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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高質押有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 2022-10-22 05:38:22

❶ 股權質押有什麼融資風險,應怎樣避免發生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融資風險有: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避免的方法是:1、加強對質押權的審查;2、加強對出質公司的監督;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❷ 股權質押一般存在哪些風險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填補現金流現金流,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不過,其潛在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對股票的影響是趨於有利方面還是有弊方面的問題,還是要根據現實情況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若是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以此為目的希望經營主業或開展新項目的話,則可視為利好,畢竟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也就是說市場上有的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減少了,需求量變化不是很大,那麼就是拉升該股所需的資金量減少,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反而就讓公司財務的窘況浮出水面,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權要是進行高質押,倘若真的發生了股票下跌的情況,並且跌破到預警線,證券公司一旦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換言之,市場對該股票的太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導致股價的可能下跌。

總的來說,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工具,可以用它來補充現金流,還可以用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由於股權質押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例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等等,因此對股票的影響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大家不要盲目做出判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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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股權質押的風險有股權價值的風險,若是股權的價值遠遠低於債務的金額,則剩餘部分則是屬於普通的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只能在最後一步被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❹ 股權質押的風險有多大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會產生下列風險: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❺ 股權質押風險

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有:

(一)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具有間接性。出質股權所在的公司財產,只歸公司所有,而不歸質權人或出質股東,質權人在設立質權後不能直接取得對質物的管領和支配。

(二)出質股權價值具有波動性。在設立質權時,依據的是當時的市場價值,但如遭遇經濟衰退等問題,當時的股權價值會和實現股權質權時的價值有雲泥之別。

(三)出質人和公司的道德風險易導致擔保的價值貶低。

(四)股權質押無法擺脫股權劣後債權獲償的短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❻ 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法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註:民法典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❼ 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呢

股權質押的風險是,質押合同無效的風險;未經質押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風險;股權價值發生變動、質權權益受損的風險;以及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變動股權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❽ 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法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註:民法典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❾ 股權質押會帶來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法律依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股權質押或者解質押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質押和解質押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合同;

(三)主債權債務合同或者股權收益權轉讓合同;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登記文件;

(五)出質人與債務人關系的說明;

(六)股東關於質押行為符合公司章程和監管要求的聲明,並承諾如提供不實聲明將自願接受監管部門對其所持股權採取處置措施;

(七)截至報告日股權質押的全部情況;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書面報告應當包括出質人、債務人、質權人基本情況,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權的數量,擔保的范圍,融入資金的用途,資金償還能力以及相關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以及應對措施等內容。質權人為非金融企業的,還應當說明質權人融出資金的來源,以及質權人與出質人的關聯關系情況。

❿ 股權質押風險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也是一種融資方式,是以其股權為質押物而成立的質押關系。股權質押是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而且股權質押是會有一定的風險的。那麼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呢?

概況起來,主要有: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這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我們知道,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比如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諸如利潤分配請求權、公司事務參與權已毫無價值,實現質權幾乎不可能了。

法律依據:《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三十條

股東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並可以贈與(公有股份不可贈與)、繼承和抵押,但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公司股權證的轉讓須在法人之間進行;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其股權證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間以及公司內部職工之間轉讓,本公司內部職工持有的股權證要嚴格限定在本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以上兩種方式設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後,增資擴股時如需轉為社會募集公司,擴大股份的認購和轉讓范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並按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同時應換發股票;

(二)各種法人均不得將持有的公有股份、認股權證和優先認股權轉讓給本法人單位的職工,不得將以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公益金購買的股份派送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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