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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後股權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2-09-19 09:08:22

⑴ 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變更股東股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去世之後,變更股權有以下步驟:1、股權變更人攜帶相關證件到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股權轉讓申請,等候工作人員開具《受理通知書》又或者是《申請材料接收單》;2、工作人員對股權變更人資料進行審核並開具《登記決定通知書》。3、審核過後,股權變更人在5個工作日後,使用《登記決定通知書》換發《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股權變更成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⑵ 股東去世了怎麼變更股東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並無禁止性規定,自然就可以繼承股份,同時繼承被繼承人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有限公司的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可繼承股權,可憑死亡證明、公證繼承文書或者法律文書申請變更。變更股東的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股東死亡股權變更手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死亡股權變更手續是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中無禁止性規定的,自然就可以繼承股份,並且被繼承人享有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
股權變更登記是指因公司股權狀況變更而發生的登記,包括股權協議轉讓變更登記、增資減資變更登記、遺產繼承股權變更登記、離婚分割股權變更登記、司法機關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股權轉讓以繼受方式取得股東資格,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所在。股權變更登記分為內部登記和外部登記,主要作用就在於,將原僅在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發生的股權變動,通過記載、公告的方式,使外界包括公司和公司外第三人知曉權利的變動,從而達到保護靜態安全權利人對股權的保有利益和動態安全與公司外第三人在與股東發生相關法律行為時的利益的雙重安全。股權登記中的內部登記和外部登記牽涉的利害關系人范圍有所不同,對於股權變動的影響也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別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所有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如果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股權變更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公司股權變更而發生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⑷ 股東死亡股權變更手續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並無禁止性規定,自然就可以繼承股份,同時繼承被繼承人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當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但是繼承人不願意繼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種情形下死亡股東的股權可以由其他股東受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該受讓的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要是沒有股東願意受讓,也沒有第三方願意收購,則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做減資來處理了。

⑸ 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轉讓

公司股東死亡的,則由該股東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或繼承股權利益,然後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即可;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確的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則去世股東的股份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然後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⑹ 執有股票的人去世了,如何進行股票的過戶

1、持有股票的人去世,其所有的股票則為遺產,按繼承法規定進行繼承;

2、在證交所內的股票、資金,必須先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憑公證書到證交所辦理股票、資金過戶手續。

⑺ 農村股權證每個人都有1股,現在老人去世後這個股權可以繼承嗎需要去什麼部門辦理什麼手續

農村股權人去世了,股權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繼承人,股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股權證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用來證明農民所佔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能參與集體的管理決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為抵押融資的憑證。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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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股東去世了怎麼變更股權

股東去世後,如果繼承人繼承股權或者轉讓股權的,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變更股東要在股東變更30天內,向公司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⑼ 股東死亡股權變更手續

股東死亡股權的變更程序如下:1、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2、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且適用《公司法》的一般規定;3、無人受讓的,公司作減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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