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如何轉讓
『壹』 私募股權可以轉讓嗎
保障資本流通的自由與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就是股權在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不涉及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對於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改變,因此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內部的出資轉讓極少限制,並且不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一致,轉讓即可成立。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也是如此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該條款並無其他限制性規定,僅在最後一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賦予了公司股東更大的自由度,在訂立公司章程時可以做出例外規定。
而外部轉讓則因為會吸收新股東加入公司而改變股東的原先結構,影響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所以對於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權的外部轉讓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有別於原《公司法》的規定,原《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應當經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這意味著轉讓股權的股東被排除了表決權,這樣的規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僅有這個規定,在股權轉讓的實際運作上,並沒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東借口並不知道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者承認知道此事但遲遲不作決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而使股權轉讓處於無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種程度上這實際是限制了股權的轉讓。鑒於以上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進行了程序性的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款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如果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答復的,將產生默認已同意轉讓的法律效果,這就使得欲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至於陷入「欲哭無淚」的境地。但這其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是個關鍵環節。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必須證明其他股東已接到你送達的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並將這送達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來,否則其他的都沒意義。因為有意阻止股權轉讓的股東可以說我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這回事,即使他實際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為在我們這個大力提倡誠信的國家,這樣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發生的。
因此,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用公證這個法律武器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運用公證的證據效力來固定這個關鍵的「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就是一個最好的選擇了。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送達《股權轉讓事項通知書》的證據保全公證,在公證員的陪同下,向其他股東逐一送達該通知書,將「收到通知書」這一事實和「收到之日」這一重要日期用公證的方式固定下來,為自己股權的轉讓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證。
除此之外,我們在公證實踐中又面臨了新的領域。因為《公司法》在股權轉讓中第一次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發生繼承,而這種繼承不僅僅是傳統的財產權的繼承,而且是包括股東所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的權利的繼承。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不僅有財產權利,還有非財產權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貳』 小的私募股權公司如何
法律分析:是指從投資者中籌措資金並以無記名股權的形式投資的公司。作為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是實現"集合投資,專家理財"功能的核心。它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管理運營和到期清算中都要肩負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叄』 私募債券可以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轉讓嗎
1、不可以的。私募和公募是兩個對應的概念,公募對應的是公開市場,而私募指的是私募股權基金,意思是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投資於一些投資標的的投資基金,非公開發行是指向特定少數人發行。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2、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債券私募發行時,籌資人不必將債券公開銷售,而只是由銀行、保險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認購。私募債券發行通常採取記名形式,發行者可較少地公開自己的經營情況。
私募債券不能上市流通,在一定時間內也不得轉讓,到期後轉讓,也只能轉讓給上述投資機構。通常,私募債券的發行量少,常在100萬美元以下。
拓展資料
私募債券的發行相對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私募的對象是有限數量的專業投資機構,如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和各種基金會等。一般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私募的對象在數量上並不作明確的規定,但在日本則規定為不超過50家。這些專業投資的投資機構一般都擁有經驗豐富的專家,對債券及其發行者具有充分調查研究的能力,加上發行人與投資者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沒有公開展示的要求,即私募發行不採取公開制度。購買私募債券的目的一般不是為了轉手倒買,只是作為金融資產而保留。日本對私募債券的轉賣有一定的規定,即在發行後兩年之內不能轉讓,即使轉讓,也僅限於轉讓給同行業的投資者。
優缺對比
優點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缺點
1、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我國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保和信用評級。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差異
1、公募債券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募集的債券,需按法定手續,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轉讓。
2、私募債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
『肆』 私募股權投資公司轉讓必須通過什麼途徑
私募股權投資公司轉讓途徑:整體出售、股權出售、上市、公司回購等。且前述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且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伍』 私募基金股權轉讓程序
法律分析: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私募基金,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沒有程序上的限制。但如果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第一,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該條同時規定,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則視為同意轉讓,並且規定,若同意轉讓的股東未過半數,則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否則也視為同意轉讓。因此,私募基金無論對內轉讓股權還是對外轉讓股權,均可實現退出,只是如果出現同意轉讓的股東未過半數的情形,可能需要30日的等待期。第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這主要是對受讓人的限制而非對轉讓價格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陸』 私募股權投資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私募股權投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增資擴股投資方式
增資擴股就是公司新發行一部分股份,將這部分新發行的股份出售給新股東或者原股東,這樣的結果將導致公司股份總數的增加。
(2)股權轉讓投資方式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行為。
(3)其他投資方式
除了上述兩種投資模式外,還可以兩者並用,與債券投資並用,實物和現金出資設立目標企業的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這意味著法律第一次對「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柒』 私募股權基金能轉讓嗎
私募股權基金對於投資者來說是投資,對相對方而言為融資,能不能轉讓主要看合同如何約定,一般而言有最低投資期限,在約定期限內不可以贖回,但可以約定轉讓,轉讓時可能達不到預期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