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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者如何投資股權

發布時間: 2022-10-30 04:15:11

❶ 初創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初創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從財報分析,初創企業可有幾種分配方式:第一,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例如,甲公司初創股東兩個人,大股東持股60%,二股東持股40%,這樣的創世股權結構,根據雙方出資比例來進行股權分配,大股東出資多,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東可以拍板決定。但是,當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權轉讓等事項時,股權結構可能因兩個股東持股比不同而無法順利推進。

根據咱們國家公司法,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可能會修改公司章程,也可能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變更等決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兩個股東,一個持股60%,一個持股40%,無法符合三分之二,只要有一個人反對,涉及公司事項無法施行。

第二種股權分配方式,平均分配。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會削弱公司創始人的控制力而影響公司決策。

舉一個平均分配例子:甲乙丙丁四個同學,決定一起創業,平均分配股權。隨著公司發展,矛盾也隨之而來,有人坐享其成,有人更加拚命努力,平均股權方式經典結局可能是努力的人帶著一幫兄弟出走,原來公司一落千丈。

創業夥伴就是公司合夥人,股權合法合理地進行分配,有助於提高積極性,而若股權分配偏差也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初創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注冊資金較少。運營資金相對不多,創業公司也可以採用股權加薪資方式,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公司每個參與者的積極性。有些初創公司為了確保每位股東權益,在協議中設置了細節條款,例如,股權轉讓限制、增加或減少優先認購條款、股東退出條款等多項條款,確保在日後經營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以蘋果公司為例,同股同權,蘋果公司初創時期缺錢,喬布斯打算用公司三分之一股份換取5萬美元,馬庫拉當時為公司帶來25萬美元運營資金,並要求26%股份。蘋果公司股權結構從喬布斯和沃茲均分股份,變成了喬布斯、沃茲、馬庫拉三個人各為26%,22%用來吸引後續投資者。四年後蘋果公司上市,近百位員工成了百萬富翁,而蘋果公司僅僅5歲。後來喬布斯賣掉了持有約650萬股蘋果股票,當時約占蘋果公司11.3%的`股份。

人力資源與組織學知識告訴我們,初創公司可以有多種股權分配方式。例如,絕對控股型,公司大事小事均由一個大股東決定。相對控股權,公司大事小事民主討論。

在創業公司進行股權分配前,確定合夥人比股份更重要,找了靠譜的合夥人,股權分配更加簡單,雖然平均分配股權有成功的例子,但僅限於有經驗的創業者,一股獨大還是多股評分,早期創始人需要確定好。資源入股、技術入股,盡可能避免,解決方式也可以是打欠條,公司有營收利潤後進行補償。對於不同人才,股權激勵可能有不同意義。

股權分配是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綜合考慮到,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創業公司也可通過獲得天使投資與風險投資來獲得資金,股權分配做到公平、效率、控制力。

一個企業,只有把壓力變成動力,隨時處於奮斗狀態,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❷ 初創型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創業公司的股權架構設計至少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創始人股份;第二、投資人的股份;第三、新成員的預留股權。其中,團隊新成員股權預留非常重要。股權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如果創業團隊初始股權分配時沒有預留,就會影響人才招募和公司發展。

在進行股權分配時,不能只根據出資的額度來劃定股權。因為,現代企業發展中,人才決定了企業的發展前途。我們不僅需要對錢定價,更需要對人定價。對錢定價是對股權歷史貢獻的認可,而對人的定價是對股東未來貢獻的認可。

在創業的初始階段,大家可能會認為只對錢定價的股權分配方案沒有任何問題,因為一開始創始人不容易找到錢,有人願意給更多的錢,是一件很幸運的事情。到了這個項目發展起來的時候,這個股權設置就出問題了:由於創始合夥人當初資金有限出資不多,當好不容易把公司干起來了,創始合夥人還只是一個小股東。

創業合夥人既出了錢,又出了力,而且他們出的錢跟投資人的股票價格是一模一樣的。投資人是一塊錢一股,他們也是一塊錢一股進來的。但是投資人投完錢之後沒有參與公司任何的運營。創始人既出了錢,又出了力,但始終是一個小股東。這勢必會影響到公司日後的發展。

絕對控制權是指股權大於50%嗎?考慮未來稀釋的情況,是否比例數還要進一步增持?多少的額度相對來說比較合理?

對於公司控制權的佔比多少,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初始創始人只有2-3人,那帶頭大哥的股權可以達到67%,這是一個絕對控制線。但如果合夥人人數比較多,帶頭大哥的股權過半也是可以的,但需要其它必要的措施來配合實施。

❸ 初創公司的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除了公司的合夥人,員工、外部顧問和投資者也參與了公司的股權分配。在創業初期設計股權結構時,應考慮後期融資、人才引進、員工激勵等問題,並在股權分配初期預留部分股權。創業團隊的股權分配不能是平均主義的,在股權分配中要考慮每個合夥人的貢獻是否與股權份額相匹配。許多創業團隊在創業初期往往忽視了股權分配問題。但此時很容易討論如何分配股權,這將導致分配方式不能滿足大家的期望,進而導致團隊出現問題,影響公司的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❹ 有兩位創始人的初創公司怎麼分配股權比較好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金士頓,這家堪稱內存行業」王者榮耀「的公司。因為他的創始人恰好是兩個人,而且這兩個人被大家稱為黃金搭檔。

1987年,杜紀川和孫大衛 兩個人的錢,前一輪創業的積蓄,剛剛在股災中虧光了。兩個窮得叮當響的人一起商量,怎麼辦?生死看淡,不服就干,他們決定二次創業,重頭再來,用 杜紀川家裡僅有的2000美金 創建了金士頓 科技 。二十年後的2007年,金士頓年營業收入突破45億美元。三十五年後的2012年,金士頓在《福布斯》「全美私企500強」中列第48位,這已是第11次入選,也是第七次排名前100位。金士頓公司從來不用打卡,老闆經常帶著員工到處遊玩,賺了錢大家逛賭場、下館子,真是令人嚮往,被稱為美國 科技 界的「烏托邦理想國」。

回顧整個創業過程,是兩位創始人緊密合作,同進同退,才創造出神話般的業績。想像一下,他們兩個人,只要通一個電話就可以免除3.3億美金的股權轉讓款,雙方關系是何等密切和默契?雖然並沒有看到有關於雙方股權比例的報道,但我想,一定是比較科學比較合理的,或者說起碼是合適的。從他們的故事裡,我體會,關於初創公司股權分配,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初創期的股權分配固然重要,但遠不如公司決策機制重要。 股權,通常情況下同時代表著決策權和紅利權,但經過股東之間約定,可以將兩者有所分離或有所側重。兩個創始人,不管是平分股權也好,還是一個人控股、一個人做小股東也好,並不是特別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發展方向由誰把控,公司的重大事項由誰拍板。錢多了不過是個數字,錢少的時候連數字都不如。所以,初創公司,要更多考慮怎麼把公司做大,別太糾結與股權比例。

第二,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劃分固然重要,但遠不如創始人群體與後續投資人之間的股權劃分重要。 杜紀川和孫大衛曾經以14.5億(實收11.2億)美元出售金士頓公司80%股權,後來又以4.5億美元買回這筆股權。在經營期間,他們兩人始終保持了對公司的有力控制,沒有因為後續引入資本而產生矛盾和內耗,這也是實現公司快速發展的因素之一。在不能控制公司的時候,他們乾脆選擇全部出售股權,轉換老闆身份變成打工仔,避免股東決策層面的沖突,不失為明智之選。那麼,我們在設計初創公司的時候,也要考慮後續引入資本的問題,預先做好應對方案,是採取AB股方式?還是虛擬股東?還是乾脆退出?

因此,有兩位創始人的初創公司,其股權分配比例本身不重要,不同公司必然有很大差異,但有一點必須堅持,那就是不管股權比例如何,一旦確定不可輕易變更,創始人應甘願接受,並主動維護這種股權結構,把精力和心思放在公司生產經營上,發展才是硬道理。

你如果是技術型人才,那麼對方最好是銷售型,或者管理型人才 ;一個公司的運營發展是需要多種才能的,一個人很難都會,一個團隊正好是互補,完整的完成了公司所需的各個要素,更重要的是,你們只有能力互補才會彼此發展進水不犯河水,將來蛋糕做大了不至於打架,如果兩個人都是技術型人才,那麼誰負責技術了?自己都以為自己很懂,應該自己負責,這樣就會發生爭端。公司做大後,各種獨擋一面,都有發揮的空間。

兩個人5:5的股權是切記不要做的,這樣肯定會出問題,一山不容二虎除非一公一母!一艘船的航行需要一個船長,這就是領頭人,他必須佔有大股份,兩個人的股份有幾種分法:

5.5:4.5

6:4

6.5:3.5

7:3

越往後會越穩定

3、預留出未股份來引進的人才/合夥人

公司往後發展還需要更多的人才加入,可以提前預留10%到20%的股份,這個股份應該由創始2個股東共同出。

兩個創始人的公司股權結構上根據情況可以進行不同的設計。

兩個創始人的公司在初創企業結構中是比較好的結構,最好是能力互補,一人為主一人為輔。如果說一人負責公司管理和市場,另一人負責產品和技術。只是財務投資不能算創始人。

我們可以把初創公司的股權分為三類,1)外部投資人種子輪的投資,完全照初始估值議價。2)創始人的初始投資。在股權中分出部分比例作為創始人出資份額。兩人按出資比例分配。3)剩下為兩個創始人和團隊股份。能力和職能作為創始人間分配的依據。這期間要評估兩人在公司主導權,資源,融資能力,和工作職能等因素,最好ceo佔主導,擁有大股權。

比如一個初創公司,啟動資金需要300萬,其中作價2000萬釋放10%股份融資200萬,剩下100萬兩人出資按20%股權比例分配。假設ceo出資60萬佔12%,cto出資40萬佔8%,剩下的70 %股份,ceo40-50%,cto10-20%,團隊預留10%。

當然在兩人能力旗鼓相當的情況下,也盡可能一人為主,一人為輔,決不能出現平均股權,平均職權的情況。為保持差別性只好要求主導者負責全部的初始投資。

問題描述過於寬泛,需結合實際情況來分配。

只有兩位創始人的情形下,股權的分配需要考慮創始人的出資、創始人對公司發展的貢獻、未來可能實施的期權方案等各種因素。

1、出資比例

假設兩位創始人對公司的貢獻相當,在分配股權時可主要以其出資的比例為依據來分配股權。

舉個栗子:注冊資本100萬,甲認繳出資55萬,乙認繳出資45萬,其股權結構為55%:45%。

切忌平均主義 ,各佔50%的結構是最不科學的一種結構,在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容易導致經營管理的決策僵局,在分配股權時,至少有一方的比例要超過50%。

2、對公司發展的貢獻

如兩位創始人對公司未來的發展貢獻不同,而且其中一方有著關鍵的作用,在分配股權時可適當提高其股權比重。

舉個栗子:假設兩人成立一家咨詢公司,其中甲在行業內有非常大的影響力,主要的資源都是由甲帶來的,此時股權比例就要適當的向甲偏重,在分配股權時可以不嚴格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

同樣,注冊資本100萬,甲出資30萬,但是可以占股55%,乙出資70萬,占股45%(具體比例可以雙方協商)。

如某一方要求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而另一方也同意作為輔助,則建議一方的持股要達到2/3以上(滿足公司特別決議的要求)

3、期權池

如果創始人決定預留10%的股份用於未來股權激勵,則在二人的股權之外可以預設期權池,該部分股份可以由雙方共同提供,也可以由核心控制股東提供,期權池股份的表決權由核心控制股東掌控。

4、其他

除此之外,還可以採取動態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如果可行的話)。

給出的具體信息太少,根據一般需要關注的要點,給你點建議。

兩個人合夥,兩個創始人的能力肯定是不一樣的。如果你的公司是互聯網公司,那持有技術的合夥人持大股比較好;如果你的公司更多需要的是人脈與資源,有資源的合夥人持大股更有利於公司的發展。個人建議,創業初期,大股東最好佔到70%以上,對公司的長遠發展以及後續的融資都有好處。

有的創業公司,大股東出資多,但是對公司業務經營一點都不懂,也一點都不管,就等著年底分紅,這種創業公司肯定是長久不了的。做最累的工作,拿最少的錢,誰也干不下去。

創業初期,你的合夥人班子一般是不完善的,後續要一般是需要吸引新的人才進入合夥人團隊的。而預留10%-20%的股權,對人才的吸引力無疑是巨大的,這部分股權可以先由大股東代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只是兩位創始人之間分配股權還算簡單,出同樣力的情況下就按出金比例分配就好,若是不出同樣力的,要適當對出更多力的創始人傾斜。很典型的就是我目前的公司,正好也是兩位創始人,但是這兩個創始人是兩個極端,就是一個只出金不出力,另一個只出力不出金,但是不是說不出金的那一個就沒有股權了,雖然大股權在出金的手上,但是不出金的也是有比例的。

如果涉及到要給初創團隊和員工分配股權,最好把三分之二的股權控制在創始人手上,剩餘的三分之一按股權激勵形式分配給團隊和員工,隨著公司的壯大,新近員工的增多,難免要再進行分配,這時候創始人最好確保自己手上有50%以上的股權,等發展到超大規模後再考慮進一步放低創始人手上的股權,就像華為,初創和發展期的企業還是控股點好。

除了單純的考慮資金投入意外 建議兩個人的股權比例首先最好不要平均分配 因為均分的模式在決策上對公司發展很不利 其次是小股東超過33%也要盡量避免 如果這樣的話小股東對公司就會擁有一票否決權 在接下來就是小股東不要過少 比如95%對5% 這樣的比例也要盡量避免 因為這樣比較容易出現小股東員工化 大股東一家獨大的情況。個人建議像類似兩個人這樣的情況 一般小股東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股份 例如70%/30%或者75%/25%的股權結構模式 這樣的話公司既有核心控制力的老闆 並可以確保決策的效率

首先要搞清楚這個問題主要針對的是什麼方面,如果是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那麼公司的凈資產是按照每個人的出資比例分割的,投入多的人當然要佔有的股份多,股份是對出資額大小的數量衡量。這里有一個特別的情況,就是這兩個創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是夫妻的話,不論如何分配股權,到了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還是會按照每人50%來分配,而不會看佔有股份的多少

如果是為了以後公司的發展,那麼最好能有一個人佔有的股份多一些。這也是為了在公司發展中關鍵的選擇時刻,不會因為兩個人意見不同而錯過最好的時機。

所以,選擇和誰一起創業很重要。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模糊,例如,兩位創始人是否均出資?兩位創始人各負責公司運營的哪一塊?是否需要預留股權池用作以後的股權激勵?等等問題均影響股權比例的分配。

但是無論如何,在兩個創始人得情況下,最好不要採用各50%的股權比例配置,這可能是最「爛」的股權比例配置,極容易形成股東會機制失靈,公司陷入「僵局」的局面!

我有一個比較好的方法,股權你持有67%,另外一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分33%,這樣你有絕對的控股權,然後收益分紅大家平均分,你的合夥人優先拿收益,優先回本,這樣多方共贏

❺ 初創公司應如何分配股權

初創企業股權分配方式有: 1、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2、股權協商分配方式。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 《 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❻ 初創企業如何進行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同時使總股本增加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股權融資按融資的渠道來劃分,主要有兩大類:
1、公開市場發售。所謂公開市場發售就是通過股票市場向公眾投資者發行企業的股票來募集資金,包括我們常說的企業的上市、上市企業的增發和配股都是利用公開市場進行股權融資的具體形式。
2、私募發售。所謂私募發售,是指企業自行尋找特定的投資人,吸引其通過增資入股企業的融資方式。因為絕大多數股票市場對於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都有一定的條件要求,例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要求公司上市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因此對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較難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門檻,私募成為民營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的主要方式。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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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初創公司股權如何設計

一、宏觀戰略層面,股權架構設計的考量因素。
讓我們藉助「蛋糕」的故事,幫助諸位理解宏觀層面股權架構設計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因素一:誰切(分)蛋糕問題(公司控制權問題)
因素二:如何將蛋糕做大問題(股權激勵問題)
因素三:如何將蛋糕賣個好價錢問題(股權融資問題)
接下來,我們一點一點來講。
因素一:誰切(分)蛋糕問題(公司控制權問題)
切(分)蛋糕問題,其實就是指公司的控制權問題。公司控制權關乎表決權控制、董事人選選任、對股東會決議的影響、對公司管理運營的掌控等。
近年來,媒體報道的「真功夫控制權糾紛」、「雷士照明吳長江的控制權爭奪案」、「萬科控制權之爭」等事件,教訓慘痛,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開始重視公司控制權問題。
創業者要想實現對公司的控制,股權架構應作何種設計呢?
創業者可以直接依靠股權進行控制,包括絕對控制權、相對控制權、消極控制權。
1.絕對控制權,持股67%以上,對公司重大事項(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結算、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修改章程)及其他事項享有絕對的控制權;
2.相對控制權,持股51%以上、67%以下,擁有除公司重大事項外的公司普通事項的控制權;
3.消極控制權,持股34%以上、51%以下,雖不能對公司重要事項作出決策,但可以就某些事項進行否決,通過行使否決權,從而消極控制公司。
利用股權對公司實施控制,具體操作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1.公司設立之初,務必確立一位「掌門人」,打造一個「單極穩定」的控制局面,這種絕對控制權或相對控制權的設計成本是最小的,效果也是最好的;
2.盡量避免均衡型的股權架構模式,容易導致公司僵局;
3.一旦股權架構出現問題,一定要及時糾偏,通過部分認購增資、存量股股權轉讓等方式,打破不科學的股權架構;
4.除了通過股權實施控制外,還可以通過投票權委託、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股權代持、擁有類別股份的表決權(AB股)、設立有限合夥並擔任GP、運營控制(如控制公章、營業執照、與團隊建立同盟等)等方式實施控制。
因素二:如何將蛋糕做大問題(股權激勵問題)
「二十一世紀,最貴的是什麼?——人才!」
培養人才並能夠留住人才,是企業最根本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初創公司通過股權激勵,使激勵對象「像老闆一樣思考和工作」,以圖實現聚集人才、培養人才、留住人才,進而實現將公司蛋糕做大的目的。
從股權架構設計角度來講,創業者在作股權設計時,需要考慮是否預留「股權池」,以備用於股權激勵。預留的比例太大,可能影響公司的控制權;預留的比例太小,可能起不到激勵人才的目的。
具體操作中,請遵循以下原則:
1.初創時期的公司前景不明朗,風險比較大,員工對股權激勵的需求不強。這一階段,如果要實施股權激勵,其對象應僅限於公司的核心人員;
2.初創公司在設計預留股權比例時,應確保未來股權釋放時,不應影響公司的控制權和穩定性。確定預留的總量時,需要根據創始股東的意願、公司薪酬水平、公司規模和發展階段、同行業情況等而定。在裁量釋放給個人的個量時,要兼顧公平與效率,肯定價值貢獻,做到留人留心;
3.股權激勵的模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實股」,也可以是「虛股」,其中,實股指激勵對象可獲得真實股權、取得股東身份;虛股指激勵對象不能取得真實股權,不能取得股東身份,但可享受股東的相關財產權利。具體採用何種形式,應根據企業自身情況確定。
因素三:如何將蛋糕賣個好價錢問題(股權融資問題)
初創公司的融資需求,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創始人套現需求,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實現;二是初創公司自身發展的需求,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實現。
初創公司的股權設計中,可以根據戰略目標預留股權融資份額,具體比例及操作應把握以下核心底線:
1.控制權底線,創始團隊應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權,注意保留控制權的幾個重要數字,如67%、51%、34%等;
2.對賭底線,股權融資時,投資者可能會要求創業者與其簽訂《對賭協議》。對賭條件成就時,調整雙方股權比例或進行現金補償。創業者一定要評估好對賭事件發生的概率和自身的負擔能力;
3.回購底線,投資者與創業者約定了具體的回購條款,創業股東應當注意控制好回購的成本及責任范圍。創業股東最好不要以個人資產為回購義務提供連帶擔保,一般做法是以其所持的公司股權為限承擔責任。
二、微觀實施層面,初創公司股權架構設計。
從微觀實施層面講,初創公司股權架構設計需要做好這四件事:「搭班子」、「帶隊伍」、「分蛋糕」、「談退股」。
1.搭班子,選擇合適的創業夥伴
選擇合適的創業夥伴至關重要,選擇了合適的創業夥伴等於創業成功一半。投資行業有句話,投資=投人=投股權結構,可見「人」是投資時最看重的因素,由「人」主導構成的「股權結構」則是投資行為落地的核心規則。創業夥伴是否合適,可以從個人品性、責任心、能力、協同力等維度進行評價及選定。
2.帶隊伍,打造所向披靡的戰隊
初創公司可以利用股權融資、股權激勵等方式,融資融智,打造一支目標一致、勇於擔當、充滿激情和自信、保持誠實與正直、保持積極溝通、不輕易放棄、相互尊重、團結互助的鋼鐵戰隊,劍鋒所指、所向披靡。
3.分蛋糕,做好股權分配
初創企業分配股權時需要考慮這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利用合理的股權架構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二是通過股權分配幫助公司獲得更多資源(物質資源、人力資源)等。
無論何種形式的資本,決定股權架構中股權比例的核心要素,應當是以對公司的價值貢獻度。歸納起來,一個總的原則,主要創始人佔大比例股權,聯合創始人佔小比例股權,員工通過股權激勵分享剩餘的股權。
4.談退股,提前安排好股權退出機制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受到磨合期多種因素的影響,創業夥伴退出是正常的,為了避免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生產經營,應提前約定好退出情形、退出方式、退出價格等。

❽ 如何投資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投資公司股權:1、直接收購目標公司股權。即以投資人自有資金,通過股權交易的方式購買目標公司股權,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當目標公司持續盈利,資產規模不斷壯大時,投資人就可以通過分紅獲得收益,或者以更高價格出售股權獲利。2、設立或參與股權投資基金,通過PE投資公司股權。成為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需要一定的資產條件,通常最少投資額不得少於5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的優點在於有專業的管理人尋找投資目標,避免投資人盲目對外投資。當然,管理人會從投資收益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3、設立投資公司,從事股權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❾ 創業初期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法律分析:創業初期公司分配股權應該堅持創始人和股權的綁定以來控制。其分期兌現的原則。現在在市場上最流行的股權分配模式為:由一個股東出資額占公司總資本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絕對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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