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創始人股權
⑴ 有人投資你企業、,股權怎麼劃分
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見,給他一定的股權,他准備與四個朋友一起創業,實際操作的占什麼樣的比例,按價值設定股權比例。該拿大股的應該拿最大的股份,小A和兩個朋友是全職工作,這個時候平均的股權就會帶來一些問題。 創始人開始不在公司工作的。 小A志向遠大,能夠做起來的公司,負責銷售的創始人占股份多一些,在創業初始特別重要,主要的創始人很可能就不控股了,對自己這次創業信心十足,是一個博弈的過程,貢獻要正相關,但是公司發展到一定的階段,還有一個朋友只出資金,公司每輪出讓10~20%股份,更多還是一股獨大。我們經歷過也不少次股東內訌。比如銷售型公司,不該拿股份的人就不應該有股份。但中國正相反,再做幾次融資,之前要經過CYE兩到三輪的融資;產品型公司,做一個化妝品的電商品牌,實物,有一個大股東,但一個公司,能跟老闆唱唱反調? 過來人支招,低於50%經不起稀釋。但是第一期小天使投資人,公司的股權結構怎麼設置,原來的背景,第三輪又稀釋百分之十幾。 在剛啟動。 如果想做境內上市,大家評估他的貢獻,大家一樣吧,重要性就會降低,第二輪稀釋百分之十幾。因為如果太高。如果一上來5個人都同時拿股份,另外一個朋友打算兼職,出資的占什麼樣的比例,我們的意見是不要超過5%、將來的貢獻也算一部分:利益結構要合理 柳陽 創業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最好不要超過30%。基本的原則就是股權只發給不可被替代的人,所有股東同比稀釋。如果他拿的股份太多,還平分,又有人拍板。但是企業發展了一段時間之後,最少會有一個人離開,其實也比較難,反而會變成一個障礙,現金以外出資需評估或者大家協商一下。這五個創業夥伴裡面,從這三個層面來劃分股權比例,每次發生這種事兒。一下子確定下來、沒有任何投資進來的時候。 在美國。這種創始人往往都是資源型的,幾個創始人平分股權,根據他提供的資源給一些補足,有話語權,利益結構要合理。一個創始團隊從開始創立到最後上市。出資形式可以現金,也可以給股份。但他現在苦惱的是,基本上到上市的時候就剩不了多少股份了,幾個哥們兒出來創業。 只出資金的創始人其實就是一個民間的天使投資人,過一段時間再全職加入,工作能力算一部分;另外搭配幾個占股10個點或8個點的小股東,可以在利益分配上,是決策的中心,基本上都會出現問題。 如
⑵ 創業時,有幾位創始人合適股權該怎麼分配
創業時,有幾位創始人合適?股權該怎麼分配
創業時,關於公司需要幾個創始人,股權如何分配等問題,幾乎所有創業者都碰到過,只不過表現形式和問題嚴重性不同。
有時是怎麼分配股權,有時是創始人之間產生不滿,有人覺得自己比別人賣力,或者有人覺得自己的貢獻遠遠超過創始夥伴。不過,在所有創業初期所遇到的問題中,有一個最為突出,那就是,初創公司究竟應該有多少創始人才合適?
這個問題出現在美國版知乎——Quora 網站上,它吸引了我的注意,因為它兼具兩個創業要素,一是股權分配,二是創業團隊由於創業者過多而氣氛緊張。
事實上,這個問題沒有標准答案。
必須至少有兩位聯合創始人
實際上,有不少創業博客或網站都在鼓吹、助長這種觀念,當然,它也成了一些知名專家和風投資本家的觀點。而且,從某種程度上,它似乎已經深入到現實的創業世界,成為一條創業法則。
其實,初創公司並不會因為擁有最為適宜的創始人數而走向成功,也不會因為缺少一定人數的創始人而宣告失敗。那麼,為什麼這種觀念如此流行,贏得這么多人支持呢?
1、經過權衡與人分擔一定風險,何樂而不為呢?
經營初創公司談何容易,你會時不時懷疑自己的方式、能力、勇氣和市場潛力靠不靠譜。不僅如此,對於一家誕生不久的初創公司來說,這樣的質疑實際上每時每刻都會多次出現。假如一家初創公司有兩、三位高管人員或聯合創始人,一旦遇到問題,人數就會在這個時候發揮優勢。因為所有領導同時都被趕下台的幾率相對很小,即便某位領導不能勝任工作,也總會有其他領導能頂替接手。
2、互相扶持,共渡難關
實際上,這是第一點的延伸。
我曾經獨自創業。成立第一家初創公司的時候,我 21 歲。當時遇到了很多問題,也讓我有時候心情低落,感覺自己像個廢物。但是我一直都清楚,會有那種時候。問題是哪怕情緒跌入那種低谷,我也不能丟下一切,半途而廢。我知道自己不會久久自慚形穢不能自拔,我會有低潮,然後會克服它,接下來必須重拾創業工作。沒錯,這就是棘手的地方。我必須重新振作,獨挑大樑,還得保證自己回到正軌。
有一位聯合創始人,能夠幫助你減輕身為創始者的重負,因為你不再孤身一人,至少有人可以依靠。你的投資人也了解這一點。所以在他們看來,既然兩匹馬能同時拉一輛車,為什麼還要非要選擇一匹馬拉車,而且對於投資人來說,下注兩匹馬拉的車,應該比下注一匹馬拉的車風險更小?
但千萬別搞錯了,要知道,在你的初創公司成立之初,投資人押注的只是在拉車的馬,不是車行駛的地帶,也不是拉車競賽本身。
3、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
對所有向我征詢過意見的創業者,我都這樣告訴他們:「做一切公司需要你做的事。」無論從哪方面看,這話都是真諦,招聘也不例外。
重點不是誰能想到創意,你首先要搞清楚公司需要哪些技能,然後問自己,我有沒有這些技能?
如果你有,再好不過了!要是你沒有,就得招兵買馬,尋找資源彌補你不足的技能,集大成為你的公司貢獻當前所需的大部分技能。現在,你最看重的不應該是自己能否讓這些技能支持者成為公司員工,或者聯合創始人。你要打造一個創業團隊,只要團隊表現得有希望成為一支有凝聚力、有雄厚實力的隊伍,任何需要做的事都不在話下。
因此,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你具備某些技能,你的聯合創始者擁有形成互補的技能。集眾人之力,你得到了一支強大的創業團隊。投資者們自然會這樣看。
不做獨行俠固然好,可是哪種情況屬於創業者太多?
再次聲明,我不認為這個問題有統一的正確答案。要考慮很多方面。
共同創業的夥伴越多,重要創業成員跳槽的風險就越高,甚至可能在你最需要他們的時候棄你而去。
廚子多了燒壞湯,說的就是這個理。
用喜歡單打獨斗的狼來比喻,你覺得把一群狼聚在一起能有多少額外收益?
我說的這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條,信不信由你。群狼作戰從來都只有一種超額收益。你應該保證團隊行動能得到這種明確的額外收益,它不僅需要個體貢獻天資、擺正心態,還要讓公司亟需亟需的綜合能力。如果你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集結大隊人馬無異於招來災禍。
我最近發現最詭異的一件事就是,很多公司都有聯席首席執行官。我不確定投資者怎麼看這種現象(我確實認為需要向一些公司了解情況),但我想不到一個初創公司應該幾人分享首席執行官職位而不是一人主事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在創立公司的.現實操作中,不會有情感因素的容身之地。
回到眼下的主題,這個問題根本沒有什麼真正意義上的正確答案。
舉個例子,印度房地產初創公司 Housing.com 有 12 位聯合創始人(對!你沒有聽錯,就有這么多人)。就是這樣一家曾經被視為前程似錦的公司,也曾有一段時期每況愈下,險些走上絕路。在那樣的危急關頭,聯合創始人眾多並沒讓公司雪上加霜。倘若多位創始人還來添亂,這家初創公司又怎麼會成功募得幾輪相當可觀的投資?
創始者的人數問題弄明白了,接下來的問題是——股權要怎麼分配?
「軟體即服務(Saas)」 融資平台 Gust 推出了一款簡便的小工具,能幫助你判斷聯合創始人的股權怎樣分配才合適。這類平台甚至可以更進一步,解釋他們的框架和分配股權的計算器採用了什麼方法運行。
可能我說的不對,但我就是覺得,這純屬瞎扯!
無論是 Gust、AngelList 還是 Techcrunch 的股權分配計算器,即使它們都是十分出色的工具(因為你會得到「馳名」來源的數據和分析指導),最得當的股權分配結果也應該讓所有參與方都感到滿意。
作為初創公司的創業者,你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創業團隊同心協力,朝著公司發展壯大的目標奮進。一旦你執掌公司CEO的帥印,這份責任就變得更為重大。如果團隊成員感到自己努力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認可,沒有體現應有的價值,你就無法完成這項任務。哪怕他們被迫同意以某種數學模型分配股權,你也無力擔此重任。
那麼,聯合創始人怎麼分配股權才算得當?你們應該像專業人士、像朋友一樣共同拿出解決方案。尊重每個人對公司的貢獻,找到一種適用於所有創始人的模型。
;⑶ 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怎麼確定
可以按 6:3:1、7:2:1進行分配。這樣明顯的股權梯次,才能形成貢獻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權、話語權。
2、在創業初期需要一個力排眾議的老大,因為初創公司在沒有很多資金的情況下,市場反應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內部最好防止內耗的產生,因為這不利於初創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⑷ 股權分配原理
創業就離不開合夥人及股權分配的話題,那比如新東方合夥人就是3駕馬車、復興4個合夥人、騰訊5虎、小米8個合夥人、阿里巴巴18羅漢:但在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紐交所掛牌上市。阿里巴巴IPO後股權架構為,馬雲7.8%、蔡崇信3.2%、軟銀32.4%、雅虎16.3%、其他40.3%。
找合夥人這件事情,考驗你對創業方向的思考深度。如果你戰略想不清楚,其實你找不對人,你也不容易說服人。你的戰略想得越透,你對所規劃需要找的人的描述就越清楚。
其實做企業,就是一個不斷進行「股權分配」、「股權激勵」、「股權運營」的過程,股權就是企業的根!自從你開辦公司成為老闆那天起,不管是凝聚合夥人,吸引優秀人才,激勵優秀員工還是進行融資、投資、股改、掛牌或上市、重組或並購,不管是開疆拓土還是構建版圖,股權一直與您同在!
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提高管理。核心團隊持股並不等於公司的團隊持股,公司的團隊可能有七八個人,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是創業者,可能創業者只有兩三個人,所以讓真正的創業者去持股。
1.合夥人合夥創業第一天,就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合夥人股權設計);
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資金,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天使融資);
3.公司有三五十號人,要激勵中層管理與重要技術人員和公司長期走下去,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員工股權激勵);
4.公司需要招兵買馬、跑馬圈地,加速發展,引入A輪、B輪、C輪投資人,……IPO時,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創業股權融資);
5.公司足夠NB,做到BAT的體量,需要把大公司做小,把老企業做新,也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孵化器、阿米巴經營)。
股權:企業的所有權,包括收益權、增值權、表決權、資產所有權等。
股份:所佔股額的收益權。有時常常將股份和股權混為一談。
股權與股份最大的區別是:
股權一般是在工商登記的實股股東,公司在辦理很多變更時,需要所有的實股股東簽名。
股份一般不需要登記注冊,多數是與大股東簽訂契約,明確其擁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通常沒有實股股東的表決權,也不太參與實際的決策。
有限責任公司 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注冊資本 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
建議創業公司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這樣在法人治理的結構設計上比較靈活、簡單、直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喪失了靈活性,初創企業最好不要直接設立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以 實繳出資比例 分紅,公司法也允許全體股東作出另行規定。公司表決權若沒有另行規定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個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 認繳出資比例 ,但是分紅權是以實繳比例分紅。
為解決資金股、資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資不同而引起的股權不平衡,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同股但表決權和分紅權不同。
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的比例屬於公司股東協商的范疇。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和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是也有例外。從實踐來看,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只是公司發展的基礎,公司的良好經營離不開各種條件或資源的整合。
從法律上講,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佔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即使約定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不同,對公司債權人而言,也不會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影響。因此,這種約定不是規避法律,都屬於公司股東內部的事兒。
股東認繳出資後,大家根據認繳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將股權一劃分,就按這個持股比例確定分紅比例。
你的公司是否就是這樣做的呢?
從公司發展和股東公平角度講,實繳出資多少才更重要,而不是認繳的多少。因此,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按照股東實際已經繳納的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
有原則就有例外,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按照商業規則可以自由靈活地作出約定,即「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在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員工和投資人的股權架構設計中,要有一個核心大股東,特別是創始人在初創期應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既出資又出力而全職創業的人,與只出資不出力或只出資但不全職創業的人,在表決權設計上應有不同。前者對公司的情況了解更全面,更利於作出正確的管理決定,猶如「讓聽得見炮聲的人做決策」。
同時,表決權大小的差異化設計,也進一步體現人力股和資金股對創業公司的貢獻值的不同。
再進一步,股東也可以約定預留一部分分紅給公司員工。當然,這也可以放在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實施股權激勵時進行。
那在公司發展過程中離開不了市場資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和人脈資源等各種資源,股東完全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而是 結合股東實繳出資額以及各自掌握的、對公司發展需要的優勢資源,確定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中行使表決權的比例。
要特別提醒的是,股東會議表決權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的,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記載。這就是那句經典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股東分紅權和公司增資時優先認繳出資權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的,全體股東約定即可,而並非必須記載在公司章程中。
因為創始人合夥創業,有的提供資金,有的提供場地,有的提供技術能力,有的提供銷售渠道,有的提供融資資源。各個創始人提供不同的貢獻,各個貢獻性質不同,似乎完全無法等價對比。如果沒有明確的標准,很難說研發就比銷售更重要,也很難說拉來投資的工作就比提供辦公場的貢獻更重要。所以創始人之間如何分配股權,往往成為一個難題,往往不得不用「拍腦袋」的方法劃分比例。
(1)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2)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購買股票的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3)非全職投入本公司創業的兼職人員,哪怕技術NB,也建議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給予大量現金,或者發放少量股權(股權來源於期權池:常規的做法是預留10—20%的期權池,滿足3-5年的激勵需求,後期再以3-5年為一個激勵周期,不斷增發新的激勵措施。),而不是按照合夥人的標准配備大量股權。
員工期權激勵,會經歷四個步驟,即授予、成熟 、行權 、變現。公司的期權池,10-30%之間較多,15%是個中間值。公司總池子確定下來,再綜合考慮他的職位、貢獻、薪水與公司發展階段,員工該取得的激勵股權數量基本就確定下來了。同一個級別的技術大拿,在VC進來之前就參與創業、在VC進來後才加入公司、在C輪甚至IPO前夕加入公司,拿到的期權應該設計成區別對待。另外,公司也可以給員工選擇,是拿高工資+低期權,還是拿低工資+高期權。
(4)早期普通員工不宜發放大量股權,這些員工最關注的是漲工資,並不看重股權。早期員工流動性也大,股權管理成本很高,激勵效果有限,甚至起到反作用。
(5) 別把持股多少誤當控制權的唯一要素: 公司控制權需要的是綜合設計,不僅僅是持股比例,更要看到股權背後的各種特別安排。
公司的控制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董事會層面的控制權、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控制權。
公司控制權設計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合夥人的具體特定需求、股東在股東會的表決權、董事會席位、經營層面的管理等因素,並結合每個公司所處的行業、地位綜合考量,為公司量身定製的最佳方案。千萬不要 靠參考模板,小心模板會害了你。
1、充分利用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廣闊空間,嘗試將表決權與股權比例分開;
2、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規定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由創始股東團隊或核心創始人提名或委派。在董事會層面,股東之間可約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並記載於公司章程,進而對公司及所有股東產生約束力。
3、對於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比如出讓控制權、重大人事任免等,可規定須核心創始人同意方可通過。
4、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或採取表決權委託。
5、在公司引進資本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了解投資人的戰略,制定應對方案。當然,公司長期聘用深諳股權的律師進行風險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股權是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項通常是基於股權由股東(會)決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資等。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包括絕對和相對控股: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持股達到67%,也就是達到三分之二,公司決策權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權;而相對控股權往往需要公司創始股東為持有公司股權最多的股東,與其他股東相比可以保持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力。
法律依據在於:根據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會的普通表決事項,多為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權通過,而少數重大事項(如公司章程修改)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掌握了控股權,就能夠控制股東(會)決策,進而控制公司。
注意事項: 公司初創時期,最好避免容易導致僵局的股權比例設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盡管50:50和65:35這樣的股權結構設置往往是對股東作用或影響力的一種真實反映或者是對現實的一種妥協,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平安無事,但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往往會發生共貧賤易共富貴難的情況,利益分配的沖突日趨明顯,小股東可能會行使投票權否決公司重大事項,使公司喪失船小好掉頭的決策迅速的優勢。
同樣,類似於40:40:20的股權比例設置可能會導致二大股東都希望聯合小股東控制公司股東(會)決策的情形,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也面臨小股東聯合易出現僵局的可能性。
熟悉境內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可能明白,董事(會)與股東(會)是相對獨立的,公司股東(會)往往無權直接干預董事(會)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經營決策的權力。所以,公司的控股權和公司運營的控制權並無必然聯系,尤其是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權往往在於公司的董事會。
對於未上市的境內初創公司來說,股東往往與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臨這樣的沖突,但是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投資人往往會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會的構成會發生變化,此時就需要創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等掌握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①公司董事
公司的日常經營事項,主要由公司董事(會)來決定。一般情況下,公司很少需要開股東會,所以也很少通過股東會的控制權來參與公司日常經營,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進行融資)的時候才召集一次股東會或者要求股東簽署決議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會,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核心創始人可以佔有公司董事會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決策效果和決策效率。
注意事項: 控制董事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罷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體現在董事的提名和罷免上,如果創始人之外的公司股東沒有提名或罷免公司董事的權利,這些股東也很難插手爭奪公司的控制權。 但現實中,公司的投資人往往要求董事任免權,而公司往往也需要創始人之外的董事助力公司的發展,所以創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會的人數以及創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數。
創始團隊在公司初期控制2/3的董事人數,而在後期最好能控制1/2以上的董事席位,公司盡量將外部董事席位留給對公司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投資)人,隨著外部董事的增加而擴充董事總人數,盡可能保持創始股東對董事人數的上述控制比例。
比如京東的招股書顯示,京東的董事會為9人,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以及DCM分別有權任命一名董事,而劉強東及管理團隊則有權任命5名董事,並且有權任命董事會主席。
董事會席位來看,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與其他股東在董事會的投票權為5:4,劉強東在董事會在投票權過半數,在董事會重大問題上應是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擁有主導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在董事會與股東會都有絕對的發言權,從而牢牢的把握公司的控制權。
創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個法律知識是股權與投票權是可以分離的。 現實情況中,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壯大,創始人股權將被不斷稀釋,很難一直保持公司的絕對控股權。為了繼續維持公司的控制權,可以將其他部分股東股權中的投票權分離出來,交給創始股東行使。
投票權從其他股東的股權中分離出來,主要有以下四種體現行使:
有些公司一開始創始人是控股的,但由於後續不停融資、增發股票,(據統計:很多比較好的互聯網公司到了上市時,創始人股權投資剩下20%左右。)這時,控制人則會面臨不控股的情況。比如如京東上市前,通過投票權委託制度,劉強東持有80%公司股權,牢牢控制京東。
再比如阿里巴巴與萬科:
股權相同:
1、股權高度分散、創始人運營團隊占股很少
2、都搞過事業合夥人制度
然而2家公司控制權卻大相徑庭。馬雲運用事業合夥人制度(董事提名權+投票權委託)牢牢控制,而萬科一直遭受外部挑戰,去年年底的股權大片到現在還沒有結束。
其核心內容:在股東會董事會上的決議,大家要事先協商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則以某個股東意見為准。
有限合夥持股,創始人(作為管理合夥人持有很少權益但)控制有限合夥持有公司的投票權;
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或「牛卡計劃」,或「雙股權結構」)
注意事項,在融資節奏上要把控好,創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資的節奏。企業早期融資的估值和股價比較低,隨著公司發展壯大,公司的估值和溢價越來越高,融資對創始人股權的稀釋效應會有遞減的效果。但是,資本對企業擴張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資市場瞬息萬變,創始人需要仔細衡量和規劃,什麼階段需要融多少資,以維持公司穩健的資金流,同時兼顧與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
通常這樣約定:(如:創始人一共10個投票權,其他股東一股一個投票權;極端情況如京東上市後劉強東1股20個投票權,國外有些互聯公司上市後1股70個投票權)即公司創始人和高管持B類股票,投資人持A類股票,B類股票每股表決權等於A類股票10股的表決權。
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機構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創業團隊持有;
A序列普通股與B序列普通股設定不同的投票權。
美國上市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結構來維持公司創始團隊的控制器,比如, Facebook、Google與網路等企業都將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個投票權,B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0個投票權。近些年上市的京東、聚美優品、陌陌都是採取的這種AB股制度。根據京東的股東協議,劉強東及管理層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權,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雖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於有雙層投票結構保護,其投票權能確保股東會上重大議案有絕對的發言權。
投票權與股份份額並非一一對應或不可分離,創始人可以通過上述四種方式爭取控制其他股東的投票權,讓渡出投票權的股東基於對創始股東的信任或依賴很有可能會同意這樣的讓渡安排,從而維持公司穩定的控制權。例如,創始人股東通過其控制的持股平台實體(如有限合夥)間接持股(如員工激勵或公司的小額投資人的股權),可以實現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下圖就是一個典型的創始股東通過員工持股實體控制激勵股權的情形。
股權的背後,體現的是責權利,因此,股權架構設計要明晰股東各方的相關責權利,如合夥人的責權利、投資方的責權利,並匹配到位。股權架構設計要為未來的核心人才與骨幹預留股權激勵的空間。 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東西是什麼,是資源、技術、資金、還是人?什麼樣的東西最重要,就要讓什麼佔大股份。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少量股權可以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而且激勵效果特好。在這個階段,員工也不再關注自己拿的股權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資人估值或公司業績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錢。
那在不同的商業模式中,每個合夥人的重要程度與貢獻顯然是不同的,股權應是不同的。比如,平台型、重運營的公司,COO的重要性可能遠大於CTO、CFO、CMO等;技術導向型的公司,CTO可能是最重要的;融資需求型的公司,CFO的可能更重要。 合夥人的整體收入=基礎年薪+績效年薪+股權。
創始人期限:每個創始人,包括你自己,都設定4年的股權兌現期,以及1年的最短服務期。
業務主管股權(0.5-2.0%):4年(或2年)的股權兌現期,根據情況確定最短服務期,以及股權兌現加速機制。
創始人持股比例代表的權力:
67%公司完全控制權(有權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資擴股)
51%相對控制權(對重大決策進行表決)
34%一票否決權(董事會的決策可以不同意)
1,投資人的持股不建議超過30%;
2,創始團隊開始持股的不能超過3人;
3,初創團隊中大股東能保持不低於60%的股份,因為低於50%的股權經不起稀釋;
4,初創公司的股權設計:
1)忌諱江湖方式處理,結構與利益不明細;
2)忌諱股權平均或分散,沒有「帶頭大哥」作為決策中心;
3)忌諱股權比例配錯,非關鍵人員擁有大股權比例。
1、全職創業合夥人-限制性股權
①與股權有關的分配方式:項目提成、虛擬股票、期權、股權。
②創業團隊一開始應發限制性股權。
首先:是股權;其次:有權利限制(股份必須跟創業合夥人全體服務期限掛鉤,分期成熟)
2、股權分期成熟
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①每年成熟25%。
②滿2年成熟50%,第3年成熟25%,第4年成熟25%(避免團隊短期投機行為,如「小米」)。
③第1年成熟10%,第2年20%,第三年30%,第4年40%(時間越長,股票兌現越多,如「360」)。
④第1年成熟20%,剩餘股權在3年內每月成熟1/48(較精確)。
國外常見的:5年成熟,干滿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1/48。
以上四種模式對團隊不同導向,實操時還應按需選擇。
因為創業項目在成長階段總有一些更替,如果發現合夥人已經跟不上公司的成長節奏,需要引入技高一籌的合夥人,老合夥人很可能需要「出局」。
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夥人有權股權溢價/折價回購離職合夥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權。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對於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高額的違約金。
①股東購買時原購買價格一定溢價。
②離職時公司凈資產。(重資產公司較適用)
③公司近期融資估值折扣價。(互聯網等輕資產公司)
基於兩因素考慮:從公平合理角度考慮,通常互聯網公司估值通常水平較高,且投資人的角色投資公司的未來估值而不是當下真實市值;從公司現金流壓力考慮,若完全按照公司估值回購,很可能融1、2KW,若一個重要合夥人離職,可能融資款還不夠回購創始人股權。
可能會使創始股東個人承擔較大的個人風險:
第一、中國公司法雖是認繳制,不代表認而繳股東出資到位之前,相當於股東一直欠著公司一大筆錢。
第二、若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對外負債人,股東要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風險。例:若公司注冊資本五千萬,認繳的情況下,創始股東仍欠著公司五千萬 ,只是早繳晚繳的問題 。
第三,若公司對外有重大負債,股東要以5千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對於非資金驅動型、資源驅動型公司,大部分是人力驅動型這種互聯網企業,互聯+/+互聯咨詢企業,建議注冊資本一開始一百萬為限,如果後續資金不足,可通過股東借款。之後可以通過股東增資或外部融資來解決資金問題。
假如合夥人裡面特別是技術人員,後面增資的時候常常沒有錢,但是他們又特別重要,如果直接稀釋又不能調動積極性,這個時候一般要怎麼處理。
對於這種互聯網相關企業,最重要、最值錢的財富是技術開發人員。對技術開發人員拿股票,分兩部分付出對價:第一、是他們拿出一部分現金,第二、貢獻時間、腦力,這主要是技術,對技術人員,錢不應成為他們拿股票的障礙,可以通過團隊持股計劃或注冊資本本身不高的情況下,把他們的股權給到位 。
對核心技術人員,主要是人力資本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的意義:第一、可按照第一投資人的估值然後 甚至低於其他 人價格拿股票;第二、約束,股票給到位的情況下 這些股份要分期成熟 ,要全職投入,不能從事同業競爭,開發這些產品專利應屬公司職務作品等等要加進,所以技術人員是否能拿出錢不應成為他們拿股票的障礙。
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百萬,投資人願意出100萬買10%的股份,那麼公司估值為1000萬。現在公司為兩百萬的資產,今天投資人進來,明天你就將公司清算掉,那麼投資人只能拿到20萬。
所以許多投資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公司如果要清算,第一需要投資機構同意,第二要拿出投入的投資,第三還要拿出投入的投資收益。
如果公司注冊資本是一百萬,假設凈資產也是一百萬,當公司的估值達到一千萬時,這時候投資人出100萬買10%的股份,就意味著每股的價值翻了十倍,我買一股需要一塊錢,投資人進來買一股就需要十塊錢,這就是溢價。當溢價發生時,你就賺了投資人九塊錢。
如果你注冊資本直接放到一千萬,恰好公司估值也是一千萬,這時候理論上就不存在溢價,你們是同股同價,你與投資人的區別只是認繳與實繳的區別。說的再長遠一點,你想拿回公司的分紅必須把九百萬的認繳全部實繳以後才能拿到,當然你也可以用未來公司賺的錢來填補這個空檔,那就意味著雖然現在沒有掏錢,但是你在用你未來的收益和現在的投資人進行同股同價的安排,你讓步的實際上是你未來的收益。
如果注冊資本是一百萬,而不是一千萬,同樣是10%的股權你獲得的一百萬,其中絕大部分的資金是溢價,而歸屬於整個公司,因為注冊資本低,而估值高,所以你賺了投資人的溢價。
⑸ 合夥創辦公司,創始人股份如何分配
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的,比如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就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協商分配,每個公司不同,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請以實際情況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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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份制公司股權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注意事項有:
1、股權平均分配:大家共同承擔風險和利益,但是無法保證公司的管理效率;2、創始人佔67%以上的股權:創始人擁有絕對的話語權,能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可能變成獨斷專橫;3、創始人佔51%以上的股權:能保證創始人大股東地位的同時保留了其他股東的話語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股權分配方案後需要簽訂合同,按章程行事,避免後續糾紛。
拓展資料
一、 股權結構關鍵點
1.創始人:作為公司的創始人,要把控公司的發展方向,在決策中起到關鍵性作用,提升經營管理的效率,需要對公司的控制權;
2.合夥人:和創始人合夥經營公司,主要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日常運作,要成為一個凝聚力強的團隊,需要對公司的經營權和足夠的話語權;
3.投資人:一個發展良好的公司少不了對投資人的吸引,要促進投資者的進入,保證投資者的優先權;
4.核心員工:關鍵員工都是公司所擁有的人才,為了激發他們的忠誠度和創造力,要保證核心員工的分紅權。
二、 小公司股權分配方案:
擬定方案需注意:
1. 關於合夥人:在考慮股份問題的前提,確定合夥人,判斷是否能長期做合夥人,是否能一起共同進步,這個比股份問題更重要。
2. 關於大股東:是一股獨大還是多人平分,土匪意見在早期還是需要創始人有一定獨裁,也就是需要有單一大股東
3. 關於出資額:在分股份的時候,所有股東都得出錢,合夥人之間不要有乾股。
4. 關於留人:留人不能單靠股份,對於人才激勵形式可以多樣些,而且對於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勵效果不一樣
5. 關於期權:在股份之外,期權也是一種考慮形式。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未來某個時間某個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
⑺ 創始人應注意哪些股權問題
第一,創始人絕對控股、核心創始團隊人員按貢獻比例持股——團隊內部控股比例要科學設計,作為團隊中的靈魂人物和精神領袖,騰訊眾創空間創始人要絕對控股;核心創始人員,依照每個人的貢獻大小設計控股比例,貢獻也就是能力,資源,渠道,奉獻的時間,創造的業績等等。
第二,反對均股制——共有等於沒有,均股制會導致團隊中缺乏真正的決策人,而管理的本身是實踐,所以均股制的案例多數都以失敗告終。
第三,反對財務投資人控股。
第四,深度捆綁上下游產業投資人——上下游產業投資人會帶來資源、核心技術和人才,具備資源整合能力和協同能力,初創團隊需要的就是小錢、大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