做管理的人,那就應該找個懂技術的人,再找個懂營銷的人一起來合夥。這樣才能優勢互補,達到最佳的效果。
5、投資時一定要約定好退出的機制,創業就是一個九死一生的事,在投資初期不要總想著賺了錢怎麼分,還應該想到賠了錢了怎麼善後,或者中途有人退出的話怎麼保障事情還能繼續往下走。創業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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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造卓越上市公司——幫助想成就事業的企業家實現轉型突破、獲得PE投資,並將其打造成非常值錢的上市公司;
2)提供最優投資機會——幫助想實現財富自由、成為資本贏家的人,獲得最好、最確定的投資機會,並獲得最高的投資收益;
3)幫助利他者成就夢想——幫助那些喜歡關心他人、成就他人的利他者,獲得更多支持別人去上市的機會,同時獲的更多、更好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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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兩個人合夥人出資一樣怎樣劃分股權
失敗的股權架構產生的不利後果主要有四:一是合夥人之間矛盾的引發或激化,二是公司僵局的出現,三是創始人的尷尬出局,四是核心人才的不斷流失。一、避免合夥人矛盾激化第一,股權設計應與各合夥人的貢獻大小、企業類型相匹配,並兼顧長期性。舉個簡單的例子,甲乙合夥創業,每人出資10萬元,拉來朋友丙貨幣出資80萬而不實際參與經營,如果股權結構定為10%:10%:80%,你說會不會有問題?肯定有問題。因為他只考慮了貨幣出資這一項貢獻因素,對乙、丙的隱性貢獻根本沒有涉及,乙、丙辛辛苦苦創業實質上變成了為甲打工,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公司日後發展的越好,股權設計的負面作用會愈加凸顯。股權設計還應避免合夥人比例的畸多畸少,幾個志同道合的人一同創業,如果重心不是放在做大做強項目本身,而在股權比例上錙銖必較、各懷鬼胎,則無異於本末倒置。說到長期性,是因為有些股權設計即便在公司初創時充分考慮了合夥人的各項貢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夥人的貢獻因素和大小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變化。這要求在股權設計伊始對一時性、短期性的資源慎重分配股權,可以採取分配較少的股權,或者替代性措施如支付顧問費、項目提成等形式予以解決。在項目發展過程中,合夥人可以對股權比例進行持續的協商、調整和安排。第二,合理設計合夥人退出機制。最近一家餐飲連鎖企業的創始人,他們剛拿到一筆2000萬的風險投資,其中一個小股東立馬提出退股,他感到左右為難,既不想傷了和氣又不願讓其按照公司估值退出,還擔心小股東不退出的後患更多。其根本原因是沒有提前設計好合夥人退出機制,以至於後面無論怎麼操作都會讓相關利害方感到顯失公平。實踐中,應該著重考慮退出合夥人的股權如何退出對其他合夥人更為公平?首先,應該將合夥人的股權份額與服務期限相掛鉤,約定股權成熟期,並逐步兌現給合夥人;其次,設定股權強制回購機制,在合夥人中途退出時,其他合夥人或公司有權按照約定方式受讓或回購相應的未成熟、已成熟股權;最後,對於中途離職不願退股的行為,約定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二、如何防止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簡單地說,是指由於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管理人員之間存在矛盾或利益沖突,互不相讓、難以調和,導致公司決策機制、運行機制陷於癱瘓狀態,股東會、董事會無法召開或各方提議均難以通過。可以想像,在公司連正常的經營決策都陷入極大困境的情況下,走向沒落甚至退出市場在所難免。而所有的利害關系人,公司、股東、董監高、債權人等都將是公司僵局的受害人。那麼如何在股權設計時防範可能出現的公司僵局呢?第一,合理設計股權結構,盡力避免股權絕對對等或相互制約的情形。公司僵局常見於股東股權(表決權)絕對對等(如50%:50%或33.3%:33.3%:33.3%或25%:25%:25%:25%)或相互制約(如40%:60%或40%:40%:20%等)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前述絕對對等或相互制約的股權結構,將導致股東會全部表決事項或重大表決事項實質上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而股東間存在分歧和矛盾甚或在正常經營情況下,要求所有股東對表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是根本不現實的。於是,公司僵局就出現了。可以說,不合理的股權架構埋下了公司僵局的地雷。因此需要合理保障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其持股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絕對控制型(67%以上)、相對控制型(51%以上)與消極防禦型(34%以上)。在三人以上合夥創業的公司里,大股東的股權最好大於二股東和三股東之和。三、創始人團隊如何避免尷尬出局維持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控制權。一是創始人團隊控股,這是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在股東會層面,對公司的控制分為絕對控制型(67%以上)、相對控制型(51%以上)與消極防禦型(34%以上)三種,創始人團隊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階段對股權進行前述比例的控制。在董事會層面,由於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度,所以應竭力爭取委託或提名多數董事;二是其他技術性手段,如表決權委託、一致行動人協議、有限合夥等。如公司注冊在國外,也可以採用AB股計劃等
⑨ 公司股權分配該怎麼分
公司股權分配方法:
1. 關於合夥人
在考慮股份問題的前提,確定合夥人,判斷是否能長期做合夥人,是否能一起共同進步,這個比股份問題更重要。
確定合夥人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但如果找了靠譜的合夥人,股份問題相對會簡單和輕松,而且出問題的概率也小。
2. 關於大股東
是一股獨大還是多人平分, 土匪意見在早期還是需要創始人有一定獨裁,也就是需要有單一大股東。
雖然股分平分也有成功的例子,但是僅限於有經驗的創業者。
3. 關於出資額
在分股份的時候,所有股東都得出錢,合夥人之間不要有乾股。
4. 關於資源入股、技術入股
所謂資源入股、技術入股等最好避免,解決辦法就是公司打欠條欠錢,等公司有錢了再補償。
這樣的好處是,不會因為開始的技術或者資源損害了公司未來發展的利益。
5. 關於留人
留人不能單靠股份,對於人才激勵形式可以多樣些
而且對於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勵效果不一樣
例如對於銷售型人才,現金激勵比股份更有意義
6. 關於期權
在股份之外, 期權也是一種考慮形式。
期權是一種選擇權, 是未來某個時間某個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
雖然中國公司法里沒有期權一說,但還是可以變相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