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需要什麼條件
㈠ 股權出資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用於出資的股權必須是出資人合法持有的,並且可以依法轉讓;用於出資的股權沒有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例如已經被設立了質權的股權就不得作為股東的出資等。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㈡ 以股權出資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不符合條件,如何補證
以股權出資要符合多種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以股權作為出資應具備的條件為: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但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一)已被設立質權;(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
㈢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符合以下哪些標准
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2、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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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條件
股東出資條件如下:
1、用於出資的股權必須是出資人合法持有的,並且可以依法轉讓;
2、用於出資的股權沒有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例如已經被設立了質權的股權就不得作為股東的出資;
3、出資人以股權出資必須已經履行了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用於出資的股權已經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條件規定了哪些條件
股東出資條件如下:
1、用於出資的股權必須是出資人合法持有的,並且可以依法轉讓;
2、用於出資的股權沒有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例如已經被設立了質權的股權就不得作為股東的出資;
3、出資人以股權出資必須已經履行了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用於出資的股權已經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㈥ 以股權作為出資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1、用作出資的股權 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2、全體股東 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 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 不得高於 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 百分之七十。3、用作出資的股權 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十七條 股東可以貨出資,也可以用頭物、知識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㈦ 股權出資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法律依據】
《公司法》。
㈧ 股權出資需要滿足的條件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出資標的的法律標准問題,即作為出資標的的股權應當符合什麼機關什麼樣的法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