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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股東股權怎麼分

發布時間: 2022-09-24 02:02:53

A. 創業公司的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關於創業公司的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創業公司分配股權的方式比較單一,通常來講是2種方式。一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二是在股東之間平均分配。2種方式都有自己的短板,第一種往往造成股東的貢獻和持股分配不均衡的問題,第二種則容易造成削弱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

所以,創業公司應該如何分配股權,才能避免以上的問題?泰山管理學院認為,解決以下幾點問題,則能達到股權激勵最好的效果。

股權分配的三大原則。

創業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確、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勵並存才能成就長遠、穩定的關系。股權分配就是這么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它的目的不僅要通過「丑話說在前頭」來確立規則,還要明確公司基因和價值觀、達成股東間的共識。

鑒於創業公司初期股東和管理層通常是重疊的,暫無須考慮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筆者認為確立股權分配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分別是:股東於資源層面的貢獻、股東於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

選擇實繳注冊資本比認繳注冊資本好。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必經驗資程序,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即可,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是,這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只認不繳」,也不是說注冊資本越高越好。

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股東仍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那麼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例如當債權人向公司索償時,股東的清償責任也隨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將作為清算財產,另外也需要考慮稅務風險。

以公司治理結構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

1、在無特別約定時,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合實際情況,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

股權分配方案要最終落地於工商登記。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必要依據,卻非唯一依據,創業者最終核算的股權分配方案往往與出資比例不一致,有些創業者會採用陰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風險很大,一旦涉訴,不僅創業者的股東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導致公司錯失成長良機。在此情形下,可考慮采股本溢價方式解決:首先,創業者之前簽署投資協議,明確每位創業者的實際出資和股權比例;繼而,由創業者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

用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條款。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志同道合尤為重要,因此股權分配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回購制度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徑,但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因此在設計回購條款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回購條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二是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應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期權池還是由核心創始人代持的好。

對創業公司來說,預留期權池不是新鮮話題。不少創業者沒有重視期權池的問題,要麼在期權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發了不少爭議,要麼造成了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按比例分散持有,未來恐難以統一運作,易引發爭議並影響實施效率;

2、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靈活,採用何種定位和方案取決於公司的現實選擇,應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實施;

期權池確應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擬議股權分配方案時,就從各股東處劃分出來,由核心創始人一並代持,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明確代持權利的性質和處置限制。

創新運用公司法的各項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間是相當寬廣的,創業者要充分運用股東的章程自治權,建立適合自己的股權分配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本質上並不復雜,但創業者確實應該給予相當的重視。若能在前期花費少量時間把相關問題理順,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助力公司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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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創始人應該如何分得股權

創始人應該如何分得股權

在創業初期,你只能找到那些願意跟你一起冒創業風險的人。無論與誰合夥創業,創業者們都希望能一起走的更高更遠。以下是我J.L分享的創始人應該如何分得股權,更多創業指南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希望借用美國數字營銷公司HubSpot創始人Dharmesh Shah最早提出的創業合夥人應當考慮的十個問題(我們壓縮到九個),提醒創業者注意,合夥創業必須首先面對的核心問題,並提出自己的回答供創業者參考,希望能幫助創業的中國合夥人走得更遠。

一、如何分配股權?

這是合夥創業的首要問題,不僅事關創始人利益分配和對公司的控制權,更會決定創業能夠走多遠。這個問題沒有科學精準的公式,市場實踐證明,什麼樣的股權分配都有成功的案例。簡法幫認為,只要是創業合夥人真心認為公平合理的股權分配方案,就是當時最好的方案。

當然,簡法幫還是總結了一些常見的經驗教訓,供創業者參考:

1、考慮因素

股權比例應當反映合夥人對項目的綜合貢獻和價值,考慮因素包括:創業idea的來源、經驗和資歷、領導能力、市場(用戶)開拓能力、產品和技術能力、融資能力、時間精力和其他資源的投入等,創始人可以針對創業的領域選擇決定性因素和權重,開誠布公、嚴肅認真地討論商定,直到各方都真心認為股權分配方案是公平合理的為止。

2、可靈活調整

從法律上講,出資比例決定股權比例。但實質上,為了保持創業公司的生命力,股權比例應當取決於創始人的貢獻或價值大小,所以創始人應當預留股權調整的空間,可以參照上文的考慮因素及權重,定期討論審查調整股權比例,出資比例和股權比例的對應關系盡可以交給律師去做。

例如:旅遊領域的行業大拿A和互聯網技術牛人B准備做該領域的O2O,A比較外向,更具有領導能力和意願,而B偏技術實干,股權分配如下頗有參考意義:

3、坦然面對利益分配

合夥人應當避免中國文化中羞於直面利益分配的習慣,否則利益分配問題在公司“錢”景明朗時,就會成為公司頭頂的利劍,所以一定要坦然面對,而且越早越好。當前不完美的決定,總比想像中以後完美的解決方案更靠譜。簡法幫推薦的解決辦法是:在創設公司之前,將合夥人困在酒店房間中,直到談成完全一致的方案才能離開,並且應當定期(例如每年)討論一次股權比例,如有必要及時調整。

二、如何做好決策?

簡單科普一下,公司治理(決策)機構分為三個層面:

1、股東(會)層面,決定公司最重大的事宜,例如:融資、轉股、委派董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按照股權比例(而非人數)表決;

2、董事(會)層面,決定公司日常重大事宜,例如: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及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公司經理人選和薪酬等,按照董事人頭數(而非所代表的股東或股權)表決;

3、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事務

公司終極決策權在股東(會)層面,股權比例決定結果。初創公司往往不設董事會,而是由創始股東擔任執行董事,但引入天使融資後,投資人往往要委派董事,就會需要設立起董事會。

需要創始人注意的技術細節是,公司的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許可權,而且可以約定各種決策機制,如:特定股東(如投資人)就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

三、創始人離開或被炒掉怎麼辦?

這聽起來似乎不合情理,但創始人也可能會離開公司或被公司炒掉。非法律專業人士往往會混同創始人的股東地位和股東兼任的管理職務(如董事、總經理或CTO等),但從法律上來講,股東(會)可以解除由股東擔任的董事職務,董事(會)也可以解聘股東擔任的總經理等職務。

創業的“婚前協議”在中國讓人很難啟齒,但是創業牽涉到太多利益,公司應有股權兌現(Vesting)約定,就是說創始人的股權要鎖定一定期限,創始人的股權是按照創始人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按年或月)逐步兌現給創始人。一般的做法是按照4到5年兌現,例如:工作滿第一年後兌現1/4或1/5,之後幾年可以按照每月等額兌現。這樣做的邏輯是,創業公司資產少,最有價值的是創始人的投入。創始人為公司付出,就可以擁有股權,離開就應該讓出公司股份,而不是讓其他合夥人為自己打工。即使創始人不約定,投資人進來時也會要求,道理也是一樣的。

四、創始人的.創業目標是什麼?

創始人的期望和目標,可能會在創業過程中不斷發展變化,但至少創業合夥人在大方向上應該明確一下,彼此希望從公司得到什麼?如果有的創始人希望公司長期自主低調發展,獲得穩定現金回報,而另外的創始人志在通過資本運作,實現高增長和股權(部分)套現,這些最好在合夥人之間盡早開誠布公的討論,達成一致的方向。

五、各創始人的主要精力是合夥事業嗎?

很多創始合夥人之間的矛盾,都源自對各創始人投入精力的爭議。比如:創始合夥人是全職投入?還是兼職創業,直到創業公司有前景再全職加盟?創始人有沒有同時在做另外的創業項目?泡麵吧在A輪融資估值一個億的前夜分崩離析,跟這個問題有很大關系。

提醒創業者:如果存在創始合夥人兼職的情況,創始合夥人務必根據各合夥人的投入精力,明確股權的分配和到位時間等問題,千萬不要因為合夥人的特殊價值,而忽略精力投入問題所蘊藏的風險。

六、創業計劃的哪些部分是合夥人不能變的?

創業企業要活下去或者成功,就難免要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調整公司的計劃。盡管如此,創業計劃的某些方面可能是各合夥人都不願改變的,例如:公司的產品和目標市場等。例如:公司的產品和市場到底是2B還是2C,如果發生變化,就可能在合夥人之間產生摩擦。

認為:這里沒有對和錯可言,讓我們聽聽福特的名言,“如果我當年去問顧客他們想要什麼,他們肯定會告訴我:一匹更快的馬。”無論如何,合夥人之間務必及時且盡早地溝通,即使不完美的決策也強過僵在原地做無用功,至少能更快證明某個方向不可行,盡快調整方向。

七、創始人是否與公司簽署協議?

除了公司的股東身份之外,創始人還擔任著另外一個角色――公司員工,而且是創業公司早期的核心員工。除了創始合夥人之間的股東(合夥)協議之外,創始人還應當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知識產權轉讓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這些不僅僅是風險投資人的慣常要求,也是從全體創始合夥人的角度維護公司的利益。

八、創始人是否要向公司投錢?

如果創業公司沒有在設立前拿到種子輪的融資,創始人就需要自己投錢注入公司,中國當前已經基本取消了出資時間和注冊資金大小的限制,注冊資本大可以20年內付清,1元公司也很常見。

向公司投錢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作為注冊資本注入公司,一旦注入即屬於公司資產,非經減資或清算程序,股東不能抽回或挪用;第二種是作為股東貸款,這是一種借貸關系,股東可以收回本金(甚至可以有利息),但需要做規范的財務處理以體現在公司賬面上,而不宜將創始人的錢和公司的錢混淆,避免連帶責任。

九、創始人應如何給自己支付薪資?

這個問題看起來是象牙塔之中的人憑空想像出來的,因為初創期企業的資金往往是創始人自己注入,創始合夥人一般都不發薪資給自己,或者只是象徵性地發些工資,避免沉重的社保和稅務的負擔。但隨著公司發展壯大,就應當採取規范做法,由公司與創始人按照簽署的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和社保,將創始人股東身份(取得分紅)和勞動者身份(獲取勞動報酬)區分開來。此外,有些創始合夥人也可能因為家庭開支等實際情況,需要獲得勞動報酬,支付合理勞動報酬也符合公司長遠穩定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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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夥創辦公司,創始人股份如何分配

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的,比如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就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協商分配,每個公司不同,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請以實際情況為准。

應答時間:2022-01-2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D. 原始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首先是絕對控股。這種模式的典型分配模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即67%的股份、18%的合夥人股份、保留15%的團隊股份。這種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最能投錢、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中,絕對控股方式雖然形式民主,但最終由老闆決定,有一票決定權/否決權。第二,相對控股模式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合夥人合計佔34%,職工保留15%。在這種模式中,除了少數需要集體決策的事情外,其他大部分事情都是老闆自己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 創業初期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法律分析:創業初期公司分配股權應該堅持創始人和股權的綁定以來控制。其分期兌現的原則。現在在市場上最流行的股權分配模式為:由一個股東出資額占公司總資本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絕對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F. 創始人股權分配技巧

具體的股權分配方法可以根據不同的項目而定,但我們的核心考慮的點一定是要以最利於公司發展的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設置投資人最喜歡的股權架構對初創互聯網公司來說非常有利,在公司本身發展順利的情況下進行一輪接一輪的融資快速的佔領市場,同時又能保證創業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
67%創始人有完全控制權、51%創始人有相對控制權、34%創始人有一票否決、20%界定同業競爭權、10%可以申請解散公司權,這些最基礎知識創始人也需要了解一下。
我們一直強調,用最接近商業本質的邏輯去看待商業,那麼對互聯網創業公司的股權設計來說,有三個本質邏輯需要遵循。

拓展資料: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 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
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G. 初創公司應該怎麼分配股權呢

法律分析:第一,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第二,股權分配方式,平均分配。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會削弱公司創始人的控制力而影響公司決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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