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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持有股權未告知離婚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11-22 11:52:30

1. 婚前取得的股權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前取得的股權離婚時一般不可以分割,因為婚前財產依法歸一方個人所有;如果夫妻雙方有通過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後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與婚後財產一起,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離婚糾紛中怎麼處理一方持有的股權

離婚糾紛一方持有的股權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3. 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離婚時怎麼分

法律分析: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離婚時一般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如果雙方將婚前購買的股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該股票與夫妻共同財產高度混同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投資收益,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 婚前股權離婚時如何分配

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權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不需要進行分配的。但該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了增值,投入了個人的勞動(體力或腦力勞動),故該增值不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疇,既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也實現了對公司股權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離婚時,應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5. 婚前公司離婚應該怎麼辦

1、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或者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的公司,那麼其在公司所佔的股份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
在離婚時仍歸夫妻一方所有,不進行分割,除非夫妻雙方對此另有書面協議約定;
2、關於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分紅收入則不再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主張該股權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 婚前取得的股權離婚時是否分割

法律分析: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司上市後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形成的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 婚前股權,婚後增值,離婚該如何分割

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
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麥共同財產:
2、下列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夫妻可以實現約定財產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人如果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8. 夫妻離婚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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