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幹活怎麼分配股權
⑴ 三人合夥工作,一人出資,兩人幹活,那麼股份如何分配
三人合夥工作,一個人出錢,另外兩個人幹活,只有出錢的那個人有股份換成股份,換句話來說他佔100%的股份,幹活的人沒有股份。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不能以個人勞務出資占據股份,就是說合夥開個店鋪或者開個公司,你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也可以以土地作價,可以出錢可以出設備,但是出力不行,以勞務出資是不可以的,是不受到承認的。
正因為勞務沒有辦法評估,所以不允許個人以勞務出資占據工資股份,人家出了100萬,你和張三個人給公司勞動一年,然後你說我一年工資50萬,他一年工資也50萬,那這樣我們占據25%股份。然後出資100萬那個佔50%股份,憑什麼呀?你沒有辦法證明你的勞動價值就是50萬,所以為了避免這個糾紛,就不要與個人勞務出資入股。
⑵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該如何分配股權呢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是讓人非常苦惱的,因為這個時候大家都不知道怎樣分配股權,怎麼樣分配才會更加公平,也是大家都很煩惱的問題。那麼,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1.職能越大的人,股權比例越高
如果三個人初創公司,一個負責公司的內容,一個負責公司技術,一個負責去銷售大家的資歷都是差不多的,這個時候應該怎樣分配股權,可以依照這個標准。我們可以給每個人的職能排序,從高到低可以排為技術市場跟銷售,也可以在短期,中期跟長期給他們的比例排序,越長期的人比例越高,職能越高的人比例也越高。這樣的分配方法非常公平。
一定要制定嚴格的制度,防止發生沖突,不要輕易作出變動。
⑶ 兩人出資一樣怎麼分配股權
一、正面回答
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二、分析詳情
股權比例一般按出資份額分配,評估一下各自出資的價值、場地、經驗這些怎麼估值是需要商量的,需要一致認同。公司法允許股權分配實行公司自治原則,怎麼分配都不限制。考慮經營風險,可以先確定一個分配標准,然後附加條件,約定在什麼條件下調整股權。在前期貢獻大的一方可以多分點股份,然後後期按經營成果適當調整,約定一方到時以什麼代價出讓多少股份。這些約定寫進股東協議就可以了。最後建議預留30左右的股權做為以後的追加和公司的再投入。
三、股權怎麼分配利潤
按投資佔比分配,公司分配股權,一般可以依照注資佔比分配;按奉獻大小分配,公司分配股權,一般可以依照奉獻大小分配;按公司股東崗位分配,公司分配股權,一般可以依照公司股東崗位來分配;按協議承諾分配,公司分配股權,一般可以依照協議約定來分配。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⑷ 股權怎麼分配最合理
股權分配的核心是公平公正,首先將股權分成資金股權部分和經營管理股權部分,股權分配時注意實現股權價值的最大化,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項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⑸ 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一、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1、股權按出資比例分配比較合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等重大決議,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權轉讓應該注意哪些情況
1、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而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此時股東股權轉讓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購,還是通過臨時決議同意股東轉讓股權,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對這一條,本人認為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權處分的股權不能限制轉讓,如有限制是無效的,但對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是可以的);
2、公司控制股東擬轉讓股權,為保護其他股東利益,公司最好進行審計、評估,以免大股東侵害其他股東情況發生,亦需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大股東進行定性、評價;
3、公司對外投資的股權欲轉讓的,須經董事會乃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作為公司大事項對待,應經審議作出決定。
⑹ 一個出錢,一個出力,如何分股
股份按照55分成。前三年每年利潤百分之五十拿來分紅,出錢方拿7成(具體由二位自己協商)
剩下一半利潤作為公司發展資金,原投入資金不準撤。
三年後55分成。公司發展由你們自己而定·具體由你們自己商量
前三年不平等分紅,一拿出資金方,確實拿自己的錢去冒風險。因為你們是一方出錢一方出力。
另外,也是為了保護出力方不會因為有錢之後而把出錢方撇開,從而造成合作流產,也印象兩人之間的友誼。三年百分之50的利潤囤積,可以補充出力方以錢分紅少而受損失。因為出錢方原始投入也有一半歸你所有,我想這樣是最合適的。
⑺ 兩個人合夥干燒烤,一個人出錢,另一個人出錢出力,如何分配股份
分配原則
1、看出資
創業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須要有錢,有錢好辦事。如果空對空,事情是很難辦的,所以,啟動資金非常珍貴。
初期情況,出資就顯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個項目,需要500萬,我出200萬你出100萬,那我們的貢獻是不一樣的。
假設我們資源差不多,我出200萬的話,可能佔40%的股權,同時可能又擔任其他的角色。
2、要有人做"大頭",梯次明顯
帶頭大哥最好是CEO或者創始人,他要有比較大的股權,但同時他也要有更多的擔當。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創始人應該擁有足夠的話語權(股份應該至少在50%到60%以上),這樣才能夠主導整個團隊健康發展,當然他必須要有足夠的影響力和技能,否則光有錢是沒用的。
對於借用外部大筆資金來創業的企業來講,一定要明白企業的投資者和企業的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不要讓不懂行的投資者過多地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
帶頭大哥要拿比較大的股權,比如說按6:3:1、7:2:1這樣明顯的股權梯次,才能形成貢獻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權、話語權。
3、看優勢
創業過程中,無非就幾個資源:資金、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個人品牌。
一定要充分評估在創業的不同階段——初創,發展,成熟,出現的變化。
在創業的不同階段,不同人的貢獻是有變化的,需要綜合考量,不能一下子覺得,這個人運營好像挺不錯的,就把那15%給他。
等到項目的運行過程中發現他的能力也是一般般,想把其到手的肉再重新分配,基本上就非常難了。
所以在創業初期,不建議把股權分足,應該給股權調整預留空間。
比如說,COO本來應該拿15%,CTO是20%的,可以把每個人的股比都先降5%下來,放在股權池裡。
合夥人之間進行約定,我們還有這些預留,以後會根據項目開展的不同階段,每個人的不同貢獻進行股權的調整。
4、預留股權
現在大家都去創業,招人就非常難。如果你在招人的時候沒有跟人家講,我給你多少的股權或者股權激勵,一般他是不會輕易來的。
不能為了刻意追求合夥人的結構硬拉一個人來做CTO,但是如果項目已經開始,但還差一個CTO,或者CFO,這種情況下一定要預留股權出來,用來吸收新的合夥人。
一般來說,預留的部分可以放在股權激勵池裡,新的人進來之後再分配給他。
創業項目最終IPO的時候,CEO如果能有10%的股權就不錯了。所以在融資的時候一定要適當的預估。
退出機制
股權授予制度是一劑良葯,一般選擇按年授予,當然也有其他的授予方式。
打個比方,A、B、C合夥創業,股比是6:3:1。做著做著,C覺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還有10%的股份,如果項目做起來了,他等於坐享其成,這樣對團隊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這個時候,就可以實行股權授予制度,事先約定,股權按4年授予來算,我們一起干四年,預估四年企業能授予完成。不管以後怎樣,每干一年就授予25%,C干滿一年整離開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剩下的7.5%有幾種處理方法。
第一種,強制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第二種,以不同的價格按公平的方式給A和B,這樣A和B還可以重新找一個代替C的位置。
當然授予機制也是有界限的,有些情況股權不授予:
主動離職:股份必須讓出來。
自身原因無法履職:股東因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體,能力問題,操守,觀念,理念不一樣等原因不能履職的,或者故意傷害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要把股份讓出來。
繼承、離婚等: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會遇到比如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等情況,這些都會導致合夥人退出,創業團隊應提前設計法律應對方案,可以減少對項目的影響。
哪些人不應該成為合夥人
都說"請神容易送神難",我們創業者應該慎重按照合夥人的標准發放股權。
那麼哪些人最好不要成為合夥人呢?
(1)資源承諾者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
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權綁定。
(2)兼職人員
對於技術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發放少量股權。
如果一個人不全職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創始人。
任何邊干著他們其它的全職工作邊幫公司幹活的人只能拿工資或者工資"欠條",但是不要給股份。
如果這個"創始人"一直干著某份全職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風投,然後辭工全職過來公司幹活,他(們)和第一批員工相比好不了多少,畢竟他們並沒有冒其他創始人一樣的風險。
(3)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
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
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
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
因此,天使投資人股票購股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這種狀況最容易出現在組建團隊開始創業時,創始團隊和投資人根據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投資人不全職參與創業或只投入部分資源,但卻占據團隊過多股權。
(4)早期普通員工
給早期普通員工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
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認為公司是在忽悠、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比如,B輪融資後)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5%股權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且激勵效果特好。
不可忽視的細節
Q1 有的合夥人不拿或拿很少的工資,應不應該多給些股份?
創業早期很多創始團隊成員選擇不拿工資或只拿很少工資,而有的合夥人因為個人情況不同需要從公司里拿工資。
很多人認為不拿工資的創始人可以多拿一些股份,作為創業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
問題是,你永遠不可能計算出究竟應該給多多少股份作為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
比較好的一種方式是創始人是給不拿工資的合夥人記工資欠條,等公司的財務比較寬松時,再根據欠條補發工資。
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解決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有的合夥人為公司提供設備或其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專利、知識產權等,最好的方式也是通過溢價的方式給他們開欠條,公司有錢後再補償。
Q2 如何應對合夥人退出公司,但是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
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
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
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Q3 合夥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
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業用他們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但是,合夥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沖突;在股東協議約定,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沖突,以股東協議為准。
Q4 合夥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
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
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
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
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
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
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
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Q5 合夥人離婚,該如何處理股權
近年來,離婚率上升,企業家群體離婚率又可能偏高。婚後財產的處理,包括股權,都是棘手的問題。離婚事件,影響的不僅有家庭,還影響企業的發展時機,比如土豆網。
婚姻還很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原則上,婚姻期間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是夫妻雙方可以另外約定財產的歸屬。
因此,配偶之間可以簽署"土豆條款",約定配偶放棄就公司股權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出於對配偶婚姻期間貢獻的認可,也為了取得配偶的認可,不至於夫妻關系由於股權關系亮紅燈,七八點有他們自己改造設計的"土豆條款",一方面,確保離婚配偶不幹涉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另一方面,保障離婚配偶的經濟性權利。
Q6 繼承問題
該如何處理股權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為確保項目的有序、良性推進,在公司章程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
⑻ 兩個人合夥開店都出資出力股份怎麼分配
2人合夥開公司股權分配方面,股權平分可能是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分配方法,但是,簡單粗暴的股權平分是萬萬不行的。兩人合夥,7:3或者8:2的股權分配是比較好的選擇與安排。
如果是2人合夥開公司,一定要注意保證老大清晰,才能快速決策,避免出現合夥人一旦產生分歧就致使公司運營癱瘓的局面。
如果老大的持股比例過高,比如持股90%,甚至100%,會讓其他合夥人心理上覺得合夥創業這件事不太值,可能導致老大變成「光桿司令」,甚至團隊不穩的後果。
比如,葯給力兩位創始人分別持有34%和28%的股權,都沒有超過50%,《公司法》規定大部分經營事項只要持股比例超過50%的股東同意即可通過,也就是說,葯給力的兩位創始人只有達成一致,才能共同控制公司。一旦兩人之間出現分歧或糾紛,公司就很可能陷入無法決策,甚至是合夥人撕逼的僵局。
所以,推薦7:3或者8:2的股權分配比例。當然具體股權分配方式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做決定。
⑼ 怎樣進行股權分配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是話語權、控制權、分紅權的依據,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法律默認股權、表決權與出資比例一一對應,但是股東之間有特殊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公司股權分配可在公司章程中確立。
但是,對於初創公司我們要注意避免以下幾種股權分配方式:
第一, 50%VS50%,一刀切的平均主義;
第二, 51% VS 49%,老大離不開老二的表決方式,不利於重大事項的決定;
第三, 50% VS 25% 、 25%,一旦老二老三聯手,老大無力回天。
一般情況下,正規的融資平台都會提供融資咨詢服務,如果企業家自己缺少資金資源,找不到投資人的話,建議你帶著項目去不同的平台上試試,比如明德資本生態圈、鯨准、創業邦等等。
網上選平台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很多平台動則交幾萬塊錢的費用,卻沒有結果。如果把握不準建議來明德資本生態圈試試,明德資本本身就是做投資的,這跟很多平台不一樣,很多平台只是做中介的。
另外,明德還有2400多家合作基金資源,線下活動的對接率比較高,每一期活動都有幾百人參加,近百位投資人會到現場,不少企業獲得了融資,在業內算很靠譜的了,有融資意向的企業家可以試著聯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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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如何分配股權比較合理
股權的分配一般是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出資一樣的一般平均分配,不一樣的就是誰出資較多,誰所佔的股份就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進行分配。合作人之間也可以協商確定,然後簽訂股權分配協議書。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