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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的財產性權益如何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8-31 08:22:17

A. 法律對股權的執行有何規定

法律對股權執行的規定如下:股權執行指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法定轉讓、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七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B. 強制執行股權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強制執行股權的基本程序主要是: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被執行股權進行作價。

4、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5、由法院發布轉讓股權的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轉讓股。

6、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C. 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股權,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一、股權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一)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
(二)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
(三)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准。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並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因而,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D. 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呢

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許可權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託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託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E. 公司股權如何強制執行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該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F. 關於股權執行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法定轉讓、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等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G. 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法院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許可權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
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託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及時履行義務,則應進行股權清算,並依法委託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
同時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託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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