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1.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以及還有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再者就是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的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實踐中,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情形還有:公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經商的;外商為規避外資准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進入的行業的;隱名股東規避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名股東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的。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權代持就是屬於由顯名股東代持隱名股東的股權而在公司主張權益,對於此行為也是會承擔相應的風險,一般對於隱名股東的權益是會很容易受到損失,因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盡可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代持協議 的風險有哪些?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 法規 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 股東權利 。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 質押 ),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 雖然《 公司法 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 公司變更 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 公司章程 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 債權人 針對代持股權 強制執行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防範股權代持協議風險的措施 措施一、審慎識別股權代持協議的各方主體 我們發現,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主要來自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股權代持協議簽訂的各方應識別簽約主體的身份,避免因身份不合規而導致股權代持協議無效,亦應避免股權代持行為的不合法性導致股權代持協議的無效。 措施二、股權代持協議要及時披露 為避免因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得到保護,股權代持協議簽訂後,我們建議隱名股東一方可及時向股東會披露股權代持,如有可能,爭取股東會出具同意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轉讓股權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 措施三、通過協議條款限定顯名股東的權 隱名股東的財產風險主要來自於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及遭受第三人對顯名股東的追索。因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要注意三個協議條款的擬定: 1、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顯名股東享有的股東權利,並強調上述權利必須經隱名股東書面授權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將上述書面授權告知股東會; 2、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將顯名股東的股權財產權排除在外,避免顯名股東因死亡、 離婚 、股權被執行等事由發生時,給隱名股東陷入到財產追索的泥淖中難以抽身; 3、股權代持協議 要約 定 違約責任 。對顯名股東惡意損害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權益的行為,要明確違約責任,這樣可以對顯名股東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顯名股東肆無忌憚濫用股東權利給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造成損害。 股權代持雖然能幫助企業進行股權激勵,但是風險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過,只要能夠規避好風險,合理的完美的運用股權代持,就能使股權代持激勵的效果達到最大化,那樣也是企業所樂見的。 股權代持雖然能幫助企業進行股權激勵,但是風險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過,只要能夠規避好風險,合理的完美的運用股權代持,就能使股權代持激勵的效果達到最大化,那樣也是企業所樂見的。
3. 股權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股權代持在很多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較為常見,實際是投資者與他人達成協議,代表實際投資者處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東人數。為避免在經營中發生關聯交易,避免根據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的股權上限進行限制,避免公司對股東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簽訂持股合同時,會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約的高額責任進行約定和協議。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持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非法權利、義務和責任,防範上述風險。此外,對違約的高責任進行了約定和協議化。約定嚴格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導致違約方得不償失,有利於震懾有意違約的雙方。
若持有人處分未經許可的股份,則該股份處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資者只能向他們的代理人索賠。如果控股公司資不抵債,真正的投資者可能會面臨金錢損失和權力喪失的風險。
持有人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收益上轉讓、處分或對其權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如持股協議所述。真實投資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響和損失的,代理人持有人應全額賠償真實投資者的一切相關損失。
4. 如何避免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是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的私人協議,不具有公開性。由於名義出資人是通過與實際出資人的協議,由實際出資人授權而取得的權利。
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願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5. 股份代持協議有什麼風險
一、正面回答
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股東身份不被認可、股權被處分、名義股東風險。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代持股關系應當基於委託關系形成,委託關系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
二、分析詳情
股份代持協議風險,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系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如何規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1、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
2、為防範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持股權進行抵押;
3、為取得股東資格,股權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
6.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風險
股權代持合法,避免風險的方式有: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由名義出資人作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股東權利;
2、實際出資人應當保留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7.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的公司面臨的風險;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面臨界公司注銷風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什麼叫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就是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