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權投資成立什麼公司節稅
① 股權投資,哪種持股方式最節稅
編者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三步走”的非均衡區域經濟發展戰略,適時推出了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一帶一路等國家層面發展規劃,推動我國經濟實現了長期高速增長,創造了世界經濟發展史上的奇跡。在落實國家各項發展戰略中,通常會推出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引導資金等市場要素的配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為各類企業提供了潛在的稅務籌劃的空間,企業可以利用合法有效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在運營架構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股權投資中如何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進行持股模式的選擇和籌劃。當前,出台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區域利用稅收杠桿吸引投資的最主要形式,除了國家層面按照發展戰略出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各地區也會利用現有分稅制財政、民族自治區發展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的空間出台地區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提高本地區招商引資的競爭力。尤其隨著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的大幅度推進,目前包括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已經從審批制轉為備案制,投資者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大大簡化。尤其在股權投資方面,通過事前對持股模式的籌劃,可以實現在資本運營、投資退出等階段的稅務成本降低,以合法合理降低稅負。一、持股模式是如何影響稅負的?在投資的過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業計劃的資本運營以及投資平台,一方面實現投資收益的迴流;另一方面可以將投資收益繼續對外投資,並藉助投資平台實現並購等商業目的。雖然個人直接持股是投資者最初始的一種股權架構,可以避免間接持股模式下的“重復征稅”,但是因無法滿足資本運作、法律風險控制等要求,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需要。相比較於自然人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模式下,持股平台公司僅僅作為投資擴張、資本運作的平台,在實現橫向、縱向擴張時,對現有實體運營公司架構不會造成沖擊,同時,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交易的稅負,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有利於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間接持股的類型中,中間持股平台的選擇又有兩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夥制,由於合夥企業在稅收上被視為“透明實體”,直接針對股東納稅,實行“先分後稅”,合夥性持股平台本質上與自然人直接持股並無實質差異,並且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范圍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與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可以實現納稅地址的改變。股權投資間接持股模型由於合夥制等的天然缺陷,無法承擔公司資本運作、不斷發展擴大的功能,在企業運營中,尤其在IPO的過程中,通過企業間接持股成為絕大多數投資者的理性選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退出面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負。比如,公司轉讓限售股,應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則自然人股東的稅負率達到40%以上。對於部分個人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業而言,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67號),個人轉讓股權或者IPO形成的限售股,均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於擬上市大中型企業(IPO)或計劃登陸“新三板”的中小企業,可以在股東與上市(掛牌)主體公司之間搭建一個持股、投資平台,以實現投資退出稅負的降低。當然,如果投資者有國際投資的考慮以及實施境外收購的計劃,也需要積極引入國際持股平台,統籌境內外的股權及運營結構的搭建和優化(如下圖)。低稅負地區持股平台的搭建對於投資者而言,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搭建持股投資平台,不僅可以享受有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低稅負,合法合理節稅,還可以以此作為境內外投資平台,不斷實現投資領域、規模的擴張,尤其在投資退出階段可以有效降低稅負成本。此外,企業還可以將經營價值鏈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稅負地區設立上游產業鏈服務公司(如商務服務、金融服務等),從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間的利益,從而實現整體稅負下降的目的。二、搭建股權投資持股平台的步驟第一步,根據商業目的確定持股模式投資者在搭建未來稅務架構過程中,除了要考慮到公司法等的強制性規定外,還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業目的和發展計劃,以設計符合公司未來發展需要的運營架構,以實現投資及投資退出階段的稅務成本最優化。圖表5:商業目的與持股模式關系投資不是目的,實現盈利才是投資者的目的,也是投資價值的體現。因此,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就應該充分考慮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在投資退出時,勢必面臨控股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間接持股的“夾層”越多,稅負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資時,則只需按照轉讓收益的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第二步,選擇持股平台公司注冊地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區域性稅收等優惠政策把握不準,誤用已失效或因違背上位法而自始無效的地方稅收等優惠政策,將無法獲得預期的經濟利益。雖然2015年國務院通過《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暫停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工作,投資者還是應該根據國務院2014年年底頒布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對擬使用的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充分的合法性審查,並與省級立法及相關稅務行政部門溝通確認。根據國發[2014]62號,國務院重點清理的政策包括三類:(1)與國家財稅制度有矛盾的政策,對於地方政府出台的與我國統一的財稅制度相沖突的相關稅收等優惠政策,因法律位階的沖突,自然無效;(2)超出稅收等優惠政策實施時限的政策,對於延期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未經國家立法機關再次授權之前,屬於一種越權行為;(3)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針對某地區出台稅收等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整體部署和利益;第三步,通過遷址或重組的方式重塑架構對於投資者而言,最優稅務架構的搭建,頂層設計最好,但是卻不現實,通常需要通過調整現有公司的架構的方式來實現,可以採取的方式兩種。一是遷址。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的規定,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後,公司應按照規定提交“清稅證明”。二是並購重組。通過合並、分立、股權收購等方式實現架構的調整。2014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資產(股權)收購中被收購資產(股權)的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2015年6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出台,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需匯算清繳期備案即可,條件大大放寬。國際上,典型的做法是通過“倒置並購”實現注冊地的改變,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這一模式問世於1982年,過去30多年總共發生近70宗,其中47宗發生在過去10年,21宗發生於2012年至今。最近的一個案例發生在2014年8月26日,美國快餐業巨頭漢堡王(BKW)斥資110億美元收購加拿大咖啡和零食連鎖企業蒂姆·霍頓(THI),並將企業總部從美國遷至加拿大,成為後者的附屬公司,集團營運基地仍在美國,從而實現享受加拿大的低稅率。2011年以來,資本交易一直是稅務機關稅務稽查重點,其中又以股權轉讓最為引人關注。在此背景下,傳統的利用會計方式、發票方式等方式進行的不合規的稅務籌劃,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華稅律師建議,投資者應該在投資之初就籌劃規劃好持股模式以及退出的平台。對於部分投資者擔心的優惠政策的確定性問題,可以通過篩選合法有效、確定性強的政策予以應對。
② 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模式真的是企業的節稅首選嗎
雖然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模式不一定是企業節稅的首選。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稅收的優勢,但有時候也會存在問題和風險,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的情況來進行考慮。對於企業來說,考慮如何節稅需要從節稅主體的情況、企業的規模、發展規劃、適用的稅收政策等多個方面進行權衡,再最終決定。
1. 個人獨資企業受青睞的原因在過去,個人獨資企業的模式曾一度受到追捧。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 注冊有限公司,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分紅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在很多地區,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到核定徵收的優惠政策,加上一些園區內的招商引資政策,綜合稅率可以大為降低。
(3) 個人獨資企業形式靈活,可以用作企業的股權結構設計。
基於這些原因,所以不少企業想通過注冊個人獨資企業來節稅。
2. 通過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的問題和風險
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在稅收上有一些優惠政策,但是當被過度使用的時候,也會帶來相應的風險和問題。
(1)稅負率未必降低
由於影視行業引起的個人獨資企業問題,使得很多地區的核定徵收政策有所收緊。當取消了核定徵收以後,稅負率還有降低嗎?
我們假設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為100萬元,在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時候,企業所得稅為5萬元,股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為19萬元,如果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到核定徵收(按照收入的1.5%核定,利潤率10%),那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萬元,確實比之前的稅費有所降低。但是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核定徵收,那麼個人所得稅為28.45萬元,大於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所以,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是否能夠降低綜合稅負,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有些情況下,並不能使稅負降低。
(2)與實際情況不符合
稅收籌劃當中最大的風險就是忽略實際情況,為了籌劃而籌劃。有時候某些股東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僅僅是為了避稅,將個人的分紅轉換為了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這種情況下,並不符合實際的情況,同時以股東的身份注冊企業與公司形成競爭也不符合商業慣例。
(3) 沒有考慮公司的長遠發展
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在目前具有稅收的優勢,但是很可能不符合未來企業發展的需要。也許企業在將來需要重新引入合夥人或者搭建新的組織架構,那麼以個人獨資企業經營可能就不再合適。
(4) 政策的穩定性
個人獨資企業的核定政策,以及各個地方性的稅收返還政策,也許會有所變化。那麼當政策一旦變化的時候,就會影響到企業的選擇。
因此,選擇個人獨資企業模式,也要考慮諸多方面的因素,權衡利弊。
3. 如何確定企業的節稅首選方案
在企業考慮稅收方案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以下方面:
(1) 節稅主體的情況
如果提供服務的自由職業者需要成立企業進行經營,那麼可以考慮個人獨資企業,而如果是企業的雇員或者股東,為了避稅而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那麼就並不合適。
(2) 企業的規模和資質
如果企業所處的行業上下游都是具有規模的公司,申請資質也需要一定的規模,那麼要考慮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合適。因為當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以後,財稅的規范化程度也相應提高,那麼不一定符合核定徵收的條件。
(3) 企業的發展規劃
如果企業已經有了未來的發展規劃,需要進行股權架構的設計,那麼也許單一的個人獨資企業模式就未必適合。
(4) 適用的稅收政策
企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大大降低綜合稅負,那麼選擇的途徑很多,並不一定局限在個人獨資企業。比如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綜合運用都可以降低稅負。
總的來說,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省掉一道企業所得稅,但未必就是節稅的首選。對於企業和個人來說,要綜合考慮節稅主體的情況、企業的規模和資質、未來的發展規劃和能夠適用的稅收政策,來量身定製節稅的方案。只有適合的,才是最好的。
個人獨資公司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之一, 但不一定是首選的方式。
盡管個人獨資公司按稅法規定,這種組織方式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從生產經營和長遠規劃發展,以及股東所承擔經營風險的角度,還是應該系統和綜合考慮企業的組織模式。
一、個人獨資公司的主要優勢。
個人獨資公司是非法人主體,這種組織形式的優勢主要體 現在稅收征管 上,即企業注冊個人獨資公司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注冊公司制企業即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 個人獨資公司有機會申請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前提是可以申請下來。
另一個優勢 是組建個人獨資公司的成本比較低。
二、個人獨資公司的劣勢。
1、個人獨資公司的稅負未必能夠降低。
個人獨資公司在個人所得稅上的優勢是,可以享受到核定徵收的征管方式,而如果無法享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那麼企業的整體稅負真的降下來了嗎?
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明顯,即1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執行5%的徵收率。
比如,個人獨資公司、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萬元,則各自應納稅金為: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萬元*10%-1500=1500元(查賬徵收)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萬元/10%(利潤率)*1%(核定徵收率)=3000元(核定徵收)
小型微利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萬元*5%=1500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業還需要全額對股東進行分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8500*20%=5700元
此時 ,個人獨資公司無論是採用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均比小型微利企業有一定的優勢。
再如,個人獨資公司和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則各自應納稅金為: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萬元*35%-65500元=28.45萬元(查賬徵收)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萬元/10%(利潤率)*1%(核定徵收率)=10萬元(核定徵收)
小型微利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萬元*5%=5萬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業還需要全額對股東進行分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95萬元*20%=19萬元
此時 ,個人獨資公司採用核定徵收有一定優勢,而如果採用查賬徵收則沒有優勢,比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負擔還要大一些。
經過測算, 我們發現只有當個人獨資公司的經營規模很小,應納稅所得額很低的時候稅負較低,且優勢明顯;反之,如果沒有採用核定徵收,則稅負大於小型微利企業。
2、股東風險進一步加大,且需要無限承擔企業債務責任。
個人獨資公司屬於非法人企業,企業股東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這一點與有限責任公司有著本質的不同。當個人獨資公司對外欠款較大,獨資企業無力償還時,則需要股東以家庭資產進行還款,直到還清為止。
3、股東權益轉讓和籌集資本的難度大。
個人獨資公司因為不是法人企業,因此企業的治理結構不透明、不規范,當然企業的財務和管理也會有一定的問題。這類企業基本沒有投資者願意投資入股,而且在對外融資的過程中也將面臨同樣的問題,那麼也就談不上股東權益轉讓,以及籌集資本的事宜。
個人獨資企業組織形式的限制,也註定這類企業長不大,成長的空間有限。
總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系統考慮企業的納稅主體、經營規模、業務發展模式、經營模式,以及業務特點等,不是所有的經營模式都適宜採用個人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另外,企業的納稅籌劃,應符合稅法的規定,在稅法規定的政策范圍內,把握政策尺度,否則企業也將承擔一定的涉稅風險。
2020年9月8日
焦點財稅:只為提供優質財稅干貨!
很多企業都被稅負較重、沒有發票等問題所困擾,經常咨詢我們專業財稅機構如何解決。我們給出的建議是在稅收窪地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利用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避稅、減輕稅負。目前在上海、深圳、重慶等地區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就可以享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稅負較低。所以,個人獨資企業越來越受企業喜歡,成為稅收籌劃的亮點。
企業要想真正享受稅收窪地的稅收政策紅利,前提條件是需要以實際經濟業務、相關證據資料做支撐,符合真實性、合理性和相關性要求。否則,就會重演霍爾果斯無注冊地、無人員、無真實業務強行避稅的情形。那麼,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查賬徵收稅負、核定徵收條件及個稅計算方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我們一一介紹。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典型特徵是個人經營、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它的經營范圍比較廣泛和靈活,主要集中在服務業領域。
二、個人獨資企業查賬徵收的稅負
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也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主席令第九號】,個人獨資企業賬目比較健全、核算清晰,需要查賬徵收個稅。按照「經營所得」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負較重。如果是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內的小規模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增值稅稅率為3%,並且可以享受年銷售收入在120萬元以內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如果是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一般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按不同的增值稅稅目,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
如果個人獨資企業賬目不健全,無法准確核算利潤,稅務機關就會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徵收個稅。這樣,企業不僅減少了稅款支出,同時也節約了用人成本。
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稅被核定徵收,就按以下公式計算繳納。
應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應交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備註:稅務機關會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各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假如在上海成立一家服務業個人獨資企業,年開票200萬元,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服務業應稅所得率是10%,那麼個稅和綜合稅負分別是多少?
應交個稅=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000000/(1+3%)*10%*20%-10500=28334.95(元)
個稅稅負=繳納的個稅/收入總額
=28334.95/2000000(1+3%)=1.46%
應交增值稅=
2000000/(1+3%)*3%=58252.43(元)
應交附加稅=
58252.43*9%=5242.72(元)
綜合稅負=實際繳納的個稅、增值稅及附加稅/收入總額
=(28334.95+58252.43+5242.72)/2000000(1+3%)=4.73%
可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個稅的稅負較低,這一點是很吸引企業的。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年收入在120萬元以內,還可以免增值稅;另外,上海地區的附加稅稅率較低,為9%。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知道在稅收窪地注冊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無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只需按核定繳納稅負較低的個人所得稅,並且也不存在利潤分紅繳納20%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一般納稅人取得個人獨資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還可以全額抵扣。這就是個人獨資企業在稅收籌劃中的魅力所在。最後,再次提醒企業需要在依託真實業務的前提下,才可進行稅收窪地個人獨資企業稅籌的設計,做到合同流、資金流和票據流「三流合一」,在達到合理避稅目的的同時,降低企業的財稅風險。
精彩不迷路!
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是選項之一,但不一定是首選。
大家都知道,作為公司製法人企業,盈利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交稅之後的利潤分配給自然人股東,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綜合稅負率達到40%。而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5%至35%的個人所得稅,稅負率明顯低於公司制企業。
不少地方,特別是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可以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更低。正因為如此,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成為納稅籌劃的重要工具。再加上一些服務機構的誇大宣傳,彷彿個人獨資企業是萬能的。
其實不然,個人獨資企業不是萬能的,同樣也有其弊端,更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稅收問題。
1、出資人承受的風險大。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公司制企業的股東,只需要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兩種企業組織形式,出資人承受的風險是不一樣的。特別是一些高風險行業,採取個人獨資企業這種模式更是加大了出資人的風險,一旦經營不善,有可能傾家盪產。
2、個人獨資模式,不適合企業做大做強。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法人資格,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抗風險能力較弱。
(2)融資能力差,不利於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
(3)個人獨資企業抗風險能力差,這無疑加大了客戶及供應商的風險。所以,大多數人更願意選擇公司制企業作為合作夥伴。
3、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更適合服務業及部分高收入人群。
個人認為,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更適合於廣告設計、財務咨詢、信息咨詢等服務行業,及部分高收入人群,如:淘寶紅人、網路主播、律師、設計師、演藝明星等。
綜上所述,個人獨資企業不是萬能的,不可能解決所有稅收問題,是企業節稅的選項之一,但不一定是首選。
說到企業如何節約稅收的問題,免不了都要說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將稅負降到多低的程度,但是往往忽視了個人獨資企業可能存在的巨大風險,老楊會計發表一下個人認為個人獨資企業存在的以下3點風險:
1.債務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有限公司,其無法償付的債務,股東要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比如說,個人獨資企業欠債100萬,企業只能償付20萬,剩下的80萬需要股東用個人的家產來進行償付。
2.違約風險
企業入駐園區時,園區都會給予很多的優惠承諾,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條件。比如企業交稅100萬,園區返回20萬。如果企業沒達到條件,可能一分錢都返不著。即使企業達到了,也可能存在相關的優惠承諾,不能及時兌現的風險。
3.稅收風險巨大
如果一個獨資企業,採用核定徵收繳稅都在100萬以上。可想而知該企業一年的營業收入有多大?巨大的營業收入存在,採用核定徵收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否還符合核定徵收的標准?在企業的資金流、信息流、實物流都非常透明的情況下,稅務若對企業的稅收進行檢查,企業會面臨非常大的稅收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不一定是企業的節稅首選,在某些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在節稅方面確實有優勢,但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有優勢的。
當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相對優勢,可是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某個臨界點時,反而是有限責任公司總體稅負更低。
在增值稅、消費稅等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種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任何優勢。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不同,主要在於其法律地位的差別,一個是法人企業,另外一個不具備法人地位。兩者在納稅方面的差別只體現在所得稅方面。
但是中國的納稅人需要交的稅可不僅僅是所得稅,還有其他十多個稅種。在增值稅、消費稅等其他稅種方面,兩者都是一視同仁的,沒有任何稅收上的差別。
所以 在所得稅以外的稅種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公司制企業,並沒有任何節稅的優勢。
只有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個人獨資企業才占節稅優勢。不管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均有兩種徵收方式: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
不管是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需要以相同的應納稅所得作比較,這樣的比較才有意義。
舉例:
一、個人獨資企業A和有限責任公司B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萬元。
A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萬 10%-1500=1500元。
假設B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萬 5%=1500元;
企業的股東想要分紅,還需要從稅後利潤中再繳納20%個人所得稅=28500 20%=5700元。
兩者相比,顯然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更有優勢,因為少交了一道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A和有限責任公司B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
A應納個稅=100萬 35%-65500=28.45萬元。
假設B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萬 5%=5萬元;企業的股東想要分紅,還需要從稅後凈利潤繳納個稅=95萬 20%=19萬元。總計繳納個稅和企業所得稅24萬元。
由此可見, 當應納稅所得額逐漸提高時,個人獨資企業就不再具有優勢了。
那麼當應納稅所得額等於多少時,兩者所得稅的稅負是一致的呢?根據上一個例子可以推出,當兩者應納稅所得額都是小於100萬中的某一個數值時,稅負是一致的。
由此可以知道,個稅稅率仍然是3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仍然是5%,假設這個數是X.
35%X-65500=5%X+(1-5%)X 20%, X=595,454.55元。
當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均為595454.55元時,兩者的應納稅額是一樣的,均為14.29萬元。
當應納稅所得額小於這個數時,個人投資企業更占優勢;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這個數時,反而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總體稅負更低。
總結所以,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制公司相比,並不是絕對節稅的,只是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具有相對優勢。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模式不一定是企業節稅的首選,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際上目前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力度是很大的。假設某小微企業一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0萬元下,假設就是100萬元,目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如果另外97.5萬元凈利潤全部分紅繳納20%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19.5萬元,合計為22萬元。也就是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合計綜合稅率22%。
2.個人獨資企業假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應納稅額=(1000000*35%—65500速算扣除數)*50%(減半徵收優惠)=184500元,實際所得稅率18.45%。
3.如果超過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在300萬元以下,為簡化計算,假設為300萬元。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凈利潤277.5萬元按20%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55.5萬元,二者合計78萬元,綜合所得稅率=78/300=26%。
4.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假設為30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300*35%—65500=98.45萬元,實際個人所得稅率=98.45/300=32.82%。
通過上述分析,必須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盈利情況綜合分析判定那種更節稅,實務中極個別地方對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個人所得稅加上故意隱瞞收入偷稅另當別論。
各有利弊,但是弊端大於利端,當企業營業額增加,利潤增加,獨資企業需要交納20%的個稅,要遠遠超過企業所得稅的上線,因為獨資企業上稅的主體 是個人,而不是企業,因此弊端非常明顯。
1、企業如果沒有債權債務, 從交納企業所得稅上,確實是減少了很多費用,但是企業出現債權債務,作為獨資企業的股東,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使公司的所有資產拍賣償還,不夠的部分,你以後賺錢還要去償還,一直償還全部欠款為止,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基本上債權是跟著股東終身的債務,不像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壓力小。
2、企業如果要節稅,需要進行企業頂層設計 ,個人獨資企業是在企業存在的形式中,比較危險的公司形式,不建議注冊獨資公司,企業節稅,需要設計,先成立一家錢包公司,由股東99%占股,1%由法人占股,然後這家錢包公司只是投資,不經營業務,錢包公司在投資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法人股由錢包公司擔當,錢包公司占股項目公司99%股份,1%由法人占股,如果發生業務的時候,開具發票的時候,在成立運營公司,由運營公司做業務,開發票,如果還有其他業務,就繼續拆分業務,目的是享受國家15%小微企業減免稅收政策,如果業務過大,我們把項目公司拆分為,錢包公司和合夥人制企業來控股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控股運營公司來進行操作。
總結下,稅務節稅是一項專業的操作方法,需要稅務師,和財務總監整體設計,在國家規定的財稅法律范圍內,實現企業節稅。
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節稅的一種途徑而已。但絕對不是唯一的途徑,企業節稅的方法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要結合企業自身的行業所在的城市以及對稅法,財稅法律。以及對企業設立企業創始人的類型,企業的行業,企業的商業模式,企業的客戶,企業的政企關系,等等等等綜合的進行評估。很多的代理注冊公司就直接幫助客戶注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是在稅收窪地注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然後就讓客戶用這個個人獨資企業去經營。這種做法是極不負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可以結稅。但是也有諸多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我極不建議用個人獨資企業直接經營。而把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一個供應鏈企業,或者說中間企業來為你的有限公司做橋梁的。我相信我說的話,創業者應該是能聽得懂。個人獨資企業。不方便做融資上市,吸引政府補貼,申請貸款,再融資吸引股東。等等等等公司做大發展過程當中的諸多不便。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直接面對用戶,也不能直接拿來做經營,只能拿來做一個殼公司或者是中間公司。每一種稅收的優化方法都不盡相同。可能對於凈利潤比較高的企業,用個人獨資企業轉移利潤是比較好的。除此之外呢,還有很多的稅收,比方說增值稅,比方說個人所得稅。企業的節稅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盡可能的把自己的公司往 科技 型的企業上靠。盡可能的去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市一級的高新或者是國高新。很多稅收方面的問題就一步得以解決。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有更多的問題歡迎向我提問,我已經做了100多條創業類的短視頻歡迎過來觀看
個人獨資企業無需迦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兩者之間政策差距到底有多大呢?
個人獨資企業是節稅的一種方式,但是切不可盲目使用,更不是節稅的天堂。 其經營模式只適用特定的業務情形,大家不要被各種稅籌廣告所迷惑。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
1、制度特徵。 個獨企業為無限責任制,個人與企業之間資產不分家,互相轉移不涉稅。企業屬於個人,一人說了算。
2、稅負優勢。 個獨企業本身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企業利潤轉移到個人時,個獨企業不交稅,一般企業股東分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0%。
由於個獨企業可申請核定徵收的方式納稅,而一般企業規模較大時稅局不予核定,必須有相應的成本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由於很多招商引資園區都有地方優惠政策,個獨企業可以將綜合稅負降低至1.5%。而一般企業最優惠稅率在5%左右,利潤超過300萬稅率就是25%。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劣勢。
1、無限責任制, 既是一言堂可掌權,也是個人責任制 ,以個人全部資產對企業負擔無限責任。一般企業只需以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范冰冰補稅時才會出現自己到處借錢湊錢的情況。如何是有限責任企業,就不會賠本還倒貼。
2、 個獨企業無法上市,無法引進其他資本。這是個獨企業長期發展的局限性。
3、個獨企業規范性不足,業務具有局限性,不適合涉及業務范圍廣、渠道縱深長的集團類多元化企業。
總之,個獨模式是一項不錯的節稅選擇。但是,也要根據自身業務實際來選擇。且不可為了一時的利益而放棄長遠發展前景。
③ 股東分紅如何合理節稅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
這個情況下不會涉及交企業所得稅,只在投資人層面徵收個人所得稅。選擇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則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局面,很多時候被用以作為持股平台。
1.自然人直接持股:變更為公司股東,以持股的方式進行分紅,這種情況下能有效降低稅率,形成節稅效果;
2.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在一個有返稅政策的地方注冊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將分紅做成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形式,能有效節稅;
3.按工資形式分發:把分紅拆分成多個部分,以工資的形式分發,降低適用的累進稅率,實現節稅。
1、高收入人群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通過與原工作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將之前的勞務關系轉換成合作服務關系;
2、原工作公司將以服務費的名義將之前的應付薪酬支付給個人獨資企業;
3、個人獨資企業在收到服務費後,通過向原工作公司開具發票,形成讓原薪酬作為進項發票抵沖成本的作用;4、個人獨資企業將享受地方稅收扶持政策,以較低的核定稅率進行徵收,形成避稅效果。
注意:如果企業想更多的減稅負,可以將此平台設立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那麼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這樣的平台可以做多層嵌套設計,用以引進優秀的核心骨幹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④ 創業公司如何設置公司的股權架構,確保將來做大做強或融資時,不出現利益分配受損/或者交稅節稅方面更優
生存型創業者大多為下崗工人,失去土地或因為種種原因不願困守鄉村的農民,以及剛剛畢業找不到工作的大學生。這是中國數量最大的創業人群。清華大學的調查報告說,這一類型的創業者佔中國創業者總數的90%。其中許多人是被逼上樑山,為了謀生混口飯吃。般創業范圍均局限於商業貿易,少量從事實業,也基本是小型的加工業.當然也有因為機遇成長為大中型企業的,但數量極少,因為國內市場已經不像20多年前,如劉永好兄弟,魯冠球,南存輝他們那個創業時代,經濟短缺,機制混亂,,機遇遍地。如今這個時代,用句俗話來說就是狼多肉少,僅想依靠機遇成就大業,早已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了。
⑤ 公司剛成立沒多久,請問下企業常用的節稅方法有哪些都是怎麼做的呢
企業節稅有哪些方法呢?
企業合理避稅一直是每個會計人員都要面對的問題,沒有老闆願意多交稅,但是又不得不交稅,因此,如何合理避稅是每個會計人員都需要的,以下的合理避稅方法主要摘自某著名咨詢公司編撰的非公開出版的小冊子,希望對朋友們有所幫助:
(一)模擬評稅試一試
稅務機關實行納稅評估,企業應該按稅務機關的評稅方法自行評估,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做好應對准備。下面以增值稅為例說明。
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從四個方面進行評估。
稅負率:將稅負率與預警值對比。
增加值稅負率:用(工資+利潤+折舊+稅金)*增值稅稅率,將得到的結果與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對比,以發現是否少繳增值稅。
進項控制額:企業進項*5抵扣額=(銷售成本+存貨本年增加+應付本年減少)*主要進貨的稅率+運費*7%,如果企業抵扣大於上述值,暗示可能進項有問題。
投入產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額,測算處可以生產的成品,對算出企業收入,並與報表對比。
企業運用以上指標分析,如果發現異常,就應及時分析原因。
(二)存款少可遲繳稅
企業申報以後就應該及時繳稅,但如果由於存款少可以申請遲繳。存款少到什麼情況可以遲繳稅?可動用的銀行存款不足以支付當期工資,或者支付工資以後不足以支付應交稅金。
注意可動用的銀行存款不包括企業不能支付的公積金存款,國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項專用存款。
當期工資是企業根據工資制度計算出的應付工資。
如果出現以上情況,企業應及時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手續。
(三)沒有生意也申報
企業納稅申報是一項義務,不論企業是否有稅要交。企業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稅款要繳納,例如企業處於籌建期間;企業處於免稅期間;企業處於清算期間;清算還沒有結束;企業由於經營不理想,沒有納稅收入或者收益。這些情況下,企業可能沒有稅款要繳納,但都要按時納稅申報,沒有應納稅稅款的申報就是所謂的零申報。零申報只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一項簡單的手續,如果不辦理,稅務機關可以每次處以罰款2000元。
(四)視同銷售莫亂套
視同銷售就是實際不是銷售也要按銷售納稅,沒有銷售也納稅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應該視同銷售也納稅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應該視同銷售不繳稅是違規,不應該視同銷售也當成銷售就會繳冤枉稅。
有一家酒店,老總平時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內部簽招待費,基本上每個月都有幾單,一年累計起來有十多萬。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要求將這十多萬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
在營業稅法規里,沒有在自家酒店吃飯消費要視同銷售繳營業稅的規定。企業依從會計師事務所的謬論,又會多繳冤枉稅了。
視同銷售千萬別亂用。
(五)看損耗是否正常
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各種損耗,投進的原料一部分損耗了,一部分形成產品。在增值稅里,正常損耗的進項可以抵扣,非正常損失的進項不能抵扣,要轉出。因此,正常劃分正常損耗和非正常損耗對企業納稅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廠,因為天氣炎熱,原料揮發了一部分,盤點造成損失。稅務管理員認為是自然災害造成,屬於非正常損失。這也是一宗冤案。天氣炎熱還沒有達到自然災害的程度,怎麼能說是非正常損失?對稅務規定不熟悉的人又會付出代價。
(六)各行各業有特例
稅務法規有一般的規定,也有針對特殊情況,各個行業的特殊規定。如果對自身行業的特殊規定不了解,企業也會蒙受損失。
一家報社,賣報紙繳增值稅,收廣告費繳營業稅。因此印刷報紙獲取的進項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麼分?稅務局答復: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23條規定:按收入百分比劃分。可憐的報社,賣報紙收入少,廣告費收入高,因此,進項基本不能抵扣。其實稅務有規定:類似的情況按報紙的文章內容與廣告各自佔用的版面分攤,應該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七)適用稅率看進項
增值稅第二條規定:圖書銷售使用13%稅率。只要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銷售圖書的稅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銷售圖書,也是一般納稅人,稅務人員要求該公司按17%納稅。稅務機關有什麼依據?稅務人員解釋:該公司印刷圖書的進項發票是17%,如果該公司適用13%的稅率,那不成了繳13%抵扣17%?那稅務上怎麼平衡?
使用稅率只與產品有關,與進項無關。對於稅務人員的解釋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則就會聽得糊塗,納稅也糊塗。
(八)預收帳款也要繳稅?
聽了太多預收款被稅務機關要求征稅的故事。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預收款在發出貨物才產生納稅義務。
財稅16號文也再次強調;除了銷售不動產,其他服務性業務的預收款不需要先繳納營業稅,在確認收入時再繳納營業稅。
有些企業預收款繳稅是因為對方要求開具發票。其實,收到預收款,向對方開具預收款憑證就可以了。預收款憑證不屬於發票,所以稅務機關不監制預收款憑證。
(九)這也是生產企業
外資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的規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產企業才能享受,服務企業不能享受。到底什麼是生產企業?可能心裡很模糊。
根據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建築、貨物運輸、產業資訊、精密儀器設備維修、城市污水處理等行業都屬於生產性企業。眾所周知,從事建築、貨物運輸繳納營業稅,但在所得稅法規中又屬於生產性企業,看起來有點矛盾,其實一點也不矛盾,稅不同規定不同。
(十)不發補貼發雙薪
中國企業福利制度的特點是有人情味,逢年過節都會有發一點所謂的過節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過節費需要並入當月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政策的規定是發放年終雙薪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於不需要與當月工資合並繳納個稅,因此可以降低稅率,減少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都是發點錢,過節費交稅多,雙薪繳稅少,所以為了少繳稅,應該改變那種過年發點過節費的做法,改成年底發雙薪的方式。
⑥ 股東分紅如何合理節稅
投資者入股公司之後就會涉及到股權分配、股權轉讓的問題,而到年底分紅時則需要繳納20%的分紅稅,那麼,股東分紅如何才能合理避稅呢?
稅務籌劃
一、關於股權分紅應該如何繳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後利潤應當分配給股東。而股東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也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東分紅繳稅計算方法:
1、個人股東按照應得紅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減半繳納征稅。
3、外國人取得的紅利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繳稅。
4、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為免交稅收。
5、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從中國居民企業取得2008年及以後的股息,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股東分紅避稅方法
1、自然人直接持股
變更公司股東,按持股的方式分紅,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20%,相對來說基本的稅率還是很低的,相關的節稅效果會很好。
2、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找到一個好的園區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將分紅部分與個獨企業做成業務往來的方式,這樣分紅就只用繳納個獨的所得稅了。小規模個獨的所得稅率很低,在2020年底之前稅率為1%,入駐園區也會有一定的返稅政策。
3、按工資形式分發
把分紅拆成n月執行,這樣適用的累進稅率不會那麼高,也有一定的節稅空間。
總的來說在納稅人避稅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做好稅務籌劃。切勿做逃稅、偷稅等違法行為。
⑦ 股權轉讓如何避稅
之前看過一個股權籌劃案例:
原股東在稅收優惠地新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其合夥人(LP/GP)。
在標的企業注冊地,將原有股東所持股權,平價或按凈資產價格轉讓至新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
受讓方收購有限合夥企業所持標的公司股權,支付股權轉讓費用至有限合夥企業賬戶。
有限合夥企業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35%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應部分地區可享受稅收優惠,可能是核定徵收,可能是財政補貼,如果是核定徵收可按照10%應稅所得率,繳納3.5%的個人所得稅,並且取得完稅證明
最後注銷有限合夥企業
等於將25%企業所得稅或20%個人所得稅,籌劃為3.5%個人所得稅。
有其他問題可進一步溝通
⑧ 股權怎麼設計節稅
1、用公司做「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們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符合國家政策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該囯境內的企業)之間的投資所得(股息、紅利)是免徵企業所得稅(一般企業所得稅最高25%)而這個時候這些投資所得利用公司的名義再去進行投資是不需要任何費用的。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規劃好公司的規模和進行業務拆分。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繳納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的我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7元但不超過00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根據以上的優患政策將公司業務拆分成幾個小規模納稅公司,從而達到少交增值稅和全業所得稅的目的。
3、巧用子母公司和分公司。
做到一定的規模的企業,預計當年盈利可觀時,可做子母公司的拆分,如果當年不能盈利,可做總分公司的拆分,等待企業盈利能力較好時,可將總分公司轉為子母公司因為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獨立核算,而分總公司不是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