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易中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㈠ 股權轉讓日與股權協議生效日一樣嗎
不一樣,協議通常是簽字蓋章後生效,當然也可以附加生效條件。股權轉讓日一般是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股權交割日,或者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
㈡ 股權轉讓基準日一般是什麼時間
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㈢ 股權轉讓的基準日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㈣ 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按照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生效日指股東名字載入公司股東名冊之日。如果再嚴格一點,滿足前面那個,再加上工商變更股東登記之日。看你們合同自己怎麼約定。所以要寫清楚。有些約定,轉讓股款之日也可以的,那樣就可能構成隱名持股。
㈤ 股權轉讓有什麼時間限制嗎
股權轉讓有時間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㈥ 股權轉讓基準日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㈦ 股權轉讓基準日
法律分析: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變更日期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