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居間人什麼意思
㈠ 期貨居間人,什麼是什麼
期貨居間人非期貨公司正式員工,不需在期貨公司坐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拿傭金。
㈡ 所謂居間是指什麼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居間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期貨居間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第三部分第十條指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㈢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怎麼賺錢
期貨居間人是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人協議,但是不屬於期貨公司員工且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的人或機構。一般來講,期貨居間人的收入來源是介紹客戶交易手續費的分成。
㈣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㈤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最高提成是多少
期貨居間人,也叫期貨代理人,簡單概括,主要工作就是介紹炒期貨的客戶去期貨公司開戶,客戶交易產生的手續費期貨公司按約定比例給居間返佣。期貨居間人並不是期貨公司的正式員工,跟期貨公司知識合作的關系,簽署正式的居間合作合同。期貨居間人是沒有績效考核的,沒有業績壓力,很多居間人把這個工作當兼職去做,在不耽誤主業的同時賺取外快。
居間人的返佣是有什麼構成的呢?其實居間人的返佣由最多三部分組成,第一個是手續費凈留存,第二個是交易所的返還,第三個是資金利息(這個一般需要資金量較大才考慮返給居間人)。手續費凈留存就是收取客戶的手續費減去交易所手續費的凈值;交易所返還就是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按照比例返還給期貨公司的金額;利息返還顧名思義就是客戶資金的利息按年化利率每月返還給居間人。
居間人的返佣由上面三個部分組成,三個部分的返佣比例按實際情都是不一樣的,這需要您跟期貨公司協商溝通好。手續費凈留存一般是70%起步的,最高不超過93%。交易所返還則需要看客戶的成交量,成交量越大,返佣比例越高,一般50%起步,最高可達93%。利息返還就主要看客戶的資金量,資金量越大,利息當然就越多。
㈥ 什麼是居間人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㈦ 期貨公司居間人是什麼
居間人你可以理解為: 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的那個人。
居間人拉客戶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根據拉來的客戶所產生的手續費,按約定的返佣比例,給居間人返傭金。
比如說,客戶交易產生的凈留存手續費100元,返佣比例50%,那麼居間人可以得到50元的傭金。
㈧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摘要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㈨ 什麼叫「居間人」具體是做什麼的
居間人,也稱為經紀人。是指中介合同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充當合同的中介當事人。居間人既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當代各國法律,雖然中介是商業活動,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從事這一業務,只有交換法上的中介不是這種情況。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調解成功後獲得約定的報酬。
拓展資料
期貨市場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為其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合同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代理的存在意義是期貨交易的結果需要更強的專業貿易商,和大多數交易員缺乏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和相關業務和專業知識,所以他們需要有人介紹期貨和期貨公司向投資者通過他的行動,有專業的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市場的發展,使投資者的資金能夠盡可能安全地增長。
期貨經紀人的工作大致分為兩類: 1 .是通過拜訪和講解,尋找新客戶,向合適的投資者推薦期貨投資; 2.是分析市場情況,預測趨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賴、密不可分的,因為期貨經紀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中體現出來。同樣的,如果有合適的客戶,沒有好的分析和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就無法增加,甚至客戶的流失也會迅速流失,成為一盤散沙。雖然兩家公司之間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公司合並為一家。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