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股權代持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❶ 代持協議有什麼要注意的
一、正面回答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是否有主體資格限制,比如某些行業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還有些行業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確代持股權的權益歸屬。
二、分析詳情
代持是指找機構或者個人代為持有股權、債券等簽訂協議的行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別人約定,以別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三、股份代持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有效的代持股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代持股協議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❷ 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代持協議 的風險有哪些?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 法規 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 股東權利 。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 質押 ),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 雖然《 公司法 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 公司變更 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 公司章程 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 債權人 針對代持股權 強制執行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防範股權代持協議風險的措施 措施一、審慎識別股權代持協議的各方主體 我們發現,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主要來自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股權代持協議簽訂的各方應識別簽約主體的身份,避免因身份不合規而導致股權代持協議無效,亦應避免股權代持行為的不合法性導致股權代持協議的無效。 措施二、股權代持協議要及時披露 為避免因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得到保護,股權代持協議簽訂後,我們建議隱名股東一方可及時向股東會披露股權代持,如有可能,爭取股東會出具同意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轉讓股權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 措施三、通過協議條款限定顯名股東的權 隱名股東的財產風險主要來自於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及遭受第三人對顯名股東的追索。因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要注意三個協議條款的擬定: 1、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顯名股東享有的股東權利,並強調上述權利必須經隱名股東書面授權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將上述書面授權告知股東會; 2、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將顯名股東的股權財產權排除在外,避免顯名股東因死亡、 離婚 、股權被執行等事由發生時,給隱名股東陷入到財產追索的泥淖中難以抽身; 3、股權代持協議 要約 定 違約責任 。對顯名股東惡意損害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權益的行為,要明確違約責任,這樣可以對顯名股東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顯名股東肆無忌憚濫用股東權利給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造成損害。 股權代持雖然能幫助企業進行股權激勵,但是風險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過,只要能夠規避好風險,合理的完美的運用股權代持,就能使股權代持激勵的效果達到最大化,那樣也是企業所樂見的。 股權代持雖然能幫助企業進行股權激勵,但是風險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過,只要能夠規避好風險,合理的完美的運用股權代持,就能使股權代持激勵的效果達到最大化,那樣也是企業所樂見的。
❸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即「代持股人」或「顯名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問題:
私下簽訂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協議,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後簽訂的協議。
❹ 股份代持協議有什麼風險
一、正面回答
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股東身份不被認可、股權被處分、名義股東風險。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代持股關系應當基於委託關系形成,委託關系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
二、分析詳情
股份代持協議風險,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系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如何規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1、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
2、為防範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持股權進行抵押;
3、為取得股東資格,股權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
❺ 股權代持時,實際出資人必須知道的十個注意事項
前面兩期,我分享了股權代持對實際出資人的各種法律風險,那麼,在不得不請人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這方面,資深股權律師段海宇認為要從股權代持協議和日常經營兩個方面著手,我們先看股權代持協議,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當包含的下面六個重要條款並簽訂好配套文書:
第一、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顯名股東從目標公司獲得的投資分紅歸實際出資人所有,顯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活動所獲得的任何權利都歸實際出資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有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實際出資人已經將出資款足額交付顯名股東,該出資必須專門用於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顯名股東對此予以確認,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已經出資。除此之外,名義股東還必須將他已經將投資款給到目標公司的證據例如銀行流水、出資證明書交給實際出資人,目的是為了實際出資人向目標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完成出資。
第三、在代持期間,實際出資人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顯名股東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義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落款時間空白,防止名義股東到時不配合。
第四、要求顯名股東及時披露目標公司對股東的任何通知、提案、決議,在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取得實際出資人書面授權,未經授權不得行使表決權,如果實際出資人決定自己參與表決,在應當在簽署代持協議時,要求顯名股東簽署委託實際出資人行使表決權的空白授權委託書。
第五、顯名股東承諾將他未來所收到的全部投資收益均全部轉交給實際出資人。
第六、實際出資人有權隨時解除代持股協議,顯名股東應當按實際出資人指示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在實際出資人將股權轉讓、質押給第三人時,顯名股東也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七、 和名義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目的是防止名義股東私下將您的股權質押或者轉讓給其他人。
除了與名義股東簽訂好股權代持協議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標 公司日常運營中實際出資人應做到以下三點,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1、代持股協議簽訂後,實際出資人要保留其向顯名股東支付出資的記錄,以及顯名股東向公司注資的記錄,盡量保證專卡專用,並在同一時間段內支付;
2、實際出資人需要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認可其為真正股東的證明,以及目標公司予以確認的證明,例如通過股東會決議、股東知情同意書、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確認或公司向實際出資人簽發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只有經過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將自己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否則,即使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當你要求將自己變更目標公司的股東時,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3、保留好自己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活動的證據,目的是證明自己在實際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和經營管理權;
4、公司的運營中,實際出資人還應對董事會席位、公司高管職位及公司財務人員作出安排,防止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力,通過作出當年度不分紅,少分紅,高額提取資本公積金,關聯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將實際出資人的利潤「黑」掉。
❻ 股權代持協議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的注意事項為: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要依法訂立合同;2、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的,是有效的;3、股權代持協議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要明確、避免發生爭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❼ 股份代持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應明確約定委託持股數、出資方式、各自權利義務、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需要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為了防止今後生變,隱名股東在投資時可以向其他股東進行披露,並取得其他股東簽字確認,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在股權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❽ 代持協議怎麼簽才合法
一、代持協議怎麼簽才合法
1、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規定, 即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一般會認定代持協議有效。 但從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幾個有關股權代持的案例來看,其審判思路更加趨向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許多代持協議會因被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同時,代持協議對投融資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在實踐中更加謹慎,並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
二、股權代持協議要點有哪些
1、股權代持協議要點有:
(1)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並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2)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裡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3)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麼,如果第三方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麼,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股權代持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帶有一定的模糊,而且由於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形成了一種較為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得在公司的角度與其它股東、對外的法律關系呈現出一定的復雜化,因此尤其在利益沖突面前易引發糾紛和訴訟。所以准備進行股權代持的應該充分了解股權代持的注意事項和法律解釋,以免日後產生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