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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後如何退出

發布時間: 2022-09-14 04:13:35

⑴ 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退出機制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合夥創業中,股東股份的退出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很多合夥創業的團隊,往往只在乎了前期的設計(股份分配問題)但是對於股權的退出問題,卻往往並沒有做出安排,以至於在最後留下了隱患,這里有四個原則可供大家參考:

1、提前設計退出機制,管理合夥人預期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父子親兄弟都有分家的時候,有能力的原因、有發展理念的原因、有個人家庭的原因等等,談好「分家」,才能放心大膽創業,使不上勁、不願意使勁、鬧矛盾,大多數都是因為機制不明確,預期不明朗,提前設計退出機制,最後走到分家的一天,大家有章可循,好聚好散。

四種方法應用的場景不同,也可以再做變形,激勵一定是和目標相匹配的,你要確定你的兌現節奏,你就得確定你的激勵目標是什麼?如果注重短期目標,那麼在第一年就要加大兌現力度。另外整個兌現的時間長度,4年是一個極限了,也有2年和3年,1年就太短了。

干一年人就離職了,起不到多大作用 ,激勵的時間太長了,比如5年,你想想現在有幾個人會在一家公司干5年的?這是違背人性的事情,除非你的公司是華為,別人都求著來你這里。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後君子,先分好家,後才能幹好活。

⑵ 激勵股權退出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激勵中的股權退出,根據授予的激勵股權的不同而不同。對於虛擬股權、期權、期股之類的廣義上的股權較為容易,因為這些還不是法律上真正的股權,企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提前與被激勵對象溝通退出機制,並在正式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時簽署約定條件的文件即可。至於股權激勵退出機制怎麼設定,最好問問專業人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北京的於慶鈞律師團隊,都是股權激勵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做股權激勵的團隊。

⑶ 股權激勵方案與合夥人制度如果退出可以嗎

摘要 從激勵對象的角度考慮,我們將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分為主動退出機制和被動退出機制。

⑷ 股權激勵通過合夥企業持有的股份怎麼賣出

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方式:(1)股票贈與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贈與被激勵對象,可以設置贈與附加條件,比如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約定的業績指標等,也可以不設置附加條件,無償贈送。(2)股票購買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一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勵者,但被激勵者需要出資或用知識產權交換獲得股份,被激勵者獲得的是完整的股權,包括:所有權、表決權、收益權、轉讓權和繼承權。股票購買計劃可以提高被激勵者的歸屬感和成就感,同時實現激勵、約束和角色轉換的目的;如果股份價值下降,被激勵者的投資將受到財務損失。(3)股票期權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一次性給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股份的分紅權和表決權,被激勵者按事先約定的價格用所得紅利分若干年購買這部分虛股,將之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所得分紅如果不足以支付購買虛股所需要的資金,則可以另行籌措資金,補足購買虛股的資金,無力購買部分可以放棄行權。款項支付以後,相對應的虛股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對虛股擁有分紅權和表決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對實股擁有完整所有權。虛股不以被激勵者的名義進行股東登記,實股以被激勵者名義進行股東登記。通過期股這種機制安排,被激勵者要保證購買虛股所需資金,就必須保證一定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從而使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被激勵者)在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的利益上達成一致。(4)虛擬股份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授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的虛擬的股份,被激勵者不需出資,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權的退出機制,但是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被激勵者離開公司將失去繼續分享公司價值增長的權利;公司價值下降,被激勵者將得不到收益;績效考評結果不佳將影響到虛擬股份的授予和生效。(5)股票增值權計劃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6)限制性股票計劃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特定目標後,激勵對象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7)延期支付計劃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8)經營者或員工持股計劃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9)管理層或員工收購計劃是指公司管理層或全體員工利用杠桿融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10)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①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②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⑸ 個人股權投資如何退出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常見的退出方式為第三方收購或者大股東回購。還有以下幾種:

1、IPO退出;

2、並購退出;

3、新三板退出;

4、借殼上市;

5、股權轉讓;

6、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⑹ 股權激勵,員工怎麼退出

法律分析:激勵期權的退出機制,可以約定員工離職時已行權的股權通過回購、回購價格等方式退出。具體的退出流程是:

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的,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⑺ 股權激勵員工離職後怎麼辦

這要看公司的個人安排,一般員工在離職以後可以繼續拿到股權激勵。
【法律分析】
我們需要區分員工離職的情形,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並離職,那麼一般處理方式為: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創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的方式)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員工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而離職,則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讓其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再行權。
【個人建議】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因此,員工離職後股權激勵是否有效,取決於簽訂的協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激勵對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後買賣股票或者對授予的股票期權行使權益時,應當遵守《證券法》。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並按照本辦法約定雙方的其他權利。

⑻ 股權激勵,員工怎麼退出

新商業新股權,和你一起開拓新時代,這里是名庭股權內參。

今天的話題是,企業設置股權激勵,員工怎麼退出?

那麼到底該怎麼制定退出機制呢?

根據我們合一團隊(微信:名庭聊股權)的經驗,名庭可以給你一些參考方案:

已成熟的股權可以由公司回購。

如果是正常離職的話,價格可以這樣定:員工購買股權的原價+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利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上浮)。如果員工是因為違紀、泄露機密、失職瀆職等原因過錯離職的,價格可以這樣規定:以員工購買股權的原價,或者「本金+期間損益」,二者按照低價收購。

沒有成熟的股權,直接原價回購。

當然了,退出機制的設計還有很多種,就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葉子,股權激勵也不可能有一個醫治百病的模板。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真要操刀股權激勵,還是交給專業的人更靠譜。

ok。今天的內容就是這樣,我是合一股權的股權架構師房名庭。咱們下期內容再見。

⑼ 員工股權激勵員工離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設置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好員工離職時必須無條件的退股,從法律層面予以保障。 其實這個問題,不僅僅是離職了怎麼辦的問題,更是如何設計激勵對象退出通道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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