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股權關系如何出資本金
1. 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相,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受讓人又自願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低價轉讓股權實收資本怎麼轉出來
可以通過現金墊付轉出實收資本,但低價轉讓股權與實收資本無關。
實收資本如何轉出:
1、用現金墊付,如果像計入實收資本,最好把現金存入基本戶.然後需要支付日常費用時,再去提取備用金.
2、收到現金時:
借:現金
貸:實收資本
現金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貸:現金
3、憑收據、銀行回單(註明股東投入資金)作為原始憑證.
股權轉讓後的實收資本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是公司的出資人之間的交易,與公司的實收資本無關。
股權轉讓前後公司的實收資本數額是不變的,只是公司的出資人由原股東變成現股東。股權轉讓款也是由受讓方支付給原股東。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
3. 未出資的股東股權怎麼轉讓
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
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相,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
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願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未出資的股東股權怎麼轉讓
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
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相,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
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願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如何有效出資
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關於公司的出資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限於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了非貨幣出資的范圍,只有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才能作為出資。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規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修訂後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以「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即採取開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2013年《公司法》第27條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
(一)以貨幣形式出資的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並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於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採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應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最好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若是他人代為繳納出資的,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註明「某某股東的出資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關收據。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出資的,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若涉及到他人代為出資的,則需要另行簽訂協議對出資款予以說明,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繳納出資後,應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二)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
1.以債權出資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定債權出資有效:
(1)在一般情況下發起人不得單純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即發起人不得以對擬設立公司以外的債權出資。若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2)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的規定,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准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a.經國家批準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為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b.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對於債權能否作為公司出資的問題,根據2011年《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已失效)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7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觀點依然認為,這里的「可以作為公司出資」僅限於針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如果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依然會被認定為出資無效。但是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相關規定,債權屬於可以評估作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資產,無論其是對目標公司的債權還是對第三人的債權,都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債權人用所得的債權轉讓款出資,視為使用貨幣出資。
2.以股權出資的
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
可否以股權出資以及什麼樣的股權可以用來出資,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1)、(2)、(3)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9條的規定處理。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1)已被設立質權;(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3.以不動產出資的
在使用不動產出資的情況下,應當確定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動產,比如對於劃撥土地進行的出資,就會受制於劃撥土地用途及轉讓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資之前確定其可行性。同時,在確定出資金額方面,需要以評估作為基礎,並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動產的價值,而應當在評估的基礎上協商作價並評估,其作價額可以小於或者等於評估額,為了維持資本充實這一基本原則,不能大於評估額。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不動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以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至所設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機械進行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及時的將機械交付於所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照的應當將出資資產的證照過戶到所設立的公司名下。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變更的屬於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作價入股協議;(2)作價入股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稅費;(6)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4.以無形資產出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以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2)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3)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如以專利、商標、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是要說明是否屬於職務成果。
(5)應評估作價。
5.以實物資產出資的發起人以實物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用於該公司生產經營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辦公用房、辦公用品、生產經營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同時,用於出資的實物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2)實物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並作價折股。
(3)實物資產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以經營性資產出資,應同時將與該業務密切關聯的商標、特許經營權一並投入公司。
(5)以海關監管貨物出資,必須補稅或過監管期之後。
6.以保險資金出資的
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出資的,根據2010年保監會出台《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管理辦法》(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了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的兩種投資形式——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即保險公司直接向投資對象進行投資並以出資人名義直接持有投資對象的股權,此與券商直投業務的概念相似;間接投資形式下,保險公司通過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來實現投資目的,保險公司並不直接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而是與具備豐富投資經驗的管理機構開展投資合作,以充當股權投資基金財務投資人的身份獲取投資回報。
在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不同投資形式下,《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置了不同的門檻准入要求。根據《暫行辦法》第9條和2012年,保監會出台《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通知》(以下簡稱「《2012年通知》」)的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2)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3)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4)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5)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開展投資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6)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7)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則不再強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條和第(6)條,第(四)條投資專業人員要求亦放寬到擁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即可。
根據《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3)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4)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5)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6)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7)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8)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根據《暫行辦法》,在直接投資形式下,投資范圍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而《2012年通知》則將該范圍擴大至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目前,從《暫行辦法》的立法精神來看,直接投資形式下的可投資范圍顯示出相對保守的態勢,其限於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業務主要是考慮到直接投資下投資風險相對較高,而通過業務聯動來實現風險控制和保險資金反哺相關行業發展的目的。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如保險資金對投資基金進行投資的,要求投資項目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准、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3)已經實行投資基金託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6. 股份公司籌集資本金的方式是什麼
資本金的籌集
企業資金籌集包括資本與負債兩個方面,本章僅介紹資本金籌集,負債籌資在第四章介紹。
本章要點:1、企業籌資方式與要求
2、資本金制度的內容及籌資規定
3、股票籌資分析
本章難點:1、企業籌資要求
2、資本金制度的內容及意義
3、股票籌資特點及籌資分析
企業籌資概述
一、籌資動機 新建、擴建、改建籌資
償債籌資
充實營運資本
混合籌資
資金籌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企業自主經營、自主理財、就必然要求企業自主籌資。而企業籌資來源和渠道的多元化,又為企業自主籌資創造了條件。
二、企業資金來源渠道
企業資金來源渠道也稱企業籌資渠道。要了解來源渠道,先講資金分類。
1、資金分類
(1)短期資金與長期資金
短期資金指供企業短期(一年內)使用的資金主要用於流動資產,可短期內收回。
長期資金可供企業長期(一年以上)使用的資金,主要用於長期資產,一般要數年甚至幾十年才能收回。
長短期資金所佔比例稱為資金的長短期結構,也叫資產結構,又稱為企業籌資組合。本節第三部分講述。
(2)主權資金與負債資金
主權資金也稱企業自有資金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企業可無限期使用。負債資金也稱負債資本,代表公司的債務。它們之間的比例稱為資本結構。不同資本結構其風險不同。在第六章中介紹。
2、資金來源渠道
不同資金來源有不同特點,財務人員必須熟知這些來源渠道。主要的來源渠道有:
(1)國家財政資金:財政撥款: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財政貼息:用於新建項目及更改項目
周轉金:用於一般企業生產經營周轉
認購股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股份制企業
(2)商業銀行信貸資金。企業流動資金的70%以上依賴商業銀行其發放依照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原則確定。
(3)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資金,雖然規模有限,但方便、靈活、很有前途。
(4)其它企業資金:即企業間的相互融資和聯營、入股、債券及商業信用等各種方式籌資。
(5)企業內部留存收益:即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發展基金、儲備基金及未分配利潤。
(6)民間資金:集資、股票、債券等各種方式籌資。
(7)境外資金:包括吸收外資(舉辦三資企業、發行股票)和吸引外資(即借用外資)兩種形式。
三、籌資方式
籌資方式是指企業取得資金的具體形式。企業主要的籌資方式及特點如下表:
籌資類型 籌資方式 籌資渠道 資金成本 財務風險 資金性質
短
期
資
金 短期銀行借款 銀行 較高 較高
債
務
資
金
商業票據 金融機構或企業 很低 最大
商業信用 客戶(其它企業) 時高時低 一般
應付費用 職工或政府 無或最低 一般
長
期
資
金 中長期借款 銀行等 一般(較短期高) 較大
債券 企業、銀行、居民 一般(較短期高) 較大
租賃 租賃公司 高 一般
吸收直接投資 企業、居民等 很高 很小 權益
資金
股票 企業、居民等 很高 很小
留存收益 企業內部 很高 很小
吸收直接投資:是企業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吸收國家、企業單位、個人、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
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自有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持股人擁有公司股份的入股憑證。
吸收直接投資和發行股票都是向企業外部籌集資金的方式,發行股票有股票這種有價證券作為中介,而吸收直接投資則不以證券為中介,吸收直接投資是非股份制企業籌集自有資金的基本方式。
討論:我國企業目前最喜歡採取哪些籌資方式?為什麼?
發行股票:溢價發行,高於凈資產。
四、籌資組合
一個企業究竟多少資金用於短期,多少資金用於長期,決定於企業資產類型及財務決策人員的偏好。
1、考慮的因素,一般兩個:
(1)相對風險:一般情況下,其它條件不變,公司所用資金的到期日越短,其不能償付的風險越大,反之,則風險較小。另外,除償付風險外,還有利息成本風險,因而,短期資金的風險相對較高。
(2)相對成本:一般來說,長期資金的成本相對較高,原因是兩個方面:一方面長期資金利息成本(利率)較高,另一方面長期資金缺少彈性,即使不使用也要支付利息。
2、籌資組合(有四種類型)
(1)正常型籌資組合 長期籌資 = 長期資產
企業的流動資產可進一步分為波動性流動資產和永久性流動資產。波動性流動資產是指受季節性和周期性影響的那部分流動資產;永久性流動資產是指用於滿足企業長期最低需要的那部分流動資產。
長期資產約等於固定資產 + 長期(永久)流動資產:一個企業的流動資產很少能降低到零,總是要備用一些現金、材料、產品等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
特點:特點:固定資產及長期流動資產全靠長期融資解決。融資成本適中,風險相對偏小。
(2)冒險型的籌資組合
特點:固定資產及部分長期流動資產靠長期融資解決,還用短期融資解決部分長期流動資產。融資成本較低,但風險相對較大。
(3)保守型的籌資組合
特點:長期資產及部分短期流動資產靠長期籌資解決,短期流動資產只有部分靠短期籌資解決。融資成本高,但風險相對較小。
五、企業自主籌資的意義與要求
1、意義:必要性與可行性
(1)供給制的取消,迫使企業自主籌資
(2)企業自主經營,客觀要求企業自主籌資
(3)自主籌資是合理節約使用資金,提高提高資金利用效果的重要途徑。
(4)金融市場形成為企業自主籌資創造了條件
(5)融資環境改變使企業自主籌資成為可能
2、籌資要求
(1)准確確定資金籌措數量
數量不能過多(造成閑置)也不能太少(影響經營)
(2)合理安排籌措時間
需要時籌集,否則會閑置
(3)降低籌資成本,提高籌資效益
在條件相同時,籌資成本降低就等於提高效益
(4)最優安排籌資(資本)結構
資本結構合理,有助於提高收益,降低風險
(5)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維護投資者權益
既要維護所有者權益,也要維護債權人權益
第二節、企業資本金的籌集
一、資本金與資本金制度
1、資本金: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金。通俗地說,資本金就是投資者為開辦企業而投入的本錢,也是投資者承擔經營風險的保障。包括法定資本金、注冊資本金、實收資本金。
關於資本金籌集期限的規定有三種類型:P69 實收資本制、授權資本制、折衷資本制。
2、資本金制度
資本金制度是國家對企業資本金所作的一系列規定。其內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1)法定資本金制度:法律規定了有關注冊企業最低限額的資本,否則不予注冊。
(2)驗資和登記注冊制度:投入的資本金,須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出具證明後才有效。未申報注冊資本或未按期投入,則不得申請注冊企業。
(3)資本保全制度:除非工商管理部門批准減資,否則,正常經營期內不得抽回資本,或沖減資本金。
(4)資本金核算制度: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企業必須設立專門帳戶核算和反映。股份制企業按股票面值反映,其它企業按實際金額反映。
(5)所有者權利責任制度:如股份公司規定了股東的各項權利與義務(責任)
3、資本金制度與產權關系
企業改革就是要理順產權關系,基本出發點是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落實這一原則的根本措施就是實行資本金制度通過資本金制度,就能清楚地確定投資者在企業資本總額中所佔比例,從而確定其應得收益與受承擔的風險。因此,資本金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制度的根本保證。
資本金制度意義:
(1)有利於保障所有者權益
(2)有利於正確計量盈虧,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3)有利於健全企業經營機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
(4)有利於理順企業分配關系
(5)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利益
大產權改革的新內容,國有制主體的界定(數量、質量)
二、資本金籌集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充實原則
P71 資本保全原則
資本增值原則
統籌使用原則
三、資本金籌集的有關規定
投入資本金規定
(1)籌資方式:可以有多種,既可以是吸收貨幣資金,也可以吸收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不論何種,均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2)籌資時間:可以一次籌資,也可以分期籌資。股份公司須一次籌足,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分次,最長三年,其中第一次不得少於15%。
(3)無形資產出資:一般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20%,特殊經批准,不得高於30%。(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限於高新技術。
法定資本金規定
為保障企業有必要的資金和承擔經營風險,我國規定了企業最低的資本金數量。標准如下:
(1)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登記條件規定)
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批發商業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零售商業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
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
民族自治地區可按上述規定限額減少50%
(2)外商投資企業: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70%
投資總額在300—1000萬美元以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
投資總額在1000—3000萬美元以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40%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3
(3)股份公司:(公司法規定)
最低限額為1000萬人民幣
有外商投資,不低於3000萬人民幣
上市公司:不低於5000萬人民幣。
第三節、股票籌資
股份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分普通股和優先股兩種類型。並非所有股份制企業均可發股票。
一、股票分類及特徵
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作為入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是代表一定的經濟利益分配權的股權證券。
股東權利:(1)公司控制權。(2)優先認股權。(3)收益分配權。
股票分類:(1)普通股和優先股。(2)有面值股與無面值股。(3)記名股與非記名股。(4)A 股、B股、H股只介紹普通股與優先股。
4、普通股特徵:
(1)、沒有到期期限:可永久使用
(2)、股息不確定:取決於稅後利潤的多少
(3)、是權益性證券:可享受所有者權利,如:經營管理權、表決權等。
分析:中國企業為何熱衷於發行股票?
二、普通股的價值要素
1、面值:股票票面上標明的金額,既不表示其價值也不表示其價格。
作用有二:一是代表股票占總股本的比例,二是代表股票發行價下限。
2、帳面價值:即每股股票的公司帳面凈資產。
討論:股價可否跌破帳面價值?為什麼?調整後帳面凈資產如何計算?
普通股帳面價值
3、清算價值:即每股股票的公司清算凈資產。
討論:每股清算凈資產與每股帳面凈資產有何不同?計算的依據分別是什麼?
清算價值
4、內在價值:即股票的理論價格,即股票未來收益的現值。
5、市場價格:即股票在市場上的買賣價格。
6、市盈率 =
三、股票的發行 參閱發行條例規定。
1、發行的條件(公開發行的條件)
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發起人認購股票不少於總額的35%
發起人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凈資產收益率達到一定標准
首次發行股票金額不得高於凈資產的兩倍
公司成立三年以上
討論:上述規定是否科學?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與這些規定是否有關?如何改進?
2、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程序
審批制
核准制
資產評估 提出申請 地方政府或中央部門批准(或券商推薦) 送證監會復審同意後向上市公司申請 同意後發行
申請要提交申請報告、決議、批准文件、籌建登記證明、章程草案、招股說明書、可行性報告、近三年報表、律師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承銷方案與協議。
3、發行方式
(1)承銷方式:包銷,代銷
由證券經營機構包銷或代銷。包銷、代銷要簽協議。
(2)發行方式:
A:按市價比例配售
B:上網定價抽簽
C:無限量發售抽簽表方式(如中意)
D:定期儲蓄存單方式:(如青島啤酒)
E:招標購買方式:(如廈門廈華等)
4、發行價格:目前無統一標准。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股票面值:(不低於面值)
(2)每股凈資產:(不低於每股凈資產)
(3)每股稅後利潤:
(4)二級市場市盈率
發行價格確定有一定彈性。
發行價=發行前三年年均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倍數(20倍市盈率以下)
不同於標准市盈率
討論:為什麼公司為了上市造假多?
四、普通股籌資利弊及策略
1、優點:
A: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財務風險
B:提高公司信譽,降低債券籌資成本
2、缺點:A:資金成本高
B:有可能導致現有股東失去控制權
C:不便於保密
3、策略:風險大時,發行股票、降低風險
收益小時,發行股票、避免負的財務杠桿
收益高、風險小時,發行債券,降低成本
資金需求大,同時發行股票與債券
五、優先股特徵及發行策略
1、優先股特徵:具有股票與債券雙重特徵:
(1)有一定優先權:一是股息優先權,二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優先權
(2)股息率事先確定,從稅後利潤支付。
(3)沒有期限,可歸企業永久使用
(4)優先股東無權參加經營管理決策
2、優先股種類
可以按不同標志分類:
(1)按股息是否能積累可以分為:
累積優先股:當公司無力支付股息時,可在下年度支付。
非累積優先股:當公司無力支付股息時,以後不再支付。
(2)按能否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可分為:
參加分配優先股:有超額利潤,可以參與超額利潤分配。
非參加分配優先股:有超額利潤,無權參與超額利潤分配。
(3)按是否可轉換為普通股可分為:
可轉換優先股:以後就條件可轉換為普通股。
不可轉換優先股:以後不可轉換的普通股。
(4)按是否可以收回可以分為:
可收回優先股:發行中附有收回條款,當出現可以收回。
不可收回優先股:無條款,不能收回。
我國目前只發行累積優先股,非參加分配優先股,不可轉換和不可收回的優先股。
3、優先股的籌資策略
優點:可改善公司財務狀況
可產生財務杠桿作用
不影響原有股東控制權
缺點:資金成本高
可能產生負的財務杠桿作用
策略:滿足財務杠桿作用條件時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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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無償劃轉股權增加的資本公積可以轉增注冊資本金嗎的會計處理
借: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股本)
1、資本公積是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2、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直接計入所有者的利得和損失。
3、資本公積的主要用途是用來轉增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不體現各所有者的佔有比例,也不能作為所有者參與企業財務經營決策或進行利潤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