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怎麼幫企業節稅
A. 實施股權激勵給企業帶來哪些變化
富途安逸ESOP股權激勵專家對ESOP對於公司和員工的意義進行如下闡述。
對於公司而言
首先,股權激勵能夠支持戰略實施,達成公司長期的目標。
第二,股權激勵能滿足高速發展和資本運作的需求。
第三,股權激勵機制能幫助企業吸引新的人才並且留住核心人才。
對於員工而言
首先,股權激勵能為員工帶來長期且有想像空間的利益。通過接受股權激勵,員工可以提高自己的薪酬水平。
其次,股權激勵讓員工的身份從「打工者」轉變成了「共同創業者」,這能夠提高員工在公司的歸屬感和被認同感。
B.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C.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正文回答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納稅義務產生,授予階段無需納稅,授予節點員工尚未通過股權激勵獲取任何收益,員工此時缺乏納稅所必要的資金,且為充分實現激勵的效果,授予階段無需納稅是合理且必要的。
2、應納稅額計算;
3、稅收優惠政策,單獨征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最新決定,到2022年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單獨征稅,不與薪酬、年終獎合並;
4、稅收征管。
二、分析
在授予至解除限售可行權期間,相關法律規定,行權前股票期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但國內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則是,在解除限售、行權、可行權前,授予的股權份額不得轉讓。如遇辭職等特殊情況。延期繳稅,按照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在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權激勵取得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D.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上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 公司激勵機制給員工股份,公司和個人應該怎樣交稅
當前,國家已出台多項股權激勵相關稅收政策。在2016年之前,出台政策主要集中於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包括不同激勵工具的納稅時點、應稅所得性質、計算方式等等。在2016年,提出了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稅收規定,這也是目前大部分人所取得股權激勵所適用的范圍。
在非上市公司范圍內,按照規定,員工獲取股權激勵的納稅有2個時間點,一個是得到股權的時刻,另一個是變現股權,也就是將股票轉讓/出售的時刻。
在獲得股權的這個時刻,在符合政策所規定的7個條件下,是不用立刻繳稅的。而不符合政策所提出的7個條件,員工行權(獲得股票)時,則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進行納稅。
在轉讓股票的時刻,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進行繳稅,稅率按照20%進行計算。
在「得到股權」的這個時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最高可達45%,對於受到激勵的員工而言,這是較大的一塊支出。
而在公司層面上,這將會使得本以為是「激勵」員工熱情的工具,可能變得沒有那麼有「吸引力」,已付出的成本卻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如何解決這樣的困境,也成為了公司管理層必須思考的內容。
如果公司適用遞延納稅的情況,那麼按照財稅〔2016〕101號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納稅金額。
但7大條件包括境內企業、非稅優政策限制性行業、激勵對象人數、激勵持有期限和有效期等內容,門檻較高,對於大多數企業適用范圍較小。
若不符合條件的情況,公司在尋求合規合理方式籌劃以降低稅負時,還需進行多方面考慮,比如人力資源部門設計股權激勵方案要納入相關考量。
F. 用資管計劃開展股權激勵,稅收上有哪些好處
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中,個人稅收是繞不開的話題:其一是股權激勵方案引發個稅問題;其二是未來股權分紅以及轉讓面臨的個稅問題。因此,很多公司選擇有限合夥作為股權激勵的平台。通過資管計劃開展股權激勵,從目前稅收立法以及稅收執行來看,對於降低後續股權分紅以及轉讓具有非常明顯的節稅效果。
G. 如何做員工股權激勵效果最好
1、股票期權: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使用特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份的計劃。
特點:購買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使用最廣的股權激勵計劃。
2、績效股份計劃:一種根據事先確定的內部或者外部績效目標的達成情況而授予的股票授予計劃。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三至五年)達到這些目標,激勵計劃的接受者才有資格獲得這些股票。
特點:將績效目標和股票價格分紅有機結合。
3、限制性股票獎勵:限制性股票獎勵是僱主授予雇員的股票獎勵,但員工所持有股票的權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並且存在喪失的風險。
特點:一是有時間限制,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留住員工。限制包括服務期或者僱傭關系維持時間的限制,在限制消失之前,員工不能將股票進行抵押、出售或者轉移。然而,員工可以在受限期間獲得股息和投票權。
一旦限制消失,員工會獲得所有的非受限的股份,同時可以將其進行抵押、出售或者轉移。員工如果沒有遵守這些限制性要求,就會失去相應的股份。二是與限制性股票單位相比,屬於先給股票。
4、限制性股票單位:股票單位是在授予時發行潛在股票的協議,在員工達到授予計劃的要求時才可能會有實際上的股票授予。
特點:未來一定時間內可以購買的約定。未來三年再給你股票。
5、加速績效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與傳統基於時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獎勵相伴而生的是基於績效授予的方式,通常被稱為「加速績效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在這種類型的計劃中,時間限制可以延伸到更長的10年而不是3年,以提升保留人才的功能。
特點:更長的時間,強化了提前確定的績效標准限制的激勵特徵。
6、股票增值權:股票增值權是一種長期激勵工具,通過股票增值權計劃,公司授予其高管一種獲得預期股份未來增值等額的獎勵的權利。
特點:不必購買或者增發股票,可以從公司股票增值中獲取利益。
7、影子股票:公司授予高管的一種基於公司股份登記價值、公允市場價值或者公式價值等增值安排。
特點:不實際擁有公司股票,一般也沒有投票權利,但是有資格接受分紅或者其他等價物。
H. 股權激勵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如何合理避稅
入駐正陽工業園,一個是增值稅30%-50%的獎勵 一個是個稅的核定增收
I. 股權激勵涉及個稅問題
員工在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下取得的所得,屬於與任職受雇相關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J. 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大家是否鏈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是如何處理的?下文是相關的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股權激勵計劃是現代企業長期發展和戰略的需要,為很多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了穩固的基礎和充分的動力。為規范企業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股權激勵計劃中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和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先後多次發文予以明確和完善。本文現就目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等稅收事項中若干需要關注的問題簡要分析。
(一)一般規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
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問題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股權激勵計劃的基本框架,是上市公司在授予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的股票或權利,激勵對象只有在等待期中符合規定的條件,才可進行行權,在行權日行使權利並實現獲益。根據18號公告,企業在相應時點或時期中需要進行的稅務處理亦不同。
1、授予日
根據18號公告規定,除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進行稅務處理。無論是限制性股票還是股票期權,但凡需要激勵對象經過一定等待期才能行權的,都不屬於“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因此,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進行稅務處理。
2、等待期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應當進行會計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後,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8號公告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3、行權日
根據18號公告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由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其所發生的支出,應屬於企業職工工資薪金範疇。
(二)需要關注的問題
1、境內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能否參照上市公司進行稅務處理
目前,有關部門僅對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作出具體規定和要求,但實踐中確實也存在一些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依照境內上市公司的做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因此,為了體現稅收政策的公平性,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實踐中,很多擬上市企業會在上市前對公司的一些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突擊實行股權激勵,比如由大股東將其持有的原始股以較低價格轉讓給或贈與給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由高管、核心技術人員以較低的價格向擬上市企業增資。對於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以及證監會都要求公司按股份支付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核算並進行追溯調整。但是,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是否一定能適用18號公告?根據18號公告的規定,要適用18號公告,非上市公司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不僅是會計上要按照股份支付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且必須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如果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突擊對高管、核心技術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但是並沒有規定業績條件以及禁售期,那麼,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雖然在會計上根據財政部和證監會的規定按股份支付會計准則進行了會計核算,但因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也將很可能不能適用18號公告的規定,此點尤其需要引起企業的注意。
2、用於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不同是否對稅務處理產生影響
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計算應預繳所得稅額和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已預繳稅額後為應補稅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3.根據稅法規定,鄉鎮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准予在應繳納所得稅額中扣除10%作為補助社會性支出。計提"補助社會性支出"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其他應交款--補助社會性支出
非鄉鎮企業不需要作該項會計處理。
4.繳納年終匯算清應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年度匯算清繳,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少於已預繳稅額,其差額為多繳所得稅額,在未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貸:所得稅
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對多繳所得稅額不辦理退稅,用以抵繳下年度預繳所得稅時,在下年度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二)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後利潤計算補繳所得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其會計處理如下:
1.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在確認投資收益或應分得聯營企業稅後利潤後,計算出投資收益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並繳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三)上述會計處理完成後,將"所得稅"借方余額結轉"本年利潤"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所得稅"科目年終無余額。
(四)所得稅減免的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分為法定減免和政策性減免。法定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公布的減免政策,不需辦理審批手續,納稅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優惠,其免稅所得不需要計算應納稅款,直接結轉本年利潤,不作稅務會計處理。政策性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由符合減免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後才可以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政策性減免的稅款,實行先征後退的原則。在計繳所得稅時,按上述有關會計處理編制會計分錄,接到稅務機關減免稅的批復後,申請辦理退稅,收到退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 企業所得稅
(五)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如果上年度年終結帳後,於本年度發現上年度所得稅計算有誤,應通過損益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會計處理。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而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需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扣除項目,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後發現的,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但多計多提費用和支出,應予以調整。
1. 企業發現上年度多計多提費用、少計收益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本年未進行結帳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本年利潤
(六)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清算是指由於企業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正常的經營活動終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所得,應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1.對清算所得計算應繳所得稅和繳納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將所得稅結轉清算所得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清算所得
貸:所得稅
(七)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1.對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永久性差異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不能計入損益的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從而導致了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
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 對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時間性差異是指由於收入項目或支出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的時間和稅法規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異。
按當期應調整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八)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1.對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對時間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將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與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對比,將本期的差異額在"遞延稅款"科目中分期遞延和分配,到發生相反方向影響時,再進行相反方向的轉銷,直到遞延稅款全部遞延和轉銷完畢。當當期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大於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反之,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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