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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如何規避股東投資風險

發布時間: 2022-10-29 11:22:04

⑴ 股權融資風險與應對策略

股權融資風險與應對策略

股權融資的知識,大家知道哪些?下面是有關股權融資風險及應對的策略,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總股本同時增加。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企業的融資方式有兩類,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所謂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

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股權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的廣泛性,既可以充實企業的營運資金,也可以用於企業的投資活動;債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借錢的方式進行融資,債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權人償還資金的本金。

債權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不是用於資本項下的開支。股權融資中融資方的風險

控制權稀釋風險投資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導致企業原有股東的控制權被稀釋,甚至有可能喪失實際控制權。機會風險由於企業選擇了股權融資,從而可能會失去其他融資方式可能帶來的機會。

經營風險創始股東在公司戰略、經營管理方式等方面與投資方股東產生重大分歧,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困難。該種風險主要體現在以董事會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中,且投資方股東要求公司保證投資方在公司董事會中佔有一定席位。

風險應對策略

對於融資方來講,企業在引入外來資本進行股權融資時,防止控制權的旁落(不一定體現為股權比例,有時,哪方佔有董事會成員的比例多少也會成為控制與否的關鍵問題)成為控股股東應考慮的首要問題。

一般來講,VC、PE在向一家公司注資時,為保護其自身利益,投資機構一般會要求與融資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融資方要向投資方提供業績保證或者董事會人員安排保證等等。公司控股股東在簽訂協議前,一定要充分認識到這些協議對公司控制權的影響,要客觀估計公司的成長能力,不要為了獲得高估值的融資額,做出不切實際的業績保證或不合理的人員安排保證

在以董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中(股份公司尤為重要),投資方要求融資方進行董事會人員的安排保證時,要首先保證自己的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安排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並能使上述人員服從自己的利益安排;融資方應在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中,對董事會如何獲得授權、獲得何種授權、在怎樣的條件下獲得授權、行使權利的期限以及對董事會行使權利不當時的救濟等等條款,都應有詳細規定。

控股股東在與投資方簽訂業績保證協議之前,要正確認識到該等協議的對賭性,即業績達到一定條件時,融資方行使一種權利;業績未達到一定條件時,投資方行使一種權利。不能僅僅考慮贏得籌碼時所獲得的利益,而更應考慮輸掉籌碼時是否在自己能承受的風險范圍之內。

融資方應在了解股權融資風險及應對策略後再進行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的五步連貫股權激勵法

定股

1、期權模式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3、股票增值權模式

4、虛擬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則:

1、具有潛在的人力資源尚未開發

2、工作過程的隱藏信息程度

3、有無專用性的人力資本積累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邦三層面理論:

1、核心層:中流砥柱(與企業共命運、同發展,具備犧牲精神)

2、骨幹層:紅花(機會主義者,他們是股權激勵的重點)

3、操作層:綠葉(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對不同層面的人應該不同的對待,往往很多時候骨幹層是我們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重點對象。

定時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

1.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許可權制期和行權有效期,並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2.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解鎖辦法。

定價

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確定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定量

定總量和定個量

定個量:

1、《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2、《試行辦法》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定總量

1、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場價,科學合理測算股票期權的預

期價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

2、按照上述辦法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和股權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確定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授予數量。

3、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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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股權轉讓時的風險以及防範措施有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時的風險如下:1、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股東人數限制風險;2、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防範措施如下:1、全面推進股權改造;2、優化股權結構;3、完善股金分紅制度;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創業必讀:創始股東的股權架構應如何設計

文/賴成龍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無訟法務特約作者

創業維艱,因創業者在創業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在其中,團隊風險應是最大的一種。一個項目在商業邏輯可行的情況下,人是最關鍵、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在投資領域有一句話,「 投資就是投人 」。

我認為團隊風險最大的來源在於項目中各個創始人之間的投入和產出不相匹配產生的心理失衡。從法律角度來看,不相匹配就是創始人之間的投入與其持股比例不相匹配。有句古話「共患難易,同富貴難」。許多公司剛剛開始盈利,還未走上正軌,就因此而土崩瓦解。

而且在種子輪、天使輪等前期階段,若公司存在股權方面的重大風險,會阻礙專業投資者的進入。若事先未設計好相應的解決機制,創業者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因此,本文著眼於梳理專業投資者進場前創始股東之間的股權架構應如何設計。

問題一:不同創始人之間貢獻有很大的差異性,股權比例分配如何做?

制定股權分配計劃的第一步,是分析每個因素的貢獻;下一步是為每個因素分配權重,評估每位創始人在每個因素上的貢獻,最後得出結果。每個因素的權重分配依據的是各個因素在項目商業計劃中的重要性。以下為創始人股權分配表範例,供大家參考。

在各個創始人之間的股權比例確定後,各個創始人依其持股比例履行出資義務。在認繳制下,股東可遲延履行出資義務。各個股東可簽訂協議約定,若有股東未按比例履行相應出資義務,其僅享有其實繳部分的表決權及分紅權。

且在創立之時,公司會通過整體稀釋的方式,預留10%-20%的期權池以便後續吸納優秀的人才。期權池應由領頭創始人代持。

問題二:在初創期,傳統投資者應佔有公司多少股權比例?

在實踐中常見到,創始人內部股權比例確定後因沒有充足的初始資金,從而引入傳統投資者。但這些資金往往不是來源於天使投資人或機構投資者,而是傳統投資者。而且傳統投資者為進入項目,還會承諾其具備某些資源以供公司業務發展所需,由此導致傳統投資者與創始人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

筆者認為,錢在創業初期不是決定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團隊才是。因此在傳統投資者需給予創始人一定的溢價。溢價的多少依據創始人的商業計劃書及創業團隊而定。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6號股權確認糾紛一案判決表明,股東內部可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為此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除此之外,債轉股的方式也可供選擇。但這種方式在中國較為少見,美國較常運用。

因此若創始人存在實物或技術出資,實物或技術評估後與創始人認繳的股權比例存在差額,差額為負的話,由實物出資的創始人補足差額或差額部分。差額為正的話,可參照傳統投資者的處理方式。

問題三:創業初期需要快速決策,若股權比例過於分散,如何解決?

在創業初期,存在團隊磨合,很多項目因為創始人之間存在意見分歧,錯過了好的發展機遇。因此投資人選擇項目時,希望創業團隊有個高效的決策機制。從法律角度上看,就是表決權歸於一人。依據不同的情況可採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若創始人中存在未全情投入項目的人可採取股權代持,後續這個人退出時,程序也較為簡便;

若為傳統投資者可選擇表決權委託,並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因委託是可撤銷的,若沒有設定違約金,會存在較大的風險;

若創始團隊股權比較分散,可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當創始人意見產生分歧時,以帶頭創始人的意見為主。且如果引進投資人,在創始團隊股權不斷被稀釋的過程中,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也可以穩固創始團隊的控制權;

若創始團隊中除了創始團隊外,有較多的員工持股,可搭建持股平台持有目標公司股份,以防人員變動頻繁造成股權結構不穩。

P.S.:專業投資者投資目標公司時,為規范公司治理,會要求目標公司及其全部股東簽訂《股東合作協議》(或稱「合資經營協議」)。在早期融資中,協議會約定專業投資者對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在後期融資中,協議會約定董事會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專業投資者佔有其中的一個董事席位。有關公司的重大事項,都由董事會表決通過。通過設定這樣的條款規避公司之前存在的股權架構不穩的風險及保護投資人的權利。

問題四:各個創始人之間的貢獻與原先設定的股權比例不相適應,應如何調整?

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朝著既定的軌道前進。無論一開始的股權分配設定的再詳盡,在實踐中總會有些不相適應的地方。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有的股東貢獻偏低,占其他股東的便宜。有的股東貢獻比原本預想的要高,出現心理失衡。

因此股權架構設計就需要有一定的彈性空間。除了預留的期權池之外,還可預留10%-20%的內部激勵池。創始團隊內部在衡量每個創始人的作用之後,應針對各個創始人設計出具體的量化指標。因市場情況錯綜復雜,為此可設定不同時間階段的量化指標。每個階段依據各個創始人實現指標的程度,從內部激勵池中拿出一部分的股權予以分配。

問題五:專業投資者進入前要求領頭創始人購買對公司無貢獻股東的股權,但往往代價過大,應如何規避?或聯合創始人中途欲退出,雙方無法談攏股權價格,陷入兩難境地,應如何調整。

在投融資界經常聽到的故事是,有的創始人中途撂挑子,但卻不放棄公司的股權,其他創始人又想繼續經營,陷入兩難境地。而專業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盡調時,發現這種情況,會要求創始人購買該部分股權。而知曉這個消息之後無貢獻的股東往往會獅子大開口。相反有的創始人離開公司之後,願意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創始人,但雙方卻對該部分的股權的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時間成本、溝通成本非常高。

因此,就需要設立相對明確的股權退出機制。其中需要考慮的兩個最重要的因素是工作年限和股權價格。因若中途退出,在退出之前,該創始人對公司有貢獻,退出之後,該創始人對公司沒有貢獻。基於此,出現了股權分期成熟的制度安排,網上流傳的真格基金的一頁紙termsheet也有該項要求。期限一般以四年或五年為期。

若公司整體存在虧損,其他創始人又想繼續經營,股權價格以公司凈資產為標准來進行確定。

若公司整體存在盈利,筆者認為應當對退出前後兩個階段的股權價格進行區分。後一個階段的股權價格以股東對應出資部分的本金及年化利率6%-10%的標准確定。前一個階段的股權價格結合工作年限、公司的盈利狀況及預計項目估值,在其對應投資額1.2倍至2.5倍的區間中確定。因為早期的專業投資者對公司的估值一般在5倍至10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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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在股權結構設計時,什麼是應該規避

1.一人持股或夫妻共同持股有限公司或夫妻公司,這類股權設計從生產經營上來說,不但實現不了生產資料社會化,不利於企業的成長,容易的天花板。法律層面來說,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很容易將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被稱為最糟糕的股權架構_五五平分公司兩名股東,各持50%的股權,收益權和決策權都是平等的,看似很公平,但是該類企業走到最後會越來越艱難畢竟每位股東的資源、能力、對企業的貢獻都有不同,公司初創之時,採用這種股權結構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公司發展壯大,一方付出較多,貢獻較大的難免不心生怨言。3,股權過於分散 。公司股權由眾多股東持股,各自持股比例較少,分散於各個股東,公司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最大的缺陷是公司治理效率低下。

⑸ 股權融資法律風險防範

由於股權融資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所以存在很多風險,具體情況如下:1、股權結構設置不當的風險公司由於急於誇大規模,在引人投資者時往往會忽略股權轉讓的比例結構,導致股權比例被逐步稀釋,原來的投資人在公司中話語權逐步喪失,致使控制權落空。如果控制權過於分散,往往使公司缺乏最終話語權人,內耗嚴重,影響發展。同時,企業也更容易遭遇並購威脅,影響企業長期的持續經營。2、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公司在股權融資時,不得不將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告知投資者,這就使商業秘密存在著泄露的風險。3、控制權稀釋風險投資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導致企業原有股東的控制權被稀釋,甚至有可能喪失實際控制權。4、機會風險由於企業選擇了股權融資,從而可能會失去其他融資方式可能帶來的機會。5、經營風險創始股東在公司戰略、經營管理方式等方面與投資方股東產生重大分歧,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困難。該種風險主要體現在以董事會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中,且投資方股東要求公司保證投資方在公司董事會中佔有一定席位。

⑹ 如何優化股權結構,規避企業風險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是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一般來說,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法人治理之間有其緊密的邏輯關聯。對於具有不同股權構成的公司,無論股權結構相對分散,還是相對集中,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確定的原則,都是相同的。但能否根據不同的股權結構,對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權責利關系及三者之間有效制衡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對於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企業發展、擴張需要資金時,通常可以考慮的融資渠道包括投資人、合夥人、內部員工、銀行甚至高利貸,但是這幾種渠道融來的資金,風險是不一樣的。
用投資人、合夥人的錢或者讓員工入股用員工的錢,如果企業是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虧損甚至死掉,他們作為股東會一起承擔風險。用銀行的錢,門檻比較高,會有很多限制,比如抵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等,所以當企業不能償還借款時,銀行會拍賣抵押物或者追溯到老闆的個人財產。用高利貸的錢,沒有門檻,但是會面臨更大的風險。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⑺ 股權轉讓時的風險以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風險如下:

1.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股東人數限制風險;

2.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防範措施如下:

1.全面推進股權改造;

2.優化股權結構;

3.完善股金分紅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股權轉讓如何規避風險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於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防範: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於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體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防範: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債權債務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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