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增資減少股權轉讓的稅負
㈠ 相對於直接股權轉讓,增資後在股權轉讓可以避稅嗎為什麼
對於企業股權轉讓收益所面臨的高額稅費,我司有個稅收籌劃的配套解決方案,可以幫助股東節省75%以上稅金。合規合法,不影響並購。一般來說企業自身所做的稅收籌劃,基本上都是地方稅務部門採取的先征後返方式,只是將地稅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企業,可能還會涉及二次納稅。我們採用的是核定徵收方式,通過五級累進稅率配合避稅地稅務部門的應稅所得率,可以有效的將稅率做低到4%左右
㈡ 股權轉讓如何避稅
之前看過一個股權籌劃案例:
原股東在稅收優惠地新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其合夥人(LP/GP)。
在標的企業注冊地,將原有股東所持股權,平價或按凈資產價格轉讓至新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
受讓方收購有限合夥企業所持標的公司股權,支付股權轉讓費用至有限合夥企業賬戶。
有限合夥企業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35%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應部分地區可享受稅收優惠,可能是核定徵收,可能是財政補貼,如果是核定徵收可按照10%應稅所得率,繳納3.5%的個人所得稅,並且取得完稅證明
最後注銷有限合夥企業
等於將25%企業所得稅或20%個人所得稅,籌劃為3.5%個人所得稅。
有其他問題可進一步溝通
㈢ 股權變更怎樣避免交稅
股權轉讓中避稅:一、防止重復交稅:採取先增資、後轉讓的辦法避免重復征稅;二、增加交易費用:增加交易費用是財務上的慣常操作方式;三、採取先上市,後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稅;四、不可違法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㈣ 股權轉讓如何合理節稅
稅務機關對「章程約定」掌握的標准必須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
一是在公司設立時章程約定某股東的股權(部分或全部)屬於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只能在公司內部轉讓;
二是在公司設立後發生股權轉讓(受讓方是公司員工,且該轉讓價格合理),在章程中約定,新股東所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屬於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只能在公司內部轉讓。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純粹是為了低價轉讓股權而刻意修改的章程,稅務不予認可!
㈤ 本人在2014年將個人獨有公司80%股權增資擴股給他人,一直到現在注冊資金未入賬,有何辦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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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增資-轉讓-避稅」問題的剖析
通過對增資轉讓現象的分析,揭示其根本目的、特點規律和基本成因,有助於採取針對性措施加強對此類應稅行為的稅收管理。
(一)「增資-轉讓」的根本目的
增資轉讓的根本目的是規避納稅。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的一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計稅成本和股權轉讓價款是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要素,也是納稅人進行籌劃避稅的兩個重點。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先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原始股權計稅成本」包裝為「重組股權計稅成本」,增加股權原值後再轉讓,增加了計稅成本,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達到了不繳或少繳稅的目的。因此,增資是其手段,避稅是其本質。A市地稅局基於對M公司案例的分析得出上述基本判斷,即「增資-轉讓-避稅」。這一結論的正確性限定在四個前提條件之下,即:增資的公司為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方為自然人股東;規避的稅種為個人所得稅;增資轉讓交易運作的特點類同或類似於M公司增資轉讓案例的特點。
(二)「增資-轉讓-避稅」行為的特點規律
以規避納稅為目的的增資轉讓交易一般具有以下特點規律。一是大額性。股權轉讓金額、增資金額較大,股權轉讓金額與原注冊資本的差額以及增資金額與原注冊資本的差額較大。二是突發性。從增資到轉讓的時間間隔較短,原股東擁有增資後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具有臨時性。三是非常規性。一方面是交易程序不符合交易常規。常規的股權轉讓一般為:協商轉讓價格、簽訂轉讓協議、完成轉讓交割、變更股權登記。增資避稅交易則為協商轉讓價格、進行稅收籌劃、簽訂轉讓協議、增資重組、變更注冊資本、完成轉讓交割、變更股權登記。另一方面是關注點不合交易常規。常規的股權轉讓原股東最關心的是轉讓價款是否及時足額收齊,對企業的進一步經營關注度低,一般不再進行生產經營投入。增資避稅的轉讓,其增加註冊資本的目的性很強,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前最關心的是如何增加註冊資本,轉讓中最關心的是如何少繳稅款,所以對即將不屬於自己的企業花費心機進行「重組」。四是不規范性。增資過程存在較大瑕疵,不僅有違反公司登記法律法規的問題,而且在財務會計處理方面常存在違反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問題。如利用不屬於出資人的實物資產增資;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時,授意中介機構高估價格或將已入賬的資產評估後重復入賬;用債務轉增資本等,這些增資往往是賬面富足,實際並無資金或資產流入。五是同步性。股東同比例增資,同比例轉讓,一般轉讓100%股權;增資與收取轉讓款項同步進行,即轉讓價款分期收取,完成增資時收取一定轉讓款,交割時再收取剩餘價款。六是迴流性。增資後貨幣資金出現迴流。如公司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增資後又立即轉出;公司債權人與股東訂立後台協議,債權人先放棄債權,以債權增資後通過往來賬款等不同渠道將資金返還公司或債權人等。
(三)「增資-轉讓-避稅」問題的形成原因
綜合監管缺位、稅收立法滯後、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增資轉讓避稅問題產生的最主要原因。一是工商、會計、審計以及金融等部門綜合監管缺位,造成公司增資等「資本運作」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虛假等瑕疵出資問題普遍存在。如一些公司在金融、驗資等單位的協同下,通過代理機構墊資等「一條龍服務」,實現增資注冊登記,增資後迅速抽逃出資等。監管缺位不僅減少了虛假會計資料被查處的機率,而且縱容了納稅人的虛假經濟行為,甚至形成了「潛規則」,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機會,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二是對注冊資本進行審驗的稅收立法滯後。自然人股東用於投資的貨幣資金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來源是否違反稅法、是否是稅後資產、是否存在偷逃稅行為等,對這些方面進行審驗的稅收法律法規已經滯後於經濟發展,不僅造成稅收政策盲區,而且導致稅源監控關口後移,甚至形成了稅收征管漏洞,為納稅人籌劃避稅提供了空間。三是對股權計稅成本進行確認的稅收法規不完善。股權計稅成本是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要素之一。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自然人股東股權計稅成本如何確認的規定不夠明確,特別是對於「形式上合法、實質上虛假」的出資造成的未出資、出資不全等情況下的股權計稅成本如何確認缺乏規定。同時,對股權計稅成本進行合理調整的規定不夠完善。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雖然「對平價和低價轉讓」問題進行了明確,但對虛假計稅成本缺少明確的定性和定量以及進行合理調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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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如何合理避稅和轉讓企業股權
第一、利用分紅減少股權轉讓退出成本。第二、按出資比例改為優先分紅。第三、離岸公司到境內投資的模式。第四、降低公司凈資產,減少股權交易稅金產生。第五、利用知識產權避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綜上所述,關於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避稅,我們要注意,在進行避稅的時候,股權持有收益和股權轉讓收益進行轉化從是實現避稅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另外,我們在股權變更的時候,主要是需要繳納稅費是包括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印花稅等。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㈦ 如何合理合法降低股權轉讓稅收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方案一直接轉讓股權稅後利潤最少,原因是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二先分配利潤後轉讓股權,未分配利潤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盈餘公積對應部分未能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三先增資再轉讓,未動用資金享受了增加計稅基礎的待遇,未分配利潤和部分盈餘公積按持股比例享受了免稅待遇。
方案四先撤資再增資,交的稅最少,稅後利潤最多,原因是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均享受免稅待遇。
從數據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通過對A公司轉讓股權行為進行不同的稅收安排,甲公司的所得稅從1
000萬元降低到60,甲公司獲得了巨額的稅收利益,直接減少了現金支出,實現合理避稅的目標。但是由於每個企業的股權結構千差萬別,每個方案的可行性也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限制,比如方案二、三和四均需取得其他投資方的支持才能進行,所以在選擇方案時,應針對實際情況加以選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選擇方案的注意事項:
1.上述方案僅適用於公司制企業,如果是個人股東無法享受股息紅利免稅的政策,因此不具有適用性。
2.如果企業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進行先分配後轉讓,也不能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故意錯用企業清算的處理規定,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以達到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目的。
3.企業股東轉讓股權並完成工商變更,即使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也要繳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4.股權轉讓人應當保存好相關的股權轉讓涉稅資料,並以此作為今後稅務檢查的證明材料。
5.由於股權的受讓人再次轉讓股權是以其取得股權的價格作為其股權成本,因此,股權受讓人亦應當保存好相關的股權受讓資料。
6.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行為進行涉稅審查時,將著重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包括對所投資企業的資產狀況、所有者權益等進行審查,對於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予以納稅調整。
㈧ 公司股權轉讓後如何避稅
公司股權轉讓可以通過分配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來降低轉讓對價、或者採取先增資、後轉讓的辦法避免重復征稅、採取先上市,後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稅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