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之間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Ⅰ 股權代持糾紛如何解決
通過訴訟解決,或者協商解決。
Ⅱ 怎樣處理私募基金代持協議糾紛
私募基金代持協議糾紛就是相當於是合同糾紛,按照合同糾紛的方式進行處理,對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雖然他可能違反了基金的管理規定,但不是禁止性規定,而是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的理性緊,就是視為該條款是違規,並不能夠說明這個條款無效,所以還可以按照代持協議的內容進行訴訟。
Ⅲ 股權代持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代持協議,指代為持有、享有標的物權利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的原因有多種,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行為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協議則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股權糾紛對律師的要求比較高,不僅要懂公司法、股權法律還要了解法院對股權糾紛的審判傾向以及商業和管理。國內股權糾紛做的比較好的,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向經昌律師,他們的律師團隊在股權、公司法律事務方面比較擅長,股權糾紛的執業經驗都在十年以上,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錯的。再不明白自己去網路下。
Ⅳ 股權代持糾紛如何解決
如果是公司與別人的糾紛需要股東承擔責任,那名義上的持股人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代持股雙方之間的問題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你們之間的代持協議訴訟或者仲裁處理。
Ⅳ 股權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股權代持在很多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較為常見,實際是投資者與他人達成協議,代表實際投資者處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東人數。為避免在經營中發生關聯交易,避免根據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的股權上限進行限制,避免公司對股東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簽訂持股合同時,會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約的高額責任進行約定和協議。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持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非法權利、義務和責任,防範上述風險。此外,對違約的高責任進行了約定和協議化。約定嚴格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導致違約方得不償失,有利於震懾有意違約的雙方。

若持有人處分未經許可的股份,則該股份處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資者只能向他們的代理人索賠。如果控股公司資不抵債,真正的投資者可能會面臨金錢損失和權力喪失的風險。
持有人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收益上轉讓、處分或對其權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如持股協議所述。真實投資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響和損失的,代理人持有人應全額賠償真實投資者的一切相關損失。
Ⅵ 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公司股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也無法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Ⅶ 代持債務產生糾紛怎麼辦
法律分析:代持債務產生糾紛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在涉及到訴訟的時候,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委託其他人出庭。如果公司被列入了失信人的名單,則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也會有相應的記錄。如果登記有出資並且沒有足額認繳出資款的,在債務的訴訟當中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出資。如果公司被強制執行錄入了失信人的名單,則法定代表人也會收到牽連。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十九條 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Ⅷ 基金份額代持糾紛怎麼解決最好
這種情況走司法程序最好。
Ⅸ 股權代持糾紛中,出資不實追究誰的責任
股權代持糾紛中,出資不實追究名義出資人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名義出資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進行追償。代持股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Ⅹ 股權代持糾紛中,出資不實追究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債權人以公司登記機關的名義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償賠償責任的,名義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責任之後可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