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定價低有什麼問題
⑴ 股權激勵價格低於股價是利空嗎
不確定的。
要看具體情況。
有的公司訂立的股權激勵是獎勵性質的,普遍低於當時的股價,目的是讓內部人員有利可圖。
所以,這一般是常態。
關鍵是看這個激勵安排是否利於公司業績增長,如果是激發了管理層、骨幹員工的干勁,公司業績大額提高,改善,就是利好。
反之,套利目的明顯,突出給予內部人在二級市場賺取工資,獎金之外的差價,就不能視為利好,可以判定為套利,搜刮二級市場投資者。如果額度較大,就是利空。
至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走勢,激勵價格的高低倒不是最主要的,業績走向對股價影響更大。
⑵ 股權激勵機制會引發什麼問題
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為了激勵授予者(大部分是管理層)努力工作,以達到上市公司利潤等業績指標連續上漲,對股票來說是利好。可是如果激勵制度的目標太低,股權激勵很容易實現,使得投資者對該股票前景看淡,會抑制股票的表現。還有,股權激勵價格遠超現價或太低,都不是好事
⑶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價格方面有什麼規定嗎比如:最低不能低於多少之類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 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3)股權激勵定價低有什麼問題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⑷ 股權激勵有什麼弊端
法律分析:弊端一:搭便車;通俗講,一般稱之為「小股東不幹活」,也就是說,有些員工成為合夥人之後,其工作動力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減弱了。弊端二:道德風險;這里說的道德風險,就是股權激勵對象通過短期的業績提升,拉高短期的股價,從而達到獲得這個短期利益的目的。那麼我們就在設計制度時就通過合理的設計規避這些缺點。弊端三:利益錯位;合夥人制的目的就是使大家的利益趨向一致、與公司的利益趨向一致。但是因為人的性格不同,能力不同,工作內容也有差異,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這些因素,都會使大家的利益產生錯位。弊端四:吸引力大打折扣;走下坡路的企業股權激勵好有用嗎?虧損企業的股權值錢嗎?這是很現實的問題。想通過股權激勵、合夥人制扭虧為盈,不是沒有辦法,但是非常困難!弊端五:與公司戰略不一致;沒有完美的治理模式、管理方法,適用的就是最好的!但作為企業家、領導者,你一定要明白缺點在哪裡,風險在哪裡,如何解決或控制,要考慮自己、企業能否承擔這些風險。
法律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 堅持改革的市場化導向,注重營造有利於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市場機制。根據股權分置改革進程和市場整體情況,擇機實行「新老劃斷」,對首次公開發行公司不再區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優先安排再融資,可以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同時改革再融資監管方式,提高再融資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具體實施和考核辦法,以及配套的監督制度由證券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權的擬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屬企業擬境外上市的,應在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實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要對股權分置改革做出相應安排,或與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組合運作。
⑸ 股權激勵價格是什麼意思,高好,還是低好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當前,眾多企業在吸引、留住核心人才的過程中,都會考慮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
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行權價格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由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行業不同、所處階段不同、規模和特點也有所差異,所以他們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也不同。那麼,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過程中,應該採用何種方法以確定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
1、股票期權激勵定價法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誒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2、限制性股票激勵定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並未對限制性股票吉利的定價進行規定,根據《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2008年3月17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的相關指導意見:
(一)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事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要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提交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3、股票增值權激勵定價法
股票增值權激勵定價方法應與股票期權激勵定價法一致。
非上市公司
1、資產價值評估定價法
凈資產定價法:1、算出公司凈資產;2、設定公司總股本;3、公司股份價值=凈資產/總股本。
綜合定價法:1、綜合考慮銷售收入、凈利潤與凈資產定價,對它們賦予不同的權重,從而計算出公司的總價值;2、設定公司的總股本;3、公司股份價值=總資產/總股本。
2、凈現金流量折現法
把公司整個壽命周期內的現金流量以貨幣的時間價值作為貼現率,據此計算公司凈現值,並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計算,以此來確定公司的股份價格。
注意:這種方法確定過程較為復雜,對現金流的預估、折現率的選取等需要專業的財務知識以及對行業前景的准確判斷,所以具有上市計劃的公司採用此方法。
3、市盈率定價法
這種方法模擬了上市公司的定價方法,具體如下:
(1)股票價格=每股收益*市盈率;
(2)每股收益=凈利潤/年末普通股股份總數;
(3)市盈率=普通股每股的市場價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的盈利(即股票每股稅後收益)。
其中,凈利潤可以根據公司上一年度的損益表及本年度發生損益的情況進行預測;公司的總股本可以看做是公開發行股票前的總股數。
4、市場評估定價法
(1)確定幾家規模、發展階段和本公司相近的公司作為參考公司;
(2)根據參考公司的凈利潤、凈資產或者現金流量等股價指標算出參考公司相關指標的價值比例;
(3)算出所有參考公司的平均比率,根據本公司的相同股價指標推斷出公司的價值;
(4)設置總股本;
(5)公司股份價格=總價值/總股本
5、組合定價法
將資產價值評估定價法、凈現金流量折現定價法和市場評估定價法組合起來確定股權激勵的估價。
⑹ 股權激勵價格如何定
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就有必要進行定價,即確定股權激勵的行權價格。
股權激勵行權價格不宜過高或過低,可參考最近一輪融資每股價格的一定比例,通常公司在定價時會參考當輪融資每股估值的一定折扣。在公司A輪融資階段,行權價格通常為當輪融資每股估值的10%-30%。行權價格會隨著公司融資估值的提升而相應調整,越靠近IPO時行權價格越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規模的公司預留激勵股權的總量不同,但一般會對激勵股權的總量嚴格限制,范圍通常為10%-15%。
而針對不同崗位的個量,雖無統一行業標准,但可藉助相對科學的計算方法確定。較為常見的做法是以職級體系為參考。
⑺ 為什麼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價格都普遍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
股權激勵價格低的原因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以低於股價的條件給予激勵對象,將公司的業績與員工個人收益綁定在一起,實現長期雙方共贏。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