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避免收購股權
1. 公司股權收購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對於企業的股權收購要注意如下行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可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將股權轉移給其他人;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2. 股權收購中要避免的行為具體有什麼
股權收購中要避免以下行為: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對企業的股權收購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對於企業的股權收購要注意如下行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可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將股權轉移給其他人;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4. 對於企業的股權收購要注意的行為有什麼
對於企業的股權收購要注意以下行為: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防範股權收購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一、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股權收購實際上是收購一家存續了很久的公司,遠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復雜得多。為了減少公司收購風險,需要聘請具有知名度的中介機構和精乾的團隊進行盡職調查工作。
作為中介機構,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把關:律師從法律方面把關。律師團隊對公司近3年來已經執行的合同和未執行完畢的合同以及將要簽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進行審查,防止出現臨時修改、更換合同等惡意串通事故的發生。
會計師從財務方面把關。會計師團隊可以對近3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執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確定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或有事項、不良資產、關聯交易等事項進行揭示和披露,特別是會計師和律師合作,對一些重大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購風險。
評估師從公司價值方面提供參考依據。精乾的評估師團隊,能夠合理地確認被收購單位的實際價值,作為確認收購成本的重要參考。
重視中介機構提出的各類問題顯示的收購風險。律師、會計師以及評估師會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間,就企業的異常交易、資產質量、產權所屬等事項提出他們的看法,擬收購方要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就其影響與被收購方進行討論,最終取得一致意見。
二、對擬收購行業要有所了解
國有企業在收購某一企業時,要對該企業以及該企業所在的行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在進行盡職調查前,收購企業應該針對被收購企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及內部管理方面成立專門的機構。這個機構由負責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合同談判專家方面的人員組成。他們最好能和盡職調查的中介機構一起進駐被收購企業,同步了解相關情況。這樣就會做到心中有數,更加有利於收購工作,降低收購風險。
三、留心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合同
在對被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過程中,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要認真審查,很多收購糾紛都是由這些合同引起的,這些合同要引起收購企業的高度重視。
為了避免未完合同形成的收購風險,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審核:首先要審核合同原件的內容。確認合同內容是否完整,責、權、利是否公平,若發現異常情況,需要及時與被收購企業相關部門溝通,及時採取措施。
對國家有強制規定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確認是否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一定要由被收購單位就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約定。
對補充合同,重新簽署的合同要重點關注。被收購企業出於種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會在收購企業談判有一定的可能性時,採取各種手段,簽署一些新的或者是補充合同,並以此進行賬務處理,形成事實後,由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所以,在盡職調查時,要特別注意這類合同的簽署、執行情況。
對合同的簽署情況進行外部調查。就是到合同簽署的另外一方進行了解,掌握合同的簽署情況和執行情況,有些合同需要到政府部門備案的,則一定要到政府備案部門,就備案合同與原合同進行核對,確認合同內容合法、合理、公平無誤。
四、簽署縝密的股權收購合同
在盡職調查完成和談判價格確定之後,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簽署收購合同和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了,這個環節非常關鍵。在簽署股權收購合同時,對於盡職調查過程中間無法解決的屬於被收購企業存在的問題,一定要在合同中註明責任和權利,避免馬虎簽署,形成收購風險。在股權收購合同中,要對移交內容和事項做出詳細約定,以便移交時雙方遵照執行。
五、辦理嚴格的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接受被收購企業時,收購企業要嚴格按照收購合同約定的內容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由於股權收購業務的復雜性,從盡職調查完畢到實際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往往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在這個期間,被收購企業仍然經營和管理企業。為了防範收購風險,確保被收購企業資產完整的移交給收購企業,收購企業要對此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變化情況進行審計,然後在此基礎上,按照收購合同的約定,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股權收購實踐中,一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因此,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各方面的情況。然而這樣的調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資者自己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如果將投資者比作股權收購這場大戰中的主戰艦,那麼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環境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就是保障主戰艦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權收購的風險從而贏得戰役的護航艦。經過盡職調查,對於目標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風險的程度就會比較清楚,也就可以採取排除風險或者降低風險的措施,從而促進收購的進行。
6. 股權收購中要避免的行為有哪些
股權收購中要避免的行為有對於股權的價值過高評估以及對於公司的經營情況沒有詳細的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收購,收購的是股東個人享有的股權,並因此獲得股東在公司內的所有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7. 企業自身如何防止被收購,詳細點
防止惡意收購,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眾所周知,控股超過50%則肯定不會出現惡意收購,但低於50%就可能發生惡意收購。常見的反收購措施包括以下幾種:(1)「白衣騎士」策略。在惡意並購發生時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造成第三方與惡意收購者共同爭購上市公司股權的局面,直至逼迫收購者放棄收購。(2)在公司章程中訂立反收購條款。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的更換每年只能改選1/4或1/3等。這樣,收購者即使收購到一定的股權,也無法對董事會做出實質性改組,即無法很快入主董事會控制公司。(3)帕克曼策略。當敵意收購者提出收購時,針鋒相對地向收購公司提出收購。(4)金降落傘策略。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者與目標公司簽訂合同規定:一旦目標公司被收購,而且董事、高層管理者都被解職時,被解職者可領到巨額退休金,以提高收購成本。(5)毒丸計劃,是一種股權攤薄或負債增加的反收購措施。例如優先股股東在公司被收購時可以轉為普通股,已發行債券在公司被收購時可以兌現等。在我國,目前因為大股東持股較為集中,惡意收購較為少見,但了解公司反收購策略還是必要的。
8. 為什麼回購公司股票可以防止惡意兼並和收購
公司回購股票之後,並不是減少了股票發行量,而是改變了股票的持有人,也就是說公司持有了更多了股票,兼並方可能能惡意獲得的股票也減少了;同時也可以通過一些商業宣傳手段讓惡意收購的公司放棄兼並。
什麼是回購?上市公司回購和央行回購有什麼不同?回購對股價是利好還是利空?相信很多小夥伴們都非常要緊很想知道,學姐馬上給大家科普一下。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 ,就是證券回購交易,所指的就是證券買賣雙方會在成交的同時就約定於未來的某一時間用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其實就是證券回購中的一種。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應用資金周轉等手段,對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從股票市場上全部購回的舉動。公司有權將所有回購完成的股票注銷。可是在絕大部分時候,公司都會採取將回購股票當做「庫藏股」保存的方式,一時半會兒不會對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進行介入。庫藏股以後可用作別的地方,比如把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發行了,或者就是需要資金的時候就會出售它。
2、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使用上契約方式約定好在將來的某一天里按照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債券里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稱之為「賣方」和「買方」,就是它們之前再次購買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這個角度來看,只要是抵押出債券,通常是借入資金的交易都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只要是主動借出資金的情況,然後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都稱作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會主要是以下的幾個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至於回購股票的情況,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以實際情況為標准:
1、回購後注銷:要是在股價低估的情形下,回購股票,接著就注銷,這樣會導致公司的總的流通股數下降,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針對這種回購是利好。若是在沒有出現股價被低估的情況下就回購股票,特意引導一些不知曉真實情況的民眾來哄抬股價,就有損股東權益,這就是一種隱藏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話,且當做庫存股同時股份還是留著,後來當股價在高位的時候,派發股份做其他用處。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那麼不注銷便可以說是利空。自然,從短期來看,回購股票就可以說是大資金買入股票,股價也就會相應上漲很多。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只有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方法,不管是正回購還是逆回購,都是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就是一種貨幣的政策。央行逆回購的主要目標是以下兩個,不僅僅是調節利率,還能調節資金的流動性。一方用抵押融入資金,抵押來源於一定規模的債券,這一過程就是正回購,而且還會允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這種方法經常作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實現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的意思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還要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方式,逆回購到期了也就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這樣的情況下,央行回購究竟好還是壞呢?我們視情況而定:
1、逆回購:中國人民銀行(也就是央行)使用資金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同時是在向市場投放資金,若是資金進入實體企業以後,這樣的話是可以去刺激企業運轉的,對股市來說就是利好。緊接著是市場上的資金增加了以後,這樣子也就有了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進而就刺激股市上漲了。
2、正回購:當央行賣出逆回購時就是回籠資金,市面上流動資金變少會導致沒有多餘的資金流入股市,進而使投資情緒變悲觀,股價也會因此下跌很多。所以早早的了解到回購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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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要如何進行股權收購
法律分析:1、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3、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並通過收購實施預案。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後的債務償還事宜。5、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6、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7、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8、收購合同生效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