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糾紛注意什麼
Ⅰ 股權確認糾紛
股東股權確認屬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引起糾紛的原因主要有: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代持股協議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Ⅱ 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股權確認糾紛的,可以訴訟應對,訴訟流程:
1、當事人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提交證據材料;法院先行調解;
3、調解不成,人民法院立案;
4、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法院開庭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Ⅲ 如何處理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糾紛的應對方式:1、協商,當事人可以先就糾紛進行協商處理;2、調解,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4、訴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Ⅳ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Ⅳ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股權歸屬。股東退出可以進行股權轉讓,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法定情況下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等方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Ⅵ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發生公司股權確認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公司股權的歸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Ⅶ 資深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發生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發生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發生的實際費用開支,由申請人墊付。調解終結,按當事人雙方責任分擔,具體數額,由調解機構決定。
2、法律依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十四條
調解機構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五日內用書面答復是否同意調解。對不符合規定的或者被申請人答復不同意調解的,調解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書或答復書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逾期不作答復的,應視為不同意調解。
二、股權糾紛的分類有哪些
1、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
2、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
3、股東權利糾紛,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Ⅷ 股權確認糾紛主要包括什麼情形
法律分析:股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
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