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被執行怎麼處理
⑴ 查封股權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股權又稱為股東權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種權利。月末公司會按照股權的數量計算並且分配股東權益。股東權益一般來自於各個公司或者個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資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有權對股權查封的,具體來說,如何查封股權呢?
股權指的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股權的表現形式為投票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分紅權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權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
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的表現形式主要為:
1、人民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人民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上述股權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決了申請人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可以保障申請人的債權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⑵ 股權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股權的執行程序如下:(一)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二)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處理。(三)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四)協商、評估。(五)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六)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⑶ 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呢
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許可權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託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託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⑷ 查封股東的股權一般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即對該部分股權進行凍結,禁止股權的轉讓或交易等行為。一旦被執行人或債務人無法執行生效裁決或判決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該查封的股權,使債權方或申請方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⑸ 查封股權後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通過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據此,人民法院在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後,應向公司其他股東徵求意見,請其他股東在指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同時也應告知其他股東的享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依法應予以保護。
⑹ 法院強制執行股權有哪些具體程序
強制執行程序申請流程:
1、執行法院向公司以及工商部門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並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3、發布轉讓股權的公告。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⑺ 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法院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許可權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
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託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及時履行義務,則應進行股權清算,並依法委託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
同時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託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⑻ 被執行人持有公司股權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時,執行法院在採取控制措施後,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限期30日內自行處置,並由執行法院控制相應價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證券公司限期拋售(強制平倉)或者按照收盤價直接抵債給債權人並辦理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